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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人身权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论著作人身权

学生

指导教师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工作单位

年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

时间:

年月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

“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

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

时间:

年月日

 

密级:

(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目录

1、著作人身权的发展历程1

1.2、第二阶段1

1.3、第三阶段1

2、著作人身权的概念1

3、著作人身权的主体2

4、著作人身权的内容2

4.1、发表权2

4.2、署名权2

4.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3

5、著作人身权的行使3

5.1、发表权3

5.2、署名权4

5.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

6、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的保护4

7、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5

7.1、保护著作者的权利5

7.2、促进社会公益事业5

参考文献:

5

 

摘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组成。

由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在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与主体分离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少争议。

人格权与著作权在理论发展方面联系密切,但人格权说混淆了人格的概念。

通过探讨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本质区别,明确著作人身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具备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双重性质,而是一种身份权。

关键词:

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著作权发展历程

 

1、著作人身权的发展历程

 著作人身权的起源最早可以溯及到1710年英国《安娜女王法令》,1790年美国第一部版权法和法国1791年《表演权法》和1793年通过的《复制权法》两部著作权的立法。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著作人身权的认识几乎是同时起步的。

 著作人身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1、第一阶段

 自1793年法国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复制权法》,至1878年“著作人身权”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这一阶段争论的中心是著作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著作权究竟是财产权还是人格权的问题。

1.2、第二阶段

从1878年到1902年著作人身权在法律上的应用。

在这一时期,法国学者提出了有关“知识产权”以及著作权具有“完全的人身自主权”和专有使用权等对现代都具有现实意义的观点。

1.3、第三阶段

1902年至1957年著作人身权被写进法国著作权法,从而成为正式的成文法依据。

由于这一时期德国和法国的法院将著作人身权直接用于法院的判例,所以德法的立法机构也分别的将“一元论”和“二元论”作为各自的理论的依据,相应的修订了其著作权法。

经历了以上三个阶段的发展,著作人身权的理论渐趋完善,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著作人身权也最终的成为了和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也一起构成了著作权。

2、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给出著作人身权概念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有的国家称为人格权。

并且有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著作人权的永久性等特点。

3、著作人身权的主体

在我国能成为著作人身权主体的除了自然人作者,还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

而我国著作权法又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因此,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取得著作人身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的自然人,但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4、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4.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尚未发表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何时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在著作人身权四项内容中是较特殊的权利,该权利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致;一件作品已经有效“发表”公之于众则该权利便用尽。

至于作品是否以连载的方式发表只是个发表方式的问题,连载的整体便构成一次“有效发表”。

作品的发表只能是作者所为或授权他人所为,若他人未经作者同意而为的“发表”,作者的发表权仍然存在。

但已经本人允诺者,不在此限。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这使人们更清楚自己有什么权利,有利于作者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4.2、署名权

 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

根据该公约,作者享有积极的权利和禁止权。

从积极方面言,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是否署名、署什么名(真名、假名、笔名)以及有多个作者时的署名顺序;从禁止方面言,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

基于以上解释,对于作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应为这是作者对自己署名权的处分。

让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一般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即用名人的署名来提高作者的知名度,以使作品畅销,此可谓“借船出海”;另一种情形是为了帮他人的忙或应他人要求而顺便捎上他人的署名,此可称为“顺车搭载”;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委托人的署名为“权利让渡”的结果。

只要允许他人署名无损于社会公序良俗,作者对署名权的处分是行使署名权的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侵权行为。

正好体现了伯尔尼公约所说的署名权的双重解释。

4.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伯尔尼公约中没有修改权的规定。

有些国家及伯尔尼公约认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

我国作权法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所说的修改是指作者变更作品部分内容,它以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风格和性质为度,若与原作大不相同,则属于重新创作而不是修改权的行使。

修改权是创作自由权的应有之义。

创作的过程是一个十分艰辛的过程,一部优秀的作品必然要经过多次修改和反复提炼才得以完成。

同时,社会是发展的,作者的作品在出版发行后不久很可能会出现需要修改的地方。

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有利于作者、出版者及社会的。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丑化的权利,即维护作者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情节、主题思想的完整性。

因而,如果擅自给他人作品写续集也可能侵害了原作者的作品完整性权利。

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也包括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联系。

