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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06.docx

建筑施工合同06

工程承包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的赵县西晏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由承包人施工。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工程承包协议书:

1、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赵县西晏头村

2.工程内容:

赵县西晏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承包范围

1.图纸及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范围内的地基处理、土建及给排水。

暖通、强弱电、消防等安装项目只做预留预埋。

2.以下工程项目为发包人分包项目:

土方开挖、打桩及破桩头、电梯安装工程、门窗(含入户防盗门、防火门)、楼宇对讲门、消防工程、防水工程、地暖安装。

三、合同工期

开竣工日期:

拟定:

年月日至年月日,总工期日历天数为日历天(不含土方开挖及地基处理)。

准确开工日期以工程条件具备承包人开始基础垫层施工的日期为准(发包人给予书面通知),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延期开工,工期顺延。

4、质量等级要求

质量等级:

合格

5、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

包工包料

六、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承包方按期进场施工,本协议签订后,承包方需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进场时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2.上述保证金在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开工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地上五层时全部返还。

3、乙方交纳保证金后,乙方一个月内无法正常施工(包括政府部门通知)等情况,甲方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乙方。

3.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及支付方式

1.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1)工程计算以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谈、签证、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实施的不予计入)为依据,计算方法执行河北2012系列定额,按二类工程取费。

2)人工费按照政府政策性人工调整执行调整。

3)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土建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不计取。

4)工程乙供材料价格甲方根据施工同期石家庄市造价信息中指导价进行确认,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双方认质认价,而承包方没有办理认质认价手续的材料,以发包人结算时给定的价格为准。

5)当现场施工与施工设计不符时,按双方认定的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6)工程签证中所认可的计时工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7)变更、工程洽商所产生的单项工程的造价不高于2000元(以单份变更累计为准)的项目不作调整。

对于调整的变更、工程洽商只计取管理费和税金。

8)部分分项工程计入独立费项目,结算时以发包方认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分项工程如:

防水、烟道等。

2.工程款支付

1)单项工程施工至地上五层封顶后7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之后按月进度80%在下月7日前付款;主体封顶(不含二次结构部分)后7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

二次结构完成后7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

2)经双方确认室内外装修工程过半时后7日内支付已完成装修工程造价的80%,室内外装修全部完成后7日内,支付至装修工程总造价的80%。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双方预算人员对工程进行核对,以便决算做准备。

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

(若甲方原因(不限于手续问题)等导致竣工验收滞后或通不过,但乙方施工承包范围内已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情况下,甲方无条件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并开始审核决算,两个月内双方审核完毕,支付至决算金额的97%)。

4)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报告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决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决算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确定决算金额。

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10日内,支付至决算金额的97%。

若发包人在两个月内未审核完毕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决算,依此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5)付款节点及数量按单栋楼号考虑。

6)留决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

在工程验收合格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在30日内支付2%;验收合格期满两年,在30日内支付剩余1%。

每次付款应扣减保修期间所发生的维修、罚款等费用。

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

7)每次工程款支付的总额为:

(经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产值-发包人供应材料款项及其它应扣除款项)X付款比例。

8)变更、洽商、签证等部分费用在施工过程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此部分费用并入最终工程决算。

9)施工水、电费、按定额计入形象进度款。

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直接向水、电提供方缴纳(施工现场发包人、监理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若实际发生的水电费高于按定额计算的费用时,高出部分由承包人负担。

10)工程税务发票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拨付工程款的同时为发包人提供。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没有审核完毕,乙方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上报的工程决算数。

11)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决算没有审核完毕,乙方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上报的工程决算数,决算中甲乙双方有争议的按河北省造价站解释为依据。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本工程施工前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合法性与承包人无关(需承包人办理的手续除外),由于手续不全及合法性产生的罚款及停工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分包项目不计入本工程总价范围,由发包人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配合,结算时按分包项目造价(设备费除外)的2%向承包人支付配合费(该费用仅计取规费、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配合费内容包括:

承包人管理费、承包人提供施工现有的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因交叉施工影响施工效率的经济补偿及配合费;提供水源、电源接入点;负责分包单位分包项目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负责分包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分包项目提出技术质量要求及对后期成品保护等可能发生配合的费用、成品保护费、为分包单位提供住宿场地、材料堆放场地、水平线垂直线。

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燃气安装工程、电信、电视天线部门施工的项目及政府职能部门需要配合的项目,不支付配合费,仅支付施工时所发生的水、电费)。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成的项目部。

项目部人员组成情况及相关资料应在进场前一周内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驻现场。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已经确认的项目部成员,若有特殊情况,承包人需更换项目部成员,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权留、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件。

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及技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更换。

4.承包人项目部人员必须全天到岗,如因事离岗,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公司及发包人工地代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承包人公司生产经理为本工程承包人的总指挥,每月必须对发包人、监理公司进行一次回访,以了解工程施工中的情况,协调发包人、承包人的配合及承包人公司内部各部门的相互关系,必须参加由发包人通知的工程协调会以及临时决定的重大会议。

