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解读2017.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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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授课视角,文本为主宏观法理着重理念,汇报框架,一、环保法修订背景二、环保法主要内容三、政府环保主要职责,一、环保法修订背景,
(一)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二)现行环保法与环保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过程,
(一)环境保护形势严峻,1、大气污染城市:
大气环境中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快速增长;全国74个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仅拉萨、海口、舟山三市完全达标,其余71个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标情况。
PM2.5:
一根头发的1/20粗细;容易吸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对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能,甚至生殖生育功能造成损害;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经确认PM2.5是致癌物。
雾霾:
柴静穹顶之下;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报告:
雾霾“发生频率之高,影响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世界范围少见”。
2、水污染我国水资源特点:
总量偏小(总量208万亿立方米,世界第四位;人均占有量1945立方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4。
);时空分布不均(春夏多,秋冬少;东南多、西北少);水污染严重(全国有三亿多人喝不上清洁的饮用水)。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数据:
没有达到类水质的断面占56.3%;淮河、松花江、太湖环湖河流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中度污染,海河、巢湖环湖河流、滇池环湖河流重度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严重污染,出现了酱油河、沥青河、赤豆河、绿豆河,5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
3、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特点:
隐蔽性和滞后性。
以前关注不够,近年伴随环境事件爆发和研究深入,引起关注。
主要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等。
重金属污染(主要来源是化工和矿山)为主,农业、养殖业近年也成主要污染源。
有毒大米:
湖南株洲“镉米”危机,“骨痛病”;食品安全;研究表明,土壤一旦被污染,通过自净能力完全复原的周期长达千年。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环保部、国土资源部2014年):
全国土壤污染总超标率16.1%,耕地19.4%;污染分布:
南方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污染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4、生态系统退化我国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18%,9成天然草原退化,1.8亿亩土壤盐质化,湿地面积30年减少1/3,洞庭湖90年代初和50年代初相比湖面缩小38%。
北方地下水超采严重,引起地面沉降、海水倒灌等。
环境生态功能一旦遭到破坏则难以恢复。
5、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据统计,在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环境事件占50%。
因长期追求GDP的粗放模式,导致立体污染,环境成为最大民生问题,考验执政能力。
2014年10月11日,大雾笼罩北京城。
人民日报大楼“消失”,大气污染,2014.10.11早晨六点,雾霾中的北京四环路。
大气污染,北京雾霾天,高楼掩映在雾霾中犹如仙境。
大气污染,天津海河遭污染数以万计的死鱼漂在河面上。
水污染,水污染,被污染的松花江,水污染,自从上世纪90年代滇池富氧化以来,滇池的蓝藻每年都定时出现,已非是一个新问题。
蓝藻的出现和环境、温度等有很大关系,因此每年的危害程度都有所不同,历史上以1999年和2001年的最为严重。
水污染,山东淄博高青田镇原油直排露天大坑污染土壤,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系统退化,我国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18%,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湿地面积30年减少三分之一,生态系统退化,9成天然草原退化,1.8亿亩土壤盐质化,生态系统退化,地下水超采引起地面沉降,生态系统退化,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
(二)现行环保法与环保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1、环保法立法简史基本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
单行法:
环保法出台前后相继出台了30多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经法、节能法等。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90多部行政法规小结:
经过30多年努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2、存在的问题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到位:
软法,没长牙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基本法落后于单行法:
一些单行法中的新理念、新制度没有在基本法中体现:
如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理念、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生态补偿等;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
制度设计主要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内容较少。
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
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2015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两会”江西代表团审议,(三)环保法修订历程及总体情况,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终身责任追究不再“唯GDP论英雄”,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7章70条
(一)新理念
(二)细制度(三)严措施,新环境保护法的篇章体例(7章7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一)新理念,1、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1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第4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5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细制度:
完善并确立了一系列的环境管理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4、排污许可证制度5、环境监测制度6、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治制度7、生态保护红线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三同时制度”第41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浓度+总量】第44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排污许可制度第45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6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5、环境监测制度第17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第20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7、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第29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三)严措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公安拘留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12.19)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办法(2014.12.19)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12.19)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12.1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12.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16)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12.24;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1、按日连续处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案例:
临沂华龙热电超标排污被按日计罚100万【案情】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负责兰陵县县城供暖,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监督的对象。
2015年1月5日,临沂市环境监测站对这家公司进行外排废气现场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超标。
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按日计罚】1月19日,临沂市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仍然超标,达到了国家最高排放标准的9倍。
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决定对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起至复查发现超标排污日止。
算起来,是从1月10日至19日共计10日,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2、查封、扣押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行政拘留,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5、刑事责任,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9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处置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刑法修正案(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三、政府环保主要职责,
(一)权力清单
(二)行政问责(三)预防措施,初步建立了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1、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
2、落实社会各主体责任:
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主体责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9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一)政府权力清单,1、对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6条第2款2、改善环境质量:
第28条3、加大财政投入:
第8条4、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9条5、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第37条6、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或使用:
第40条第2款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第51条8、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第47条9、接受同级人大监督:
第27条,1、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6条第2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26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改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第13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2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3、加大财政投入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5、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3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6、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40条第2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7、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第4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8、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5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9、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第2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环境行政问责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问责对象三类机关1、地方政府2、环保部门3、有关部门环境行政问责具体人员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环境行政问责形式1、记过、记大过、降级2、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职、开除、引咎辞职(主要负责人),(三)如何防止躺枪1、学法守法2、严格执法3、信息公开,el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