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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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方案模板
XX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
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XX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要求实行三方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特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均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对各县(区)原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监管模式管理,到期依申请退还(解除监管)。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向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提供本辖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台账的义务,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方监管工作遵循由企业选择银行为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监督者不能干涉企业自主选择,具体业务洽谈由企业和银行完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方应当是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廉洁自律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国办发〔2016〕1号、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的表述,熟练掌握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熟练掌握XX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系统操作,按照桂薪联发〔2016〕2号及本方案的要求,构筑本辖区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格局。
市局相关科室和相关局属单位要切实做好对各县(区)的业务指导工作和横向部门(包括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每半年对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数据的录入和推送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七、施工企业开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账户后,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数据向XX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系统推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业务系统推送数据检查中,发现准入合作商业银行不按要求定期推送一次的,对违规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的,对违规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进行警告;发现三次及以上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提前终止与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
八、非因法定原因(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的专用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有效划拨指令后,因银行端的原因出现不按指令对监管账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划拨的状况,一次以上(含一次)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规定追究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与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
九、若发生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擅自挪用、贪污或因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原因被第三方非法挪用、侵占三方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一次以上(含一次)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止与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
十、本次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纳入各县(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形成具体量化指标,作为指标项之一进行考核。
附件2
第一批全区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名单
为推进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在全区的商业银行中遴选准入合作银行,第一批纳入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已于2019年9月5日完成签约,具体名单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壮族自治区分行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壮族自治区分行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壮族自治区分行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壮族自治区分行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壮族自治区分行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8.XX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
丙方(监管机构):
二〇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监管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存、使用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XX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证金项目基本情况
(一)甲方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工程期限:
工程起止日:
工程造价:
保证金缴存比例:
务工人数:
人
(二)甲方按照《XX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等要求,在银行分行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按□汇款□现金□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币种金额(大写)(¥元)。
(三)该保证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应将该账户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额度确定后,因规划设计、项目中标金额、工程造价、务工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变化的,甲方应及时向丙方申请重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并及时在XX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重新核定后,甲、乙、丙三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详见附件4)。
(五)项目存续期内,除用于应急支付本项目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二条保证金账户情况
(一)保证金账户的开立
1.甲方依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提交开户资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立专用账户需办理如下手续:
(1)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
(2)填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3)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银行开户需要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出具其开立存款账户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其他
2.乙方根据丙方监管要求,定期将监管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反馈至丙方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甲方保证金缴存到账后,乙方不晚于3个工作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书》(附件1)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传送至丙方指定收件地址。
(二)保证金账户的监管期限
1.保证金账户监管期限始于:
本协议生效日。
2.保证金账户监管期限止于:
丙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附件3),乙方解除资金监管,则本协议相关方的监管责任同时终止。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四)保证金账户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账户使用的情形
甲方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接受丙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丙方可从甲方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中先予垫支:
(1)甲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后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的;
(2)工程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按照前述条款执行;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五)保证金账户的使用流程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甲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且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可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