6.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由监理公司项目部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工程协调会及各种临时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须事先向项目总监请假。

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对工程的领导,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称职或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项目部人员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给与积极配合。

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当承包人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改正。

9.承包人现场内道路、各料场、搅拌场地、钢筋堆放加工场地,做砼硬化,其余部位灰土夯实。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噪音和粉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政府部门罚款与责任均自行承担。

10.各施工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相互谅解,严禁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11.本工程必须由承包人组织施工、不允许转包。

如有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发现后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12.以上对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否则视之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违约金额双方协商。

13.发包人派驻现场施工代表,代表发包方对工程实施质量检验、进度控制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及工程交接等应由发包方负责的管理工作。

14.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出的洽商、签证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认。

15.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接口。

16.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现场验给承包人。

17.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内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安全及保护工作,谁损坏谁负责:

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

18.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齐全的全套图纸套(含返回发包人的4套竣工图)。

19.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后,开工之前,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及监理在15天内批复。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专项工程施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20.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产值报表及下月的具体施工季度计划。

21.承包人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和保卫工作,并负责办理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施工手续。

22.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施工噪音、扰民、治安暂住、人员保险等与施工有关的手续(由主管部门规定承包人必须办理的),并承担相应费用。

23.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招投标代理工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4.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时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5.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自身的安全、防火防水、防盗工作,严格按程序安全保质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26.已施工完成的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负责其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27.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公司的管理、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28.承包人做好承建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施工文件(含竣工图)整理汇总及移交工作。

九、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承包人进场后,开工前承包人应先将施工进度计划整理上报给发包及监理公司。

2.为确保工期,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将对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与实际工程进度比较,如果发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滞后每月累计达到5日视为违约一次,每违约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2000.00元(贰仟元)的违约金。

十、质量与验收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程、规范、按照施工图要求施工。

2.在各分项施工展开前,承包人提前十天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资料上报监理公司、发包人进行审批,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确认后的内容施工。

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施工,将责令返工直到停工,因返工停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无论大小,承包人无权自行处理,必须上报发包人及监理,经有关专业工程师对该事故及其处理方案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

若承包人私自处理,视情节轻重,承包人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针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对承包人予以罚款。

4.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必须由承包人项目部人员认真填写,严禁事后补写,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责任。

5.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无偿负责修复外,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损失及赔偿。

在保修期间内发生维保工作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要求到达的时间内进行维修,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自承包人维修保证金内扣除,并承担维修费用的2倍罚款。

6.承包人负责工程的交验及竣工资料的整理。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1.若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只计取采保费和安装费。

2.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中严禁使用积压、库存材料;所有材料进场时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退场。

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采用合格产品,并具备规范要求的所有证件,应该现场抽检的材料,须在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应提前20天(设备提前30天)向发包人提供书面材料计划(包括规格、数量、进场时间),以便发包人组织采购,及时满足现场供应,承包人应对材料计划的规格、型号及数量负责,超领部分材料款由承包人负责。

如发包人未能如期供应材料,承包人届时可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自行采购,价格依据发包人认质认价单或当期造价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结算。

5.需要认价材料,承包人在材料使用前15天将相关清单及价格报送发包人,认价材料应注明使用部位、数量及时间,发包人确认后价格方可采购。

对于有更适合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主动推荐使用。

若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认价清单在15日内,发包人未及时确认价格,则材料价格依据当期造价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作为结算依据。

6.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保管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计取采保费),直至工程验收交付给发包人。

若在此期间丢失、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恢复赔偿。

十二、工程变更

发包人没有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有权拒绝对变更工程内容的施工。

同时承包人无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不予预算。

13、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承包人保证在发生逾期付款后10天内不停止施工,也不因此影响施工的进度。

发生逾期付款10天后不能如数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自协议约定付款日期开始,每日向承包人支付欠款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须承担5000.00元(伍仟元)违约金。

每提前一天,发包人奖励承包人5000.00元(伍仟元)。

2.工程质量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合格标准,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罚、限期修复、停工,延误的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转嫁费用和债权债务。

4.承包人不得拖欠人工工资、不得拖欠材料供应商资金,如发生上述现象,且对发包人造成负面影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直至要求承包人退场。

十四、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2.工程移交后,未完工的部分工作,承包人需继续完善,直至全部完工。

十五、保修

1.保修内容:

承包人施工的所有项目。

2.保修期限:

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1.承包人对所有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包,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对于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及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专业分包工程纳入承包人现场管理范围,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成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项目施工队伍的进场施工时间做出计划,提前上报发包人。

发包人向专业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经承包人审批签字,否则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成品的保护工作不承担责任。

3.因发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或中途停建、缓建,相应工期顺延,并执行通用款第11条第2款。

4.双方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5.承包人进入现场后,现场未完善的工作(如局部围挡、场地平整、大门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完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对于需要后续室内装修的各号楼,该部分工程需由承包人进行施工时,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

十七、工程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十天内,开始准备验收资料并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在30天内进行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

18、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其他

1.本协议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解释地位优先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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