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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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技术导则

 

青岛市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2018-xx-xx发布实施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青岛市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主编单位: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轨道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

批准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前言

随着青岛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愈来愈具有战略意义。

为适应青岛市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城镇道路建设质量,规范沥青混合料面层的设计、生产和施工,改进传统的路面结构模式,提升城市道路沥青路面的品质和耐久性,在遵循现行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技术规程及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目前的城市道路交通特征、气候地质水文特点,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托大量的相关科研成果及试验资料,并借鉴国内外其他城市道路的建设经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技术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原材料要求、混合料要求及配合比要求、生产要求、运输与防护要求、施工要求、特殊工艺施工、预养护技术以及不利季节施工、质量管理与检查验收要求。

本《导则》自2018年xx月xx日起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的沥青路面工程中执行。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25号,邮政编码:

266003)。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录

1总则1

2编制依据2

3术语、符号3

3.1术语3

3.2符号5

4基本规定6

5原材料要求7

5.1一般规定7

5.2沥青7

5.3粗集料11

5.4细集料12

5.5矿粉12

5.6纤维稳定剂12

5.7温拌剂13

5.8再生剂14

5.9抗车辙剂15

5.10阻燃剂16

5.11天然沥青16

5.12抗剥落剂18

5.13彩色沥青19

5.14废轮胎橡胶粉22

5.15废旧轮胎热解炭黑23

5.16回收沥青路面材料24

6混合料要求26

6.1一般规定26

6.2沥青混合料级配要求26

6.3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29

6.4沥青混合料性能验证要求32

7配合比设计37

7.1一般规定37

7.2级配范围和技术要求38

7.3目标配合比设计要求39

7.4生产配合比设计要求40

7.5配合比设计生产验证41

8生产要求42

8.1生产设备42

8.2质量体系42

8.3质量控制43

9运输与防护47

10施工要求48

10.1一般规定48

10.2施工准备48

10.3混合料的摊铺51

10.4沥青路面的压实及成型52

10.5接缝处理55

10.6开放交通时间57

11特殊工艺施工58

11.1混凝土桥面沥青铺装58

11.2钢桥面沥青铺装59

11.3隧道沥青路面铺装60

11.4再生沥青路面施工60

11.5抗车辙沥青路面施工68

11.6透水沥青路面施工68

11.7彩色沥青路面施工69

12预养护技术73

12.1一般规定73

12.2稀浆封层和微表处73

12.3SMC型超薄沥青路面76

12.4微罩面79

12.5含砂雾封层81

13不利季节的施工87

13.1雨雪季施工87

13.2低温季节施工87

14施工质量管理与检查验收91

14.1一般规定91

14.2施工前混合料准备92

14.3施工前设备准备92

14.4铺筑样板段92

14.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与检查94

14.6验收标准102

14.7工程施工总结及质量保证期管理106

用词说明107

1总则

1.0.1为提高道路沥青面层的建设质量和品质,统一设计、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特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的沥青面层工程。

1.0.3沥青混合料设计、生产、施工应结合我市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慎重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广。

1.0.4本导则配合相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程实施,沥青面层设计、生产、施工应符合本导则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1.0.5沥青混合料设计、生产、施工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合理经济地利用地方材料,在城区人口密集区域宜采用温拌沥青混合料。

1.0.6在性能满足本导则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再生、透水、降噪沥青混合料等符合国家循环经济产业的新技术新材料。

1.0.7本导则与《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配套使用。

2编制依据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

《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F41)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CJJ/T43)

《沥青混合料改性添加剂》(JT/T860.1~JT/T860.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

《再生沥青混凝土》(GB/T25033)

《道路用抗车辙剂沥青混凝土》(GB/T29050)

《温拌沥青混凝土》(GB/T30596)

《彩色沥青混凝土》(GB/T32984)

《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T66)

《城市道路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218)

《抗车辙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规程》(CJJ/T238)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微表处和稀浆封层技术指南》(JTGTF40-02)

《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2018版)

3术语、符号

3.1术语

3.1.1沥青面层

沥青混合料铺筑的道路面层。

3.1.2沥青混合料

矿料与沥青拌和而成的混合料的总称。

3.1.3温拌沥青混合料

通过温拌技术和相配套的施工工艺,在较低温度下(较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施工温度下降30~40℃)实现路面施工的沥青混合料,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满足同类型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技术要求。

3.1.4沥青路面再生

采用专用机械设备对旧沥青路面或回收沥青路面材料进行处理,并掺加一定比例的新矿料、再生用结合料等,形成满足路用性能要求的混合料及路面结构层的技术。

3.1.5改性沥青

掺加橡胶、树脂、高分子聚合物、天然沥青、磨细橡胶粉,或者其他材料等外掺剂(改性剂)制成的沥青结合料,从而使沥青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得以改善。

