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改建工程外部劳务及分包队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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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改建工程外部劳务及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外部劳务及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节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规范项目经理部用工行为,使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服务于生产,根据国家劳动法规,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的有关政策,结合项目经理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部劳务有关概念的解释

1、外部劳务:

指各单位全体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使用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劳务工及城乡建筑队等。

2、农民合同工:

指用人单位从农村招收的劳动者,并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3、临时工: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且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4、劳务工:

指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输出单位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为经济契约关系。

5、城乡建筑队:

指在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建筑业经营执照,具有安全资格许可证及一定资质的城乡建筑业独立经营法人实体单位的施工队。

6、架子队:

指内部员工担任队的领导职务,以招收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劳务工为主要施工力量组成的建制队,并按内部建制队的管理模式和分配办法,组织生产、管理、分配的用工模式。

其特点是:

队里的人、财、物管理人员,即队长、书记、技术员、会计员、定额核算员、材料采购保管员及管理员等均由内部职工担任。

7、用工单位:

指为规范组织某项中标工程施工而由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或建筑工程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部。

三、项目经理部劳资部门为外部劳务的主管部门,项目经理部部办公室或劳资员负责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作,城乡建筑队的注册登记及年检工作由计划科负责。

第二部分使用的原则和条件

四、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工程任务量大、工期紧,在自有施工队伍难以完成时方可有计划地使用外部劳务。

五、使用外部劳务仅限于施工生产一线,项目经理部在停工、待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使用外部劳务。

六、使用外部劳务应从经济效益、企业形象、企业综合施工管理能力和企业发展考虑,以招用劳务工、农民合同工为主,临时工为补充组建架子队、混编队,一般不使用城乡建筑队。

七、对技术含量高,施工工艺复杂和直接关系到企业声誉及形象的高、难、精、尖工程等不得分包给城乡建筑队,重点工程对外分包,经建筑工程公司及以上单位研究批准外,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认可。

八、大型先进机械设备操作、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保管、爆炸物品管理等重要特殊岗位,严禁使用外部劳务人员。

九、利用外部劳务,建立以“架子队”组织施工,严禁将工程转包或挂靠分包,杜绝使用“三亲队”(关系队、亲属队、人情队)。

十、使用外部劳务的数量。

对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的工程,内部职工与外部劳务比例要控制在1:

2之内,技术含量不高以及难度不大的辅助性工程可以成立架子队,并根据架子队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外部劳务的使用数量,内部职工与外部劳务的比例可控制在1:

10之内。

十一、招用外部劳务的条件。

农民合同工必须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年满18-50周岁的男性公民(个别有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少数特殊工种可根据需要招用30岁以下的女工),并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施工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

严禁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

项目经理部严禁录用三证不齐全者。

十二、城乡建筑队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许可证,劳动部门批准的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书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对其队伍近年业绩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和考察。

第三部分招录使用和审批程序

十三、使用外部劳务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查验有关证件,进行文化考核、身体检查和现实表现了解,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录用。

招收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应分别填写《录用农民合同工审批表》和《录用临时工审批表》、城乡建筑队要对其队伍状况、“三证一书”是否齐全,设备情况及近年来实际业绩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要完善审批手续方可选用并及时向本单位公安部门报告登记。

十四、农民合同工的招用,应实行不少于1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应予辞退;对使用的建筑队,施工中不能保证工期、质量和工伤事故严重等应坚决予以辞退。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

十五、使用外部劳务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要贯彻国家的《劳动法》、《建筑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平、合理、合法。

十六、劳动合同、分包合同均有企业法人委托用工单位领导(以书面法人委托书为准)直接与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及建筑队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农民合同工、临时工统一采用天津市劳动局合同文本。

分包合同文本,由用工单位根据分包工程种类、地理环境、施工条件、分包方式等不同性质与建筑队共同拟制签订,但合同内容必须包括:

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分包方式、工程报价、付款方式、安全质量、材料供应、双方责任和权利、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杜绝后补合同、无效合同和不规范合同,用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实施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分包工程必须由建筑队自行完成,严禁以任何形式再行分包或转包。

