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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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  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定。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  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定。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定。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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