3.1.6动稳定度

沥青混合料进行车辙试验时,变形进入稳定期后每产生1mm轮辙试验轮行走的次数,以次/mm计。

3.1.7当量轴次、

按弯沉等效或拉应力等效的原则,将不同车型、不同轴载作用次数换算为与标准轴载100KN相当的轴载作用次数称为当量轴次。

3.1.8累计当量轴次

在设计年限内,考虑车道系数后,一个车道上的累计当量轴次总和。

3.1.9透水沥青混合料

空隙率为18%~25%的沥青混合料。

3.1.10透水沥青面层

由透水沥青混合料修筑的沥青面层。

3.1.11抗车辙沥青混合料

指通过干法加入抗车辙添加剂,提高沥青路面高温稳定性能的一种混合材料。

3.1.12彩色沥青混合料

由矿料与彩色沥青、颜料、添加剂拌和而成的彩色混合料的总称。

3.1.13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由矿料与彩色沥青、颜料、添加剂等材料经拌合、摊铺、碾压等施工工艺而成的路面的总称。

3.1.14稀浆封层

用适当级配的石屑或砂、填料(水泥、石灰、粉煤灰、石粉等)与乳化沥青、外掺剂和水,按一定比例拌合而成的流动状态的沥青混合料,将其均匀地摊铺在路面上形成的沥青封层。

3.1.15预防性养护

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工程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3.2符号

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

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

OGFC──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

AM──半开级配沥青碎石混合料

HMA──热拌沥青混合料

OAC──沥青混合料中的最佳沥青用量

MS──马歇尔稳定度

VV──压实沥青混合料的孔隙率

PAC──透水沥青混合料

CAC──彩色密级配沥青混合料

COGFC──彩色开级配沥青磨耗层

RAP──回收沥青路面材料

4基本规定

4.0.1沥青混合料面层设计应遵循耐久、经济的原则。

4.0.2沥青混合料采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及本导则的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在经实践验证其可行、技术先进、性能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采用。

4.0.3沥青混合料的设计、生产、施工必须贯彻“精心设计、精密组织、精细管理、质量第一”的方针,以保证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

4.0.4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应加强沥青混合料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本导则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4.0.5交通量宜根据表4.0.5的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设计时可根据累计当量轴次Ne(万次/车道)或每车道、每日平均大型客车及中型以上的各种货车交通量[辆/(d·车道)],选择一个较高的交通等级作为设计交通等级。

表4.0.5交通等级

交通等级

BZZ-100KN累计标准轴次Ne(万次/车道)

大客车及中型以上的各种货车交通量[辆/(d·车道)]

轻交通

<400

<600

中等交通

400~1200

600~1500

重交通

1200~2500

1500~3000

特重交通

>2500

>3000

5原材料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沥青混合料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要求,本导则没有涵盖的内容参考相关规范规程。

5.1.2沥青混合料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料源调查,材料质量应符合本导则规定的要求,就近取材。

5.1.3沥青混合料各种材料进场时必须取样进行质量检测,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替代进场检测。

沥青和添加剂进场时还须提供厂家自检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5.1.4集料粒径规格以方孔筛为准。

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堆放。

堆放场地应设置防雨棚或其它防雨水覆盖措施。

5.2沥青

5.2.1沥青品种与标号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及其组成、面层结构与层次、施工工艺等因素,结合青岛气候条件和使用经验确定,并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沥青材料的适用范围

沥青材料类型

适用范围

道路石油沥青

中交通的表面层、重交通的中下面层以及特重交通的下面层

改性沥青

特重交通、重交通、交叉口进口道、公交车专用道与停靠站、长大纵坡的沥青路面

乳化沥青

透层、粘层、稀浆封层、冷拌沥青混合料与表面处置

改性乳化沥青

交通量较大或重要道路的粘层、稀浆封层、桥面铺装的粘层、表面处治、冷拌沥青混合料、微表处等

液体石油沥青

透层、表面处治或冷拌沥青混合料

泡沫沥青

厂拌冷再生混合料、就地冷再生混合料

高粘度改性沥青

OGFC、透水沥青混合料、特重交通沥青路面

5.2.2道路石油沥青

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均采用A级道路石油沥青。

沥青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2除有特殊要求并经充分论证情况以外,不得采用掺配的调和沥青。

3沥青必须按品种、标号分开存放。

除长期不使用的沥青可放在自然温度下存储外,且不得低于130℃,并不高于170℃。

4道路石油沥青在贮运,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应有良好的防排水措施,避免雨水或加热管道蒸汽进入沥青中。

5.2.3改性沥青

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所用改性沥青宜采用SBSI-D类标准,相应基质沥青应符合A级道路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