所以,未经作者许可擅自更换作品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或利用原曲另填新词,也是对该权利的侵害;此外,给作品擅自配上插图或不相称的封面也可能侵犯作者的权利;在放电影或电视中任意插播广告也是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其他对作品所为的篡改、丑化、割裂的行为也侵害了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禁止权,而修改权则是单纯的行使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和修改权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照应,联合保护作者的自由创作权利。

5、著作人身权的行使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中显然包括了著作人身权。

具体分析如下:

5.1、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

在行使发表权时,作者可选择发表的方式;作者身份不明时,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得发表作品;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若作者未明确不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发表作品,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时,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发表权;著作权约定归委托人时,发表权由委托人行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发表权。

可见,发表权不一定是创作者能行使的权利,他人于符合条件时也得行使。

5.2、署名权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署什么名和署名的方式(如多人时的署名排列顺序)

等。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依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署名权可依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而不由受托人(作者)享有。

5.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可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作者身份不明时,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制片人行使该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时,由委托人行使该权利,此时作者不能行使该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即受托人才是作者。

经过对著作人身权的介绍我们更深的了解了著作人身权,并且给我们相应的启发。

同时知道该怎么行使著作人身权,更好的保护我们的著作人身权。

6、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的保护

期刊的网络化使作品的传播方式及获取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也引发了版权保护的诸多问题.在我国已加入WTO,《著作权法》修订颁布的新形势下,如何既能发挥网络的优势,满足信息获取者海量信息的需求,又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使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多方利益保持平衡,需要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探索及完善。

网络上著作者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最常见的一种是原文转载,或者简单修改后转载,作者名字被保留,但并没有征得原作者同意,通常没有转载来源。

第二种是原文拷贝,唯一被改变的是作者名字,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两类:

一类是编辑部有意窃取别人作品,不愿意和作者取得联系(通常会署一个临时创造的名字);另一种是被别人抄袭,编辑因不了解情况而刊登。

第三种是出版社(也许主要责任在作者)的侵权问题。

将网上拷贝的大量内容接近的文章整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研究论文甚至专著出版,这是出版社侵权的流行做法。

在我熟知的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领域,这种事情非常严重,有时连原文中的错别字都一起拷贝。

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涉及到很多大学教材和著名专家、教授,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例如:

1999年9月18日,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6位声名显赫的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犯其著作权一案,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使人们真正意识到网络版权的重要性。

到了2000年5月,当“榕树下”作为原告,把中国社会出版社送上了被告席时,人们更加注重著作者网络版权的保护。

现如今网络大连蔓延,网络上的著作权的保护已逐渐让人们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

无论何时无论何地著作者的人身权都将是国家对著作者权利的保护的一种体现。

7、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

7.1、保护著作者的权利

保护著作者的权利包括著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7.2、促进社会公益事业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也就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概念可以更加通俗、明确地转述为"有限使用",它包含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用户有限原则。

即同时使用同一作品的人数(并发用户数)应是有限的。

内容有限原则,即出于合理目的对一件作品进行复制,在内容和篇幅上应是有限的。

技术有限则,即对一件作品进行复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应是有限的。

这些原则也可以进一步延伸扩展到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对著作者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信息文化的保护。

当著作者的权利依法享有保护时,其更有潜力和能力也更能鼓励著作者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这当然有利于中华文化的发展。

然而我们国家历来"重物质财产 , 轻知识财产", 人们已经习惯了对物质财产的承认和对知识财产的轻视.这是极其错误的。

我们应认识到最初所以要制定著作权法(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英国 1709 年制定的《安娜法令》) , 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著作者的财产权。

如今的英美法系国家 , 仍然十分重视著作者的财产权利。

前些年,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谈判经常卡壳,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对待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问题.轻视知识产权的观念如果不彻底扭转过来 ,不仅著作者的财产权利要不断地受到侵害,而出版社中的写手们的权益也必然得不到应有保障。

因此,保护好著作者的人身权利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对中华文化的传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充分体现和发挥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规定和推行保护著作权的各种法律措施,打击和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减少和预防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鼓励和促进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丰富社会精神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此,我们的政府应加大力度对那些侵犯著作者权利的人的惩罚以保护著作者。

参考文献

[1]程燎原、王人博著:

《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

[2]王国秀.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景德镇高专报.2004.(04).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6 

[4]冯心明& 网络时代下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探讨& 学术研究

[5]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6]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谢杯拭,《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

[8]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郑成思,《版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9]谢怀拭,《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 

[10]《著作权法》第十、十一、十六、十七条; 

[11]刘春茂,《著作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12]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3]《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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