乙方根据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
2.扣划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丙方应向乙方出具《扣划通知书》(附件2),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印章应为丙方的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扣划通知书》上需注明该保证金用于扣划农民工工资,以及载明被扣划的账户、金额等信息。
(六)保证金账户的解除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丙方提出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的申请。
丙方审核认定甲方无拖欠农民工资行为后,向乙方出具解除《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附件3),乙方据此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解除监管。
2.乙方收到丙方发出的解除资金监管指令后,经甲方提出,可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银行剩余资金可划转至甲方名下其他账户。
第三条三方的权利义务
缔约三方中的任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给另外两方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对另外两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定,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丙方核定的缴存额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本协议确定的保证金账户内,不得另设其他任何账户用于收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为他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如被使用,甲方应根据丙方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在用款后1个月内向该账户补缴存已使用数额的2倍保证金。
不按时补缴的,丙方应按规定处理,直至保证金足额补缴。
3.对甲方的签约主体资格及签字盖章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4.对违规动用甲方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因规划设计、项目中标金额、工程造价、务工人数等因素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及时向丙方申请重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并及时在XX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依本协议约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服务、销户、监管账户信息等工作,并协助甲、丙两方对保证金账户进行查询、对账和资金的支付划转,受甲、丙两方委托提供保证金监管服务。
2.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丙方按照乙方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资金存储、支取手续。
对手续齐备的资金划付后不承担监管责任。
3.每月5日前,乙方应将上月保证金账户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情况告知甲方,并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报送给丙方指定收件地址。
4.保证金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执行或其他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工作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丙双方。
5.对违规动用甲方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负有告知义务。
6.对甲方因规划设计、项目中标金额、工程造价、务工人数等因素增加缴存或因使用保证金而补缴存的保证金数额进行核实,在甲方缴存增加或补缴存的保证金后到账的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资金到账通知书》(附件1)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传送至丙方指定收件地址。
(三)丙方权利义务: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返还均需经过丙方审批核准。
2.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出账户与资金相关指令,配合乙方完成资金支付划转所需手续。
3.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4.经丙方调查认定甲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拒不改正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从该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5.严格按照桂薪联发〔2016〕2号文的规定使用甲方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根据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变化和技术迭代需求等,与乙方合作升级技术、提升监管模式和手段。
第四条违约责任
以下情况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争议处理费用):
(一)甲乙丙三方任意一方通过盗取、仿造对方银行预留印鉴、公章等方式进行账户的撤销、资金的划转。
(二)甲乙丙三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本账户进行操作。
(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独立于相关方的相关交易合同,相关方交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甲、丙两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遇到国家机关依法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查封、扣划账户资金时,配合国家机关执行。
乙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乙方仅根据协议约定对保证金账户及监管资金划转进行监督管理,不承担协议约定操作外的任何责任;乙方在办理资金汇划时仅凭协议约定的凭证进行操作,并仅对相关凭证进行形式审核。
(四)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
(五)若本协议解除、终止,是由于相关方相关业务合作发生纠纷、变更、解除、终止等原因,或者因为甲乙丙三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因甲方或乙方或丙方的任何其他行为所导致,各自承担损失责任。
(六)丙方可以对本保证金账户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与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与争议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条款解读存在异议协议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补充说明,补充协议须经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证金账户办结注销手续之日终止。
第九条声明条款
(一)甲乙丙三方清楚地知悉三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乙丙三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本协议各方送达任何通知、函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应诉通知、传票、裁定书、判决书、律师函等)至协议首页所载的地址、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
因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有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邮箱导致相关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相关文书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甲方送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第十一条:
特别授权
甲方在此特别授权乙方:
对丙方向甲方发出的《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无论甲方是否在上述材料签名确认,乙方必须及时划转。
此特别授权,甲方不再另行下达授权通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书
(监管机构):
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编号:
),(建设或施工单位)已于年月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资金人民币元(大写金额:
)存至我行,我行将严格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XX银行XX分行
经办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扣划通知书
兰人社执X年第XX号
XX银行XX分行XX支行/营业部:
根据《XX裁决书》因(单位名称)
单位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单位在你(开户行名称)
行(处)(保证金账号名)保证金账户的存款元(大写金额:
),扣划至《工人工资明细表》(附件2-1)
附件2-1:
《工人工资明细表》
XXXX年XX月XX日
(公章)
附件2-1:
《工人工资明细表》
工人工资明细表单位:
人民币、元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金额
支付事项
附件6
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
兰人社解X年第XX号
XX银行XX分行:
(单位名称)单位位于(项目所在地)
的(项目名称)项目已全部竣工,经核实,该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完毕,已履行我方管理要求及相关义务。
同意解除该单位在你(开户行名称)行(保证金账号名)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事宜。
XXXX年XX月XX日
(公章)
附件7
补充协议
编号: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监管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编号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
对原协议第一条第2点内容变更为:
甲方按照xx要求,重新按□汇款□现金□银行保函方式□其他三方认可的现金等价物(存单/承兑汇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币种,金额(大写)(¥元)。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