SBSI-D类改性沥青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2高粘度改性沥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高粘度改性沥青的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针入度(25℃,100g,5s),不小于

0.1mm

40

软化点(TR&B),不小于

80

延度(5°C),不小于

cm

30

闪点,不小于

260

粘韧性(25℃),不小于

N·m

20

韧性(25℃),不小于

N·m

15

60℃动力粘度,不小于

Pa·s

20000

薄膜加热试验(TFOT)试验残留物

质量变化率,不大于

0.6

针入度残留率,不小于

65

3当采用其他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

4供应商提供改性沥青时应提供基质沥青的质量检测报告。

5改性沥青储存罐须具备搅拌装置,使用前必须搅拌均匀。

5.2.4乳化沥青

1城镇道路用乳化沥青的品种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乳化沥青品种及适用范围

分类

品种及代号

适用范围

阳离子乳化沥青

PC-1

表处及下封层用

PC-2

透层油及基层养生

PC-3

粘层油用

BC-1

稀浆封层或冷拌沥青混合料用

阴离子乳化沥青

PA-1

表处及下封层用

PA-2

透层油及基层养生

PA-3

粘层油用

BA-1

稀浆封层或冷拌沥青混合料用

2城镇道路用乳化沥青的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气温情况选择不同粘度的乳化沥青。

3乳化沥青类型应根据集料品种及使用条件选择。

阳离子乳化沥青适用于各种集料品种,阴离子乳化沥青适用于碱性石料。

乳化沥青破乳速度、粘度应根据用途与施工方法选择。

4乳化沥青宜存放在立式罐中,并保持适当搅拌。

贮存期间以不离析、不冻结、不破乳为度。

5.2.5改性乳化沥青

1改性乳化沥青应按表5.2.5选用。

2改性乳化沥青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表5.2.5改性乳化沥青的品种和适用范围

品种

代号

适用范围

改性乳化沥青

喷洒型改性乳化沥青

PCR

粘层、封层、桥面防水粘结层用

拌和用乳化沥青

BRC

改性稀浆封层和微表处用

3改性乳化沥青宜存放在立式罐中,并保持适当搅拌。

贮存期间以不离析、不冻结、不破乳为度。

5.2.6再生乳化沥青

1厂拌冷再生、就地冷再生使用的乳化沥青材料性能应满足表5.2.6的质量要求。

2通常情况下,厂拌冷再生宜采用慢裂型乳化沥青,就地冷再生宜采用中裂型或者慢裂型乳化沥青。

3乳化沥青应在常温下使用,使用温度不应高于60℃。

表5.2.6冷再生用乳化沥青质量要求

试验项目

单位

质量要求

破乳速度

慢裂或中裂

粒子电荷

阳离子(+)

筛上残留物(1.18mm筛)不大于

%

0.1

粘度

恩格拉粘度E25

2~30

25℃赛波特粘度Vs

s

7~100

蒸发残留物

残留分含量,不小于

%

62

溶解度,不小于

%

97.5

针入度(25℃)

0.1mm

50~300

延度(15℃),不小于

cm

40

与粗集料的粘附性,襄覆面积,不小于

2/3

与粗、细粒式集料拌和试验

均匀

常温储存稳定性

1d,不大于

5d,不大于

%

1

5

注:

恩格拉粘度和赛波特粘度指标任选其一检测。

5.2.7泡沫沥青

厂拌冷再生、就地冷再生使用的泡沫沥青,应满足表5.2.7的要求。

泡沫沥青应随制随用。

试验方法根据《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相关方法进行。

表5.2.7泡沫沥青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膨胀率,不小于

10

半衰期(s),不小于

8

5.3粗集料

5.3.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宜选用石灰岩或玄武岩碎石,不得使用酸性石料。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面层沥青混合料粗集料应采用玄武岩碎石。

工程上不得使用易变质的集料。

5.3.2粗集料应洁净、干燥、表面粗糙,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透水沥青混合料粗集料质量应符合《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5.3.3粗集料粒径规格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5.3.4各级道路沥青表面层用粗集料的磨光值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的表面层(或磨耗层)的粗集料的磨光值应符合相关规范中年降雨量500~1000mm范围的规定。

不允许在粗集料中参加较小粒径的磨光值达不到要求的粗集料。

表5.3.4石料磨光值(PSV)的技术要求

年降雨量(mm)

快速路与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500~1000

>40

>38

>36

5.3.5城镇道路沥青路面使用的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应符合表5.3.5中的技术要求。

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粗集料时应掺加消石灰、水泥或用饱和石灰水处理后方可使用。

必要时可同时在沥青中掺加耐热、耐水、长期性能好的抗剥落剂,也可采用改性沥青的措施,使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测达到规范要求。