十七、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全面履行,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部分安全与质量管理

十八、项目经理部要把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纳入全员安全管理,实施安全生产奖罚时,外部劳务安全生产状况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十九、严格按照有关施工程序,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分包工程,必须派驻内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实行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监控,严把质量关,不留死角,在验工计价时,必须经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部分日常管理

二十、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要明确外部劳务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本着“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的原则,加强对外部劳务的日常管理。

二十一、对外部劳务的管理,行政、技术、计划、安质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职责,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其进行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教育,必要时采取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对其进行基本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组织考核。

二十二、外部劳务治安管理工作按集团公司公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三、对按规定条件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劳务主管部门应分别给予办理《合同工工作证》、《临时工工作证》(或胸卡),作为本人在用工单位的有效证件。

二十四、临时工、农民合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七部分组织领导

二十五、各级领导都要把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外部劳务主管部门要充实人员,加强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六、各级外部劳务主管部门要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名册、档案、台帐等基础资料,准确收集汇总逐级上报统计表。

第八部分附则(集团、公司对违规使用外部劳务的处罚规定)

一、对集团、公司强调并规定不准外包(分包、转包或挂靠营业执照分包)的工程,每使用一个包工队,将对用工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违章批准外包的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按外包工程量的1%处罚。

二、对在建工程,违章使用一个包工队(含未按程序报批审核、年检不合格或未经集团公司年检以及“三亲队”、证书手续不全等),将对用工单位及主管领导(项目经理)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人、财、物及爆炸物品管理等特殊岗位使用“三亲六故”人员,除强制清退外,要对其有联系的内部职工和批准人分别给予2000元处罚;对外包工程量超过工程总量30%比例的,除按超量工程总额的1‰对用工单位予以处罚外,还将对其用工单位及公司党政主管领导分别给予2000元的处罚。

四、对使用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没有完善审批录用手续及没有与本人签订合同的,按每违章使用1人,对用工单位及负责外部劳务使用管理人员分别给予500元和200元的处罚。

五、对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使用计划外劳务及无注册登记证书的城乡建筑队,按每违章使用1人和1个建筑队,分别给予用工单位500元和2万元的处罚。

六、外部劳务发生伤亡事故处罚按局安质(2000)7号文件有关条款实施。

七、以上各项处罚,由集团、公司外部劳务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并将情况通报所属单位。

第二节关于民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民工的管理,更好的配合工程施工,使民工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依据《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和《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治安保卫暂行》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行为范畴,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本公司民工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条款,努力工作,刻苦学习,完成好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按时作息,不旷工、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严禁赌博,看淫秽物品。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的统一治安管理。

四、凡本项目经理部民工,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以上政府,派出所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劳资、公安部门审查后登记造册,任何单位和队严禁使用无证件、有犯罪前科或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五、民工增减或变动要及时向派出所申报,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六、每个队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为主的5-7人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公司派出所负责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七、不偷盗、不盗窃、不盗卖公共物品,凡触犯法律的违法事件,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望自觉遵守,担保人要负起责任,经常教育被保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经理部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三节民工奖罚制度

依据《外部劳务治安保卫暂行办法》制订以下奖罚制度,请认真执行。

一、有下列违法管理制度的行为之一,对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派出所、劳资审查等,自行使用外部劳务的队。

2、未经派出所、劳资、财务,向民工结算付款的责任人。

3、打架、酗酒闹事、赌博、盗窃、公共财务、看黄色录相、淫秽书刊造成的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影响单位信誉的和对施工造成损失的。

二、有下列违反管理办法、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和队主管处200元以下罚款。

1、不如实申报人数的。

2、出具假证明或假报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的。

3、明知不合格的人员仍然使用的。

4、不按规定建“二队一会”的。

5、不按时申报审查的。

6、有其它违反本制度的。

三、屡次违反制度或存在重大治安消防隐患,经通知不整改的,派出所有权责令停工整顿或通知项目经理部辞退,并罚款5000元以下。

四、给单位或工程造成很大损失的,据情节对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触犯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和财产损失的,由队责任人和担保人负管理责任,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责任。

