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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河南省平禹煤电公司四矿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零零七年五月

 

 

第一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章

第一节组织与管理职责

为加强对“一通三防”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领导,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齐明胜

副组长:

王天喜张运成

成员:

杨垂胡廷献曹广远段现军冉松河陈新永赵国印王涛

任中强王建树包朝奇刘志阳孟召明以及各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季度“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布置本季度“一通三防”工作。

1.总经理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矿技术负责人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负责任,副总经理对全矿井“一通三防”所分管的安全负责,并按照公司分工协助总经理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通防队负责全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的编制、设计和各类相关措施的审批、把关工作。

安全监察部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贯彻执行负监督监察责任,各职能部门对全矿井本业务“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施工单位也要相应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

每月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一通三防”措施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3.各施工单位队长对本单位施工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负责任,副队长(经理)对本单位施工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所分管的安全负责,各班(组)对本班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

各施工单位要成立“一通三防”机构,按《规程》要求配齐专职人员,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规划,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4.加强对防治瓦斯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总结防突工作。

领导小组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会,逐头逐面分析研究瓦斯突出的动态及规律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5.开展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使每个职工都要熟悉瓦斯突出预兆,防治瓦斯突出的基本知识和措施、避灾路线以及掌握安全防护仪器的使用方法。

6.石门揭煤都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设计,落实《防突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通风、防突管理制度的要求。

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由通防队具体负责,防突措施要纳入矿井建设计划,并要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8.加强瓦斯地质工作,研究煤层地质构造与瓦斯突出关系。

地测部要绘制瓦斯地质图,通防队要收集整理各次瓦斯动力现象,并认真填写瓦斯突出卡片。

9.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施工,必须编制专项防突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贯彻后,方准组织实施。

10.煤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的安全技术装备条件都必须达到原煤炭部颁布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安全装备系列化Ⅰ类标准》的要求。

11.所有有突出危险地区,都必须在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设避难硐室,室内安设能通往调度室的电话,并且保持线路畅通无阻,通话清晰。

12.通防队、安监部、工程部、机电部、人事部及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需要,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经批准后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资金到位。

凡未按期完成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13.加强通风管理,合理调配风量,保证各生产地点有充足的风量。

同时,还要加强巷道维修,确保通风巷道畅通无阻。

14.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由通防队负责设置标志清晰的避灾路线。

15.一旦发生瓦斯或煤尘等灾害事故,救灾指挥部所有成员必须认真履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职责与义务,积极组织和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节通风管理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通风系统可靠、风流稳定、抗灾能力强。

在安排年、季、月度工程计划时,应同时考虑合理的通风系统。

通风部门要根据用风需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满足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改变矿井或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井下各个地点应有足够的风量,且风速符合《规程》要求。

主扇、局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当需要调整主(局)扇工作制度或工况点时,必须报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处理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通防队备案。

当主扇停止运转时,因主扇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扇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风井口防爆门及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3.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煤巷或半煤岩巷(含揭煤准备面:

指安全岩柱为3.5米的揭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在工程设计和编制《作业规程》时,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对通风设施及风量计算分配应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4.认真执行矿井测风制度,通防队每旬(一般逢八)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报表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掘进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掌握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分配情况,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各用风地点所需的风量,防止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聚积。

5.对主扇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当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要保证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扇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6.通防队每季要根据生产地区的安排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上应标明风量、风速、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机的安设位置,新鲜风及乏风流方向等。

7.通防队负责对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经常进行巡回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影响通风的局部片邦、冒顶巷道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及时安排处理,保证巷道有足够的通风断面,确保风流畅通。

8.局部通风要有专项设计,局扇选型,风量计算要做到科学合理。

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要有明确的规定:

煤巷或半煤巷不得超过5m,岩巷不得超过8m,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调整。

9.局扇的安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有突出危险的煤巷和揭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三专两闭锁”装置,满足自动倒台要求。

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必须做到逢环必挂,做到“两靠一直”,风筒应使用双反边接头,不得倒接反插;转弯时应设弯头,异径风筒要设过渡段,风筒破口及时粘补。

10.局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

对无计划停风、停电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追查责任,并采取措施。

确需停风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1.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2.巷道施工开口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安装好局扇等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扩散通风。

巷道贯通作业,必须制订通风防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通风主管人员要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3.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所建的正反向防突风门要牢固可靠,符合防突要求,墙垛嵌入岩巷周边不得小于0.2米,嵌入煤巷周边不得小于0.5米(或在巷道墙垛每隔1米打一个钻孔,下直径为22mm的锚杆,起到紧固的作用),墙垛最小厚度不得小于0.8米,墙垛上必须设置带防逆风装置的铁风筒,水沟、风门底坎都要设防逆风设施。

通风设施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台帐。

两道正向风门间的距离根据通车的长度而定,所有的正向门必须上联锁绳。

每旬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对所管辖区段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调度室,进行维修或更换。

使用中要遵守管理制度,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和推车撞风门,防止造成风流短路,导致瓦斯事故。

