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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划重点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划重点)

P1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P2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P3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一)宪法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

P4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P5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P6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P9

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10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P11

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P12

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P13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P14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P15

(三)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P16

(二)表见代理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7

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P18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P19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P20

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21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的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22

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P23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收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P24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三)地域性

P25

(四)期限性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P26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27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P28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P29

(二)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P30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P35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习、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P36

1Z3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P37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P38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

P39

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收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P40

I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也较多。

主要包括: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

P4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担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P43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P45

1Z3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回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P46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P48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P49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P50

1Z3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P51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P52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此外,我国已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仅要满足施工需要,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P53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另一项规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P54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

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5

1Z302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P57

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P59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

12个资质类别。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

共60个资质类别。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

13个资质类别

P6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

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P62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揽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

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P6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

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P64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

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

P70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

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P71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P72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

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

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

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P73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

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五)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六)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P75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

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

全国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P77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

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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