六、认真学习、执行本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办法。

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指挥部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节关于对分包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强化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范分包单位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河北省对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及《205国道丰南至古冶段改建工程SG-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分包协议》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行政组织管理

1、组织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针对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及时完成总包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分包单位应将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反馈,保持与总包单位信息的畅通。

2、机构设置:

分包单位在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一周内,必须向总包单位上报项目机构组织情况,明确项目人员的岗位与职责,注明联系电话。

项目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汇报总包单位。

3、会务管理: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必须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四方联系会议(业主、监理、总包单位、设计单位),每缺席一次,罚款1万元;分包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四下午2:

00在施工现场组织的监理例会,每缺席一次,罚款0.5万元;分包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每周一早上7:

00在施工现场组织的项目生产例会,每缺席一次,罚款0.2万元。

4、总包单位驻地代表: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加工现场派驻驻地代表,负责对分包单位的生产、质量、技术、进度、安全的管理。

分包单位对生产中的问题可及时与驻地代表反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二、技术管理

1、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技术管理,对于施工中的技术变更必须先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上报监理、业主或设计院,严禁越级上报,随意变更。

2、所有上报及往来的技术资料必须以书面文本形式传递,并完善各方签字手续。

3、每次材料试验必须有我方试验人员在场鉴证取样,并到监理、业主认可的试验室做试验,试验的批次和频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试验费用由分包方负担。

4、分包方的技术资料应符合总包方的要求,作到资料齐全、真实,与施工同步。

资料不完备将不与计量。

5、分包单位未按总包单位要求施工,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处以0.2万至2万元罚款。

三、质量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满足总包单位的质量目标,即“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

确保河北省优质工程的实现。

2、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在关键工序的施工中,必须有驻地代表的旁站监督,工序的报验程序为:

分包单位自检后,请驻地代表复检合格后报监理检验,不得越级报检。

3、施工资料必须保持与施工的同步,保证真实性,履行完善的签批手续。

4、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不按总包单位要求施工的,视情节轻重,处以0.2万至2万元罚款。

四、进度管理

1、分包单位按照总包单位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自己的分部工序,将总工期细化,确保总进度的实现,并将细化的工期安排报总包单位。

每月、每周要向总包单位上报详细的月计划和周计划,并及时上报月、周施工总结,详细说明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和补救措施。

2、分包单位按照细化的工期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并接受总包单位对工序进度的监督。

3、分包单位如果不能按期完工,总包单位将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5、未按总包单位要求施工,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处以0.2万至2万元罚款。

并扣除材料占用款资金的10%。

五、计量管理

1、计量程序为:

分包单位在计量期末根据工程的实际完成量向总包单位上报计量资料,总包单位对其审核后报监理和甲方。

2、分包单位的计量上报必须及时,资料齐全、真实。

虚假的计量资料,总包单位可不与计量上报,后果由分包单位自负。

3、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包单位的计量审查,及时提供总包单位所需的各种资料,并解释总包单位提出的问题。

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指导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保证措施,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2、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单位应内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状,做到安全责任分解到人。

3、分包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建立详细的安全资料档案。

4、驻地代表对分包单位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落实,对于严重的安全隐患,驻地代表可以勒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七、物资管理

1、总包单位采购回的物资在移交给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总包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进行交接,并办理双方签字的交接手续。

2、分包单位材料必须采购正规厂家产品,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书、检验检测合格证、厂家资质材料、生产许可证。

钢材等主料进场后要协助总包单位及时向厂家索要上述证明材料。

3、总包单位钢材按图纸设计用量加10%消耗量向分包单位供料,超出10%的损耗部分由分包单位承担,并从分包单位的进度款中按材料价格扣除。

4、分包单位钢构件加工完毕后,总包单位将回收10%损耗量中的50%的废料。

5、包工包料的材料必须采购正规厂家产品,并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三证”,即: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书、检验检测合格证。

八、劳务管理

1、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监督下完善劳务管理,包括建立农民工档案,签订天津市统一的劳务合同,为农民工办理保险等。

2、分包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按时打入工资,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及时将工资发放记录报总包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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