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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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合同)

工程名称:

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商业大道

(花城路-新民路)道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

(主)

(成)

(成)

 

签订日期:

201年月日

第一篇中标通知书

第二篇合同协议书

第三篇勘察合同条款

第四篇设计合同条款

第五篇施工合同条款

第六篇农民工工资监管协议

第七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八篇廉政合同

第一篇中标通知书

第二篇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主)

(成)

(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商业大道(花城路-新民路)道路改造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花城路-新民路)

工程内容:

拟对商业大道(花城路-新民路)道路进行改造,改造道路长约1.1km,规划红线宽30米,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为50公里/小时,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重新铺设沥青,改造人行道、交通设施、景观绿化、排水口等。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花发改基【2018】55号

资金来源:

财政出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1)勘察部分: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旧路面检测等勘察工作;

(2)设计部分:

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3)施工部分:

商业大道(花城路-新民路)道路改造,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承包人应配合概算评审、预算评审等事项的报批,并遵守财政评审意见。

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

项目在施工阶段,因工程实施环境变化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设计和施工最终造价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

2.承包方式:

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

三、合同工期

勘察开工日期:

暂定201年月日。

设计开工日期:

暂定201年月日。

施工开工日期:

暂定201年月日开始施工,至201年月日竣工完成(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满足发包人要求。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满足发包人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五、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总价[暂定价,实际合同价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为准]

(大写):

(中标价)

(小写):

¥元

其中:

勘察费:

¥元,(大写:

);下浮率%

设计费:

¥元,(大写:

);下浮率%

工程建安费用:

¥元,(大写:

);下浮率%

暂列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

(最终价款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6)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9)图纸(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养期内承担工程苗木保养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十一、款项支付账户的基本账户信息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要与合同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一致,合同中所有款项转入以上约定的账户。

若承包人发生账户变动的,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双方并签附加协议,如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所有款项的拨付,因账户问题而导致的款项支付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二、本合同由发包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各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承担工作并按各自工作内容的相应计价及支付方式获取报酬,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必须共同遵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发包人: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主)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账号:

账号:

(成)承包人:

(成)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账号:

账号:

 

第四篇设计合同条款

一、设计范围

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项目名称

设计阶段

规模及投资

(万元)

设计内容

1

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商业大道(花城路-新民路)道路改造)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概、预算

工程总投资约万元

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概、预算、现场服务等

三、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前

2

设计基础资料

1

合同签订前

3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1

合同签订前

四、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套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图(修改)

6

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10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20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5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概、预算书及电子

2

初步设计图及工程概算

6

3

招标技术规范及施工设计图(经审查的施工设计图)

12

4

各种设计图电子文件

2

5

提供采用清单计价法计算的施工图概算、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件

6

采用广东省现行定额

第二章设计收费的计取及支付

五、设计费用

5.1本合同的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中标价)。

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号)规定浮动幅度为下浮%(中标下浮率),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序号

分项名称

规模或等级

工程估算投资(万元)

收费基价(万元)

系数

设计费估算

(万元)

1

道路工程

2

给水工程

3

排水工程

4

交通工程(含交通监控)

5

电气工程

6

桥涵工程

7

绿化工程

8

……

 

9

预算编制费

10

设计收费小计

 

11

设计收费下浮%

 

12

设计收费总额合计

注:

(1)系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规定计取;

(2)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检测费用。

设计费计算依据

本表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编制,若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

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

5.2设计费为暂定费用,设计费预付款、进度款支付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为支付依据。

5.3工程设计基价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未下浮的建安费)为基数核算工程设计费。

5.4结算原则:

5.4.1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并下浮%(中标下浮率)计算。

5.4.2工程设计基价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未下浮的建安费)为基数核算工程设计费。

5.4.3设计费结算价最终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核意见书为准。

5.4设计人应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任何类别的变更设计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的纪律,未经发包人批准自行变更,设计人需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予支付费用。

六、支付方式

6.1设计费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6.2设计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设计监理或发包人,发包人按进度及视资金情况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图概(预)算书及相关电子文件,并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设计费可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设计费总额的50%(含定金);