14.各主要硐室通过的风量每小时不少于硐室容积的4倍。

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三节瓦斯事故防治

一.电器设备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包机责任制,做到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2.配齐机电检修及电气防爆检查人员,检修人员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的有关质量标准。

3.井下供电要做到:

“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井下电缆不准使用铁丝或铅丝吊挂。

电缆使用冷补接头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井下防爆开关内的保险丝必须按所需的型号安设,严禁使用大保险或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

4.电气设备防爆坚持班检、日检、旬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并作好记录。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切断电源,不得继续使用,等待处理或更换,。

5.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及电气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非专职或值班电气检修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打开维修。

6.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带电进行检修、搬迁。

若必须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加锁,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告牌。

7.井下电气设备出现问题,必须立即找跟班电工进行处理,严禁开盖或明火作业。

8.严格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制度,所有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并建立台帐。

9.电气设备的防爆面必须定期涂油。

10.矿灯房发出的每一盏矿灯必须完好,符合防爆要求。

如有电池漏液、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出。

一旦发现有以上情况入井的矿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11.机电硐室内带油的电器仪表如果溢油或漏油,必须立即处理。

12.采区变电所设专人值班,进行看管,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13.井下低压馈电线路,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煤电钻、防突钻机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14.加强对井下电瓶车的管理,确保其防爆性能和安全运行,禁止电瓶车进入有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以里运行。

二.放炮管理

1.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放炮作业时,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水胶(乳化)炸药,不准使用变质失效炸药,严禁明火放炮和放糊炮及连株炮。

3.放炮必须采用正向起爆装药方式。

4.装药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5.掘进工作面炮泥存量不少于150公斤,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180米,水炮袋存量不少于循环炮眼数量的1.2倍。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6.炮眼深度、封泥长度施工单位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规定。

7.岩巷、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撤人距离、站岗警戒及炮后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时间,作业规程中要作出明确规定。

8.放炮母线应采用矿用铜芯电缆,悬挂与动力、信号、监测电缆分开悬挂在距巷道底板上1.3米的高度,严禁使用裸线。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带包扎严实,母线与雷管脚线直接连接,用连接线时,不得使用裸体线。

9.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

严禁采用电源和不防爆型放炮器放炮。

10.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不留隐患。

如果当班有特殊情况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1.在煤层内或在距煤层5米岩柱的岩巷内放炮时,必须使用瞬发雷管或毫秒雷管。

使用毫秒雷管时,最终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12.放炮员及安检员对所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应经常检查。

发现通风设施有损坏时不处理好不准放炮,局部通风机停风或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准装药放炮。

13.放炮前除炮眼要用水炮泥封满填实外,其余残孔<包括瓦斯排放孔及效果检验孔〉必须用黄泥封满填实,其充填深度要超过炮眼深度1m以上。

14.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米,当小于0.6米确需放炮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15.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炮眼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16.采用超前排放孔防突措施掘进的煤巷,防突安全煤柱不得小于5米,否则不准装药放炮。

17.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全断面一次爆破,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拉炮。

18.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关闭反向风门、撤出反向风门以里及其回风道所有人员、切断反向风门以里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否则严禁放炮。

19.放炮器只准负责该地区的放炮员操作,其它人不准操作放炮器。

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二次起爆。

放炮器钥匙必须有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转借他人或与放炮器挂一起巷道帮上。

20.放炮发生拒爆时,必须先将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等30分钟后(岩巷至少等15分钟)方准进入检查线路。

21.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地点时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石门揭煤震动放炮为2小时以上;2.煤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放炮为45分钟以上。

22.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放炮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石门揭煤震动放炮操作放炮地点必须设在反向风门以外,且距工作面不少于500米的进风巷内。

2.掘进工作面操作放炮地点,必须设在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巷内。

3.一般岩巷掘进操作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直线距离不少于100米、曲折线距离不少于70米。

三.防瓦斯管理

(一)严格执行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煤巷及距煤层5米岩柱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职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对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及检查次数由总工程师决定,总工程师和通风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认真落实矿井通风防瓦斯制度,加强现场瓦斯检查工作:

1.备瓦斯检查工时,必须严格挑选,认真考核,从严把关,所配备的瓦斯检查工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①.瓦斯检查工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一线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②.瓦斯检查工应具备纪律性强、工作态度认真、坚持原则等条件。

③.瓦斯检查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达到初级瓦斯检查工以上技能水平。

④.瓦斯检查工必须了解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通风管理、放炮作业、瓦斯排放等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处理巷道瓦斯聚积、放炮作业管理和预防突出事故等特殊问题的基本能力。

2.经常对瓦斯检查工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不断提高瓦斯检查工的技术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对瓦斯检查工的管理,杜绝空班漏检、睡岗、假检、瓦斯超限作业现象的发生。

保持瓦斯检查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人员,不断提高现场检查质量。

瓦斯鉴定器要定期送检维修,做到光谱清晰,药品有效,测量数值准确。

3.《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的要求,所有掘进工作面(包括揭煤工程)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

4.查工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其岗位职责:

①严格落实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经常认真检查所在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情况,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②重点开展对局部通风防瓦斯的检查与管理工作,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检查局扇自动换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功能试验情况。

2)正反风门使用情况。

3)工作面风量大小与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查明巷内有无瓦斯积聚现象。

5)当发生瓦斯超限时,执行停电撤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6)发现局部通风隐患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③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做好放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是:

1)执行装药、放炮前后的通风、瓦斯检查,确定是否允许放炮作业。

2)监督检查放炮母线是否合格(不准有明接头、不准使用铝、铁芯线作连接线、不得与各类电源线混挂在一起等)。

3)检查炮眼的封泥长度是否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有无使用水炮泥,灭尘水幕是否正常。

4)放炮前复检以下内容是否得到落实:

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到风门以外避难硐室内、关闭正反向风门、切断巷内电源。

5)监督放炮作业情况,在风门以外避难硐室用发爆器起爆,放炮时只准起爆一次,6)起爆45分钟后瓦斯检查工方准巷道内检查瓦斯,只有待瓦斯检查工确认巷道内无瓦斯超限、积聚等隐患后方准通知其他人员进人工作。

④班中应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作一般性外观复查(如检查是否有无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煤电钻及综保是否存在问题,电气设备进线孔是否缺挡板和密封圈,防爆面是否缺压盖螺栓和弹簧垫等),发现失爆现象,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安排处理。

⑤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安全施工条件进行例行检查,将查出的不安隐患或问题通知跟班队长、调度室,要求限期处理或停工处理。

其检查内容包括:

瓦斯传感器误差与使用状况、压风自救装置、喷雾灭尘装置等。

(三)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应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六)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七)掘进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聚积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处理局部瓦斯聚积通常可以采取风筒分支送风、设挡板引风、黄泥充填及底板铺垫等方法。

(八)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九)恢复已密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回收等作业。

(十)矿井排放瓦斯工作必须严格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排放瓦斯工作的领导与责任

矿总工程师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队和安检部负责排放瓦斯技术管理、措施审批,以及现场瓦斯排放工作。

施工区队按领导指示和要求,具体安排组织、协调排放瓦斯工作,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措施。

调度室负责按措施要求作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排放瓦斯进程,作好详细记录。

其它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员,对分工岗位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须对参加人员细致分工,指定现场负责人,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安全措施学习必须签字。

2。

严格执行通风瓦斯调度汇报制度

计划停风前现场必须先通知矿调度室,方可进行停风工作。

无计划停风后,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详细情况。

矿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应作好记录,查明原因,预计停电、停风时间,并向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

无论巷道内积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通知矿调度室,在取得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工作结束10min之内,还应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说明工作完成情况。

3.排放瓦斯工作程序及原则

(1)全矿井恢复通风和启封密闭区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指挥,组织通风、机电、安监等有关人员协同进行,通防队应友有一名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组织排放。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据积聚瓦斯情况及排放困难程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2)多处同时停风时,必须在矿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先下后上,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排放顺序,不得多头同时排放,造成采区回风、总回风石门风流瓦斯超限。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

(3)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直接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后,现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通防队须派专人现场指挥。

对于无计划停风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且回风道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瓦斯检查员汇报后,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排放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排放。

(4)在实施排放瓦斯前,要掌握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估计积聚瓦斯量,选择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三通排放法、逐节排放法),坚持“撤人、停电、限量”的原则,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停风区及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5)如因长时停电、停风或突出等原因,造成大范围高浓度瓦斯超限,排放瓦斯工作应派请矿山救护队参加协助或独立完成。

(6)恢复供电的标准:

恢复正常通风后,只有经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4.排放瓦斯的操作注意事项

(1)全井恢复通风时,先提前打开防爆门调节矿井总入风量,设专人检查主扇机出风口风流瓦斯,浓度不准超过2.0%,瓦斯降到0.75%以下时,通风及参与瓦斯排放人员才能从矿井主进风侧入井。

(2)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先打开“三通”短路局扇送入盲巷的风量,掌握排出盲巷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2.0%,与全风压混合处的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5%,进行排放。

随瓦斯浓度降低,再逐渐关闭“三通”,以至恢复局扇正常供风量为止。

(3)排放密闭区盲巷瓦斯时,首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盲巷密闭墙处瓦斯情况,若有瓦斯超限现象,用风筒先吹散。

当闭墙处瓦斯在1.5%以下时,通过检查孔检查密闭内瓦斯含量及瓦斯压力,如果闭墙内瓦斯没压力,开始用铜质工具将闭墙上部拆开一个小口,进行自然排放,视全风压混合处的风流瓦斯浓度情况,逐渐把小口扩大。

当自然排放无效时,采用短节风筒进行逐节排放。

排放10m再改接10m风筒,直到瓦斯全部排出。

(4)排放串联通风的瓦斯时,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扇开始,只有第一台局扇负担区域瓦斯排放后,第二台局扇处风流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才准开启第二台局扇排放所负担区域的瓦斯。

以此类推。

(5)参加排放瓦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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