掺加外加剂的剂量由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测确定。

表5.3.5粗集料粘附性技术要求

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表面层

不小于5级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他面层次及其他等级道路各个层次

不小于4级

5.4细集料

5.4.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不得使用天然砂。

5.4.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其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透水沥青混合料细集料质量应符合《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5.4.3石屑是采用采石场破碎石料时通过4.75mm或2.36mm的筛下部分。

采石场在生产石屑过程中应具备抽吸设备。

机制砂宜采用专用制砂机制造,并选用优质石料生产。

5.5矿粉

5.5.1沥青混合料使用的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原石中的泥土杂质应除净。

矿粉应干燥、洁净,能自由的从矿粉仓流出,其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5.5.2沥青混合料不允许使用拌和机回收的粉尘,不得使用粉煤灰作为矿粉填料使用。

5.6纤维稳定剂

5.6.1在沥青混合料中掺加的纤维稳定剂宜选用木质纤维素、矿物纤维等。

木质纤维素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5.6.2纤维应在250℃的干拌温度不变质、不发脆,使用纤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身体健康。

纤维必须在混合料拌和过程中能充分分散均匀。

5.6.3矿物纤维宜采用玄武岩等矿石制造,易影响环境及造成人体伤害的石棉纤维不宜直接使用。

5.6.4纤维应存放在室内或有棚盖的地方,松散纤维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受潮,不结团。

5.6.5纤维稳定剂的掺加比例以沥青混合料总量的质量百分率计算。

通常,SMA混合料中木质纤维素的使用量不宜低于0.3%,矿物纤维不宜低于0.4%。

纤维掺加量的允许误差不宜超过±5%。

5.7温拌剂

5.7.1温拌剂是添加到沥青或沥青混合料中,通过物理或化学作用,使沥青混合料能在相对较低的温度下正常施工,满足热拌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的添加剂。

5.7.2降粘型温拌剂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7.2的要求。

表5.7.2降粘型温拌剂技术要求

指标

单位

技术要求

外观

——

粉末或细小颗粒状

灰分(无机类)

%

≤0.5

含水率

%

≤0.5

熔点

°C

≤100

5.7.3表面活性剂型温拌剂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7.3的要求。

表5.7.3表面活性剂型温拌剂技术要求

指标

单位

技术要求

“干法”直投添加型

“湿法”与沥青预混添加型

外观

——

液体,无悬浮和沉淀物

液体,无悬浮和沉淀物

胺值

mg/g

——

400~600

有效固含量

%

≥5.0

≥99.0

pH值(25°C)

——

9.5±1.0

——

5.7.4矿物发泡型温拌添加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矿物发泡型温拌添加剂基本性能指标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含水量

%

≥18

PH值

-

7~12

密度

g/ml

≤0.8

5.7.5温拌改性沥青技术指标应满足原沥青技术要求。

5.7.6温拌剂应能够显著降低混合料拌和及施工温度,在保证混合料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情况下,降温不宜低于30℃。

5.7.7供应商应提供温拌剂的质量检测报告。

温拌沥青混合料须经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段验证后方可大面积使用。

5.8再生剂

5.8.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采用的再生剂应能有效降低老化沥青的旋转粘度及软化点,增大沥青的针入度、延度及PI等,使旧沥青的各项指标达到本导则中道路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

5.8.2再生剂要求有适当的粘度、足够的芳香分含量以及较好的抗老化性。

5.8.3用于沥青及沥青混合料中的热拌沥青混合料再生剂应满足表5.8.3的要求。

表5.8.3热拌沥青混合料再生剂质量要求

检验项目

RA-1

RA-5

RA-25

RA-75

RA-250

RA-500

60℃粘度cSt

50~175

176~900

901~4500

4501~12500

12501~37500

37501~60000

闪点(℃)

≥220

≥220

≥220

≥220

≥220

≥220

饱和分含量(%)

≤30

≤30

≤30

≤30

≤30

≤30

芳香分含量(%)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薄膜烘箱试验前后粘度比

≤3

≤3

≤3

≤3

≤3

≤3

薄膜烘箱试验前后质量变化(%)

≤4,≥-4

≤4,≥-4

≤3,≥-3

≤3,≥-3

≤3,≥-3

≤3,≥-3

注:

薄膜烘箱试验前后粘度比=试样薄膜烘箱试验后粘度/试样薄膜烘箱实验前

5.9抗车辙剂

5.9.1抗车辙剂应能够明显提高沥青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同时保证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能、低温抗裂性以及粘结力。

5.9.2用于沥青及沥青混合料中的抗车辙剂应满足表5.9.2的要求。

表5.9.2抗车辙剂技术要求

指标

单位

技术要求

外观

——

颗粒状,均匀、饱满、无结块

单个颗粒质量

g

≤0.03

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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