6.3待本工程施工进度完成50%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设计费总额的65%。

6.4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设计费总额的80%。

6.5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按照本设计合同条款5.4的原则结算,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设计费后,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其余设计费不留尾款(无息)

6.6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具体支付规定见“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合同中支付条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6.7本项目设计费中已包含用于评审时发生的含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报建等的一切费用、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

上述所列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6.8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7.1发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第一章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条款第4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7.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7.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7.6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7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经发包人同意的出国考察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7.8发包人有权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行指导,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设计人需予以服从。

八、设计人权利和义务

8.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一章第4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本合同条款7.2、7.3、7.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设计人须在开始进入方案设计前的一周内提交一份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并遵照实施,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

未经业主批准,设计单位不得无故更换设计参与人员。

8.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5天之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5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

8.6设计人应为与本工程相关的咨询工作提供技术协助;应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其进出工作现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及交通便利(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8.7关于竣工图编制,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设计人需重新出具完整的变更图纸,再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绘制竣工图。

8.8招标技术服务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附属工程施工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程检测及监测、服务咨询招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根据发包人要求制定技术文件(包括监、检测方案编制、用户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并生成符合招标要求的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推荐使用广联达、殷雷、易达造价软件);

(2)对于发包人召开的相关招标会议(如招投标答疑会、概(预)算会议等),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投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等的编制工作。

(3)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包括时间要求、深度要求等)提供本合同工程进行招标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

(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

注:

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9限额设计

8.9.1本项目以经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为上限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

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8.9.2设计时应按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定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不下浮)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预算编制时,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编制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套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当期人、材、机价格(特殊材料按市造价站新发布或核定的价格为准。

施工图预算金额以审核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

预算清单价格编制原则上不得采用定额及指导价以外的价格(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项目预算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把关后负责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须无条件按建设单位审核意见进行调整修改。

8.9.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修改到满意为止)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所有提交的方案均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8.9.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需经过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同意。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本合同9.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8.10按照发包人《勘查设计单位现场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文件要求履行。

8.1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设计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

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8.1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

8.13设计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工程预算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违约责任

九、设计人违约责任

9.1质量违约责任

9.1.1设计质量问题系指设计文件的遗漏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

①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合理;

②设计遗漏;

③施工图预算、施工图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统计与施工图纸不对应、漏项等。

9.1.2发包人直接提出的变更或设计人对设计进行优化以节约投资不属于设计质量问题。

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设计人提出。

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设计人承担;

9.1.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

因设计质量的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追究法律责任。

9.1.4设计人必须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预算。

如预算、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三者无法对应,且经发现后无法按发包人要求更正的,发包人均按误差比例扣罚设计人预算编制费,如误差超过50%,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扣罚全部预算编制费,并保留向设计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9.1.5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因设计质量原因,初步设计未通过评审的,按合同价的5%扣罚但单项累计不超过50万元。

9.1.6变更办法按照市建委颁发的《关于印发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2009)24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9.1.7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Ⅰ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对应设计费用;导致工程Ⅱ类、Ⅲ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金额或发包人审核金额为准)对应设计费用。

9.1.8设计人每次报送预算金额与预算审核部门审定金额的核减率大于30%(含30%)时,将上报建设主管单位批评,扣罚送审内容对应设计费的1%,但不超过10万元;核减率在25%至30%之间(含25%),将在发包人单位通报批评;

9.2工期违约责任

9.2.1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时间,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0%(若因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原因调整计划,则提交时间作相应调整)。

9.2.2本合同期内,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依时派出合适人员出席各类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

9.2.3本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适人员参与按有关规定须有设计人参加的各部位的验收,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

9.2.4设计人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须抵达工作现场,48小时内须对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做出初步方案并知会发包人,72小时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变更设计。

若因设计人原因而拖延,则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

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可予以顺延。

9.3人员管理违约责任

9.3.1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设计代表或投入人员/设计代表没有到位的,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人次;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每出现1人次,扣罚合同价的2%但不超过2万元/人次。

设计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本合同条款9.3.2及9.3.3的约定执行。

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应从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减,设计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3.2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3%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3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管理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5万元/人次。

更换的人员必须不低于原招标资格要求。

9.3.3未经发包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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