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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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海盐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13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组织

2.2工作职责

2.3办事机构

2.4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

2.5其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灾害分级

3.1一般(Ⅳ级)洪涝台旱灾害

3.2较大(Ⅲ级)洪涝台旱灾害

3.3重大(Ⅱ级)洪涝台旱灾害

3.4特大(Ⅰ级)洪涝台旱灾害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与检(巡)查

4.2预防预警信息

4.3预防预警行动

4.4预警支持系统

5应急响应行动

5.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4I级应急响应行动

5.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信息报送和处理

5.7指挥和调度

5.8抢险救灾

5.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社会动员与参与

5.11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12应急结束

6灾后处置

6.1救灾

6.2救济救助

6.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6.4水毁工程修复

6.5环境保护

6.6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7灾后重建

6.8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3技术保障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解释部门

8.5实施时间

 

海盐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13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防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海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

江河洪水灾害、内涝灾害、台风及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方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含央企、省属单位、港口码头等对象),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要求,支持、指导和督促各地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立足基层,依靠群众。

坚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和管理,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的防汛防台抗旱应对能力。

(4)依法实施,科学调度。

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规范防汛抗旱的行为;实行公众为主,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5)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海盐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洪涝台旱灾害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海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行政村(社区)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堤防、圩区、危房、船只、公路和避灾场所等责任区网格设立防汛防旱机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指挥组织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县水利局局长、武原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指挥。

成员由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农办、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经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供电局、县安监局、县新居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核应急办、县商务局、县文体局、县供销总社、12345县长电话受理中心、省钱管局嘉兴管理处、海盐海事处、市杭嘉湖南排工程南台头闸(长山闸)管理所、水务集团、城投集团、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中国电信海盐分公司、中国移动海盐分公司、中国联通海盐分公司组成。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县水利局。

2.2工作职责

2.2.1 县防指职责

在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演练;

(2)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

(3)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4)组织会商全县的汛情、旱情;

(5)负责本地河湖、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发布全县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水利局: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2.县人武部:

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县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县农办:

研究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5.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做好防汛抢险宣传工作,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的防汛抢险救灾宣传,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台汛情灾情警报;负责防汛指令强化发布工作和电视电话会议的宣传播放;负责编辑向上级汇报的图片录像资料;及时向公众发布防台防汛信息;做好防台防汛工作的公示宣传报道。

6.县发改局:

负责协调、指导防汛防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指导重点工程的防汛防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复建。

7.县经信局:

负责全县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掌握企业的受灾损失情况,指导企业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工业企业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8.县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和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安排落实有关学校用以安置其它转移人员。

9.县公安局: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县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0.县监察局:

负责防汛防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

11.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全县洪涝台旱灾害的救助、救济及救灾工作;管理、分配省、市、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台旱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避灾场所的设立和管理。

12.县财政局:

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积极向省财政争取防汛防台抗旱救灾资金支持。

13.县国土资源局:

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地区分布情况。

14.县住建局:

协助指导全县城市防汛防台防旱规划的制订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做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开展沿海居民住房防风能力调查,指导沿海和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和质量控制;做好避灾场所的安全鉴定;提供建设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5.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抢险救灾工作;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抢险救助,做好洪水、干旱期内河水运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内河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航道;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舶;提供交通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6.县农经局:

负责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县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协助镇(街道)做好渔船防台避风工作;参加灾情调查和核实,提供农业系统、海洋养殖及渔船损失等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7.县卫生局: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信息与防控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洪涝和干旱期饮用水质的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

18.县气象局:

负责强降水、热带气旋、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收集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汛防台抗旱会商;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县旅游局:

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指导、组织旅游系统做好游客安全撤离和景点关闭应急工作;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20.县粮食局:

负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21.县供电局:

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用电的供应,负责所属各类变电站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在汛期,督促解决抗灾电力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服从县防指调度;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22.县安监局:

负责监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全县重大危险源单位(企业)、所有危化企业的防汛防台预案的制订及防汛防台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危化行业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因洪涝台旱灾害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衍生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3.县新居民局:

协助做好受洪涝、台风灾害影响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的转移安置及救灾工作,做好对新居民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教育。

24.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辖区内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临时建筑、户外广告牌、横幅、悬挂物的全面检查,落实拆除、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

25.县环保局:

负责全县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水质污染和环境质量监测,做好污染源的防范与处理。

26.县核应急办:

负责联系、协调涉及核电系统内各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述。

27.县商务局:

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并做好商务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8.县文体局:

负责组织,指导管辖内文体场所及文体户外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天气状况和上级指示适时关闭文体场所营业或取消文体户外活动。

29.县供销总社:

负责做好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和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调配工作。

30.12345县长电话受理中心:

负责12345县长电话的来电解答和交办工作,做好群众来电的解答、受理和防汛防台抗旱事项的交办、督促。

31.省钱管局嘉兴管理处:

承担钱塘江省管海塘(海盐段)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海盐段海塘(围堤)的的监督管理和防洪调度,组织指导海塘工程的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海塘工程的修复。

32.海盐海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境内沿海水域船舶、设施等的防台工作;做好沿海水域内船只、船员(包括外来施工、作业船只)的安全撤离、转移和抢险搜救工作。

33.市杭嘉湖南排工程南台头闸(长山闸)管理所:

负责做好南台头闸、长山闸启闭运行和泄洪,做好闸口出险的应急抢险方案制订和落实。

34.水务集团:

负责水务行业内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在建工程和供水设施、管网的全面检查,组织供水应急抢险工作。

35.城投集团:

负责辖区内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在建工程、出租经营场所的全面检查,组织、协调工地相关从业人员的撤离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36.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

负责做好受灾投保单位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洪涝台旱灾害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协助防灾、减灾宣传,并积极开展防汛防台保险。

37.中国电信海盐分公司、中国移动海盐分公司、中国联通海盐分公司:

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修复水毁通讯设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2.3办事机构

县防指办负责防汛防旱日常工作,设在县水利局,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办法等;

(2)编制全县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和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3)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4)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

(6)负责县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

(7)负责做好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道)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5其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行政村(社区)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堤防海塘、圩区、治江围垦工程、危房、船只、公路和避险场所等责任区网格应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灾害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洪涝台旱灾害、较大(Ⅲ级)洪涝台旱灾害、重大(Ⅱ级)洪涝台旱灾害和特大(Ⅰ级)洪涝台旱灾害。

3.1一般(Ⅳ级)洪涝台旱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洪涝台旱灾害:

(1)于城站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1.66米(85黄海高程,下同),并在继续上涨,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预计于城站水位不超过1.86米。

(2)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影响较小。

(3)7-10月连续干旱天数在20~30天,或人畜饮水困难比例达10%~20%。

(4)其它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局部汛情、旱情。

3.2较大(Ⅲ级)洪涝台旱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洪涝台旱灾害:

(1)于城站水位已超过1.86米,并在继续上涨,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预计于城站水位不超危急水位2.16米。

(2)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级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影响较大。

(3)7-10月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或人畜饮水困难比例达20%~30%。

(4)其它对公共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局部汛情、旱情。

3.3重大(Ⅱ级)洪涝台旱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洪涝台旱灾害:

(1)于城站水位已超危急水位2.16米,并在继续上涨,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预计于城站水位不超过2.36米。

(2)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

(3)7-10月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或人畜饮水困难比例达30%~40%。

(4)其它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汛情、旱情。

3.4特大(Ⅰ级)洪涝台旱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Ⅰ级)洪涝台旱灾害:

(1)于城站水位已超过2.36米,并在继续上涨,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降水,预计于城站水位将超过2.46米。

(2)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将登陆我县或正面袭击我县。

(3)7-10月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或人畜饮水困难比例达40%以上。

(4)其它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汛情、旱情。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与分析;实行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洪涝台旱灾害监测

气象、水利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风力、干旱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指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在非常抗旱期,水务集团应及时向有关防指报告供水情况。

4.1.2水利工程巡查

水闸、堤防、海塘和其他易出险情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4.1.3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县防指应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防旱(包括安全供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基层防汛防旱指挥组织的安全措施进行核查;严格执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防台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住建、交通、农经、电力、通讯、水务、城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2预防预警信息

4.2.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干旱等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台旱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根据要求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及时准确地报送县防指,为县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雨情、水情遥(巡)测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4.2.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镇(街道)、堤防(河道)管理单位、圩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圩堤、涵洞、水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指。

当各类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县防指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沿海各段海塘堤防、涵闸、出海排涝闸等重点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县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防指。

4.2.3洪涝台灾情信息

(l)洪涝台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工矿企业、电力通信、水利工程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台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台受灾情况。

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

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街道)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4旱情信息

(l)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镇(街道)防指应加强旱情监测,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河网蓄水情况和供水、用水情况。

当发生干旱时,镇(街道)防指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l)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和基层防汛防台组织体系,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及人员安全转移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抢险队伍和洪涝台旱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海塘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水闸、海塘防护的镇(街道)应根据预案及时封闭输排水管道和排水口,关闭堤防沿线各节制闸;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等。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圩区薄弱地段、海塘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本部门各类预案。

(5)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储备必需的防汛防旱物料,并合理配置。

在防汛防台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潮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滩涂、海塘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4.3.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县防指收到降雨信息以后,应立即向镇(街道)和单位发出警报;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3.3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指应按照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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