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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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意见.docx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意见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安监危化〔2009〕267号

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总体格局

   1、充分认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随着我省石油化学工业迅速发展,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双双超1000亿,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量在大幅增加,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

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可以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一方平安。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措施。

各地、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长效机制,把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2、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工作格局。

要以政府为指导,企业为主体,依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1年前构建起覆盖全省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监控、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排查治理”的原则,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从业单位管理人员到从业人员,从管理部门到生产岗位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业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从业单位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挂牌督办、公示公告、审查核销、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并对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辨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标准

   4、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概念和类别。

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是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划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类。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治理期限较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特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或者一时难以整改,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列入专项治理计划进行治理的隐患。

   5、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是其本身固有的属性,只有通过改变危险化学品的量才可能改变这种属性。

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核心是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重特大安全隐患是指事物所处的一种状态。

通过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改善的,直至达到安全状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安全隐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具有潜在危险性和确定性,每种危险化学品都有结论性数据,比较容易辨别,而重特大安全隐患恰恰相反,具有潜伏性和不确定性,既不外露,也没有数据可查,且涉及决定因素多,难以辨别。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上,如果制度健全、设施完备、措施得力,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即使是重大危险源,也不一定就是重特大安全隐患。

而一旦重大危险源存在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时,即二者形成了统一体,那么重大危险源就会转化成重特大安全隐患,从而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划分安全隐患类别的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类别的划分标准确定为: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隐患。

   ①符合《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特大事故隐患辨别标准的安全隐患;

   ②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

   ③经专家组依法依规认定的特大安全隐患。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隐患。

   ①符合《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重大事故隐患辨别标准的安全隐患。

   ②可能造成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事故可造成相当范围内的重大影响的安全隐患。

   ③经专家组依法依规认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3)危险化学品一般安全隐患是指重特大安全隐患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

   7、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常态化。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每日排查制度和每月集中排查制度,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从业单位须建立区域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划分区域、岗位,并明确责任到个人。

区域、岗位责任人员对所辖区域、岗位的安全隐患负责,每班对所辖区域、岗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须立即处理和上报。

从业单位管理人员须每日进行巡查,督促区域、岗位责任人员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及时处理巡查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

从业单位要每月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开展安全隐患综合排查,并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措施。

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应急措施(简称“五落实”)。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或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构成现实危险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档案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在《湖南省危化品信息系统》分类登记、建档。

一般事故隐患,要逐条记载、分类、建立台账;重特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一患一卡、一患一档。

一般安全隐患台账的内容应当包括:

登记时间、隐患名称、隐患类型、具体部位、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等。

重特大安全隐患档案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隐患形成原因、危险危害程度、隐患确认报告、整改治理方案、整改结果、验收意见、申请销号文书等内容。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巡查。

要分级明确辖区内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告,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和巡查情况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乡(镇)安监站应当每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县市区安监局应当每月对辖区县级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市州安监局应当每季度对辖区内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省安监局组应当每半年对省级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

   8、实行安全隐患分级监控和重特大安全隐患审查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分别由从业单位、县、市三级分级监控,重特大安全隐患由市、省两级审查认定。

一般安全隐患由从业单位自行监控并整改治理到位,重大安全隐患逐级报市级安监部门审查认定后,由县级安监局监控并督促从业单位整改治理到位,特大安全隐患逐级报省安监局审查认定后,由市级安监局监控并督促从业单位整改治理到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安全隐患能有效监控、及时整改治理到位。

   9、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核销制度、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核销制度。

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从业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由从业单位报请安监部门验收,经相应负责监控的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核销。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将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大或整改难度大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列为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向从业单位下达挂牌督办令,并将重特大安全隐患名称及整改期限向社会公布。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重特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从业单位,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

   10、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鼓励、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隐患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单位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11、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查询系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书面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

书面报告须包括该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投入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使用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下一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算。

书面报告须有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审核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书面报告,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

对于不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审核为“不合格”。

省安监局将历年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和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汇总后,向公众提供查询,并将审核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信息及其单位信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信用系统。

对连续两年审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五年内累计三年审核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布并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追究其责任。

   四、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应用平台的构建

   12、立即启用《湖南省危化品信息系统》升级版。

要在《湖南省危化品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应用平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立即启用《湖南省危化品信息系统》的升级版,通过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应用平台进行安全隐患的登记、分级、挂牌督办、核销、相关信息的录入报送和可视应急指挥,构筑起一个分层次覆盖全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应用平台。

   13、规范信息报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每日将当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传至《湖南省危化品信息系统》,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5日前、下一季度15日前、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

对不按规定及时在《湖南省危化品信息系统》登记、上报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视同“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4、逐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在线监控。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是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更加至关重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切实做好辨识工作,并登记建档,进行安全评估,保证资金投入,配备视频、温度、压力、液位等实时监控设施,逐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在线监控,确保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危险源演变成重特大安全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从业单位定期认真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经常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监控措施,构建在线监控平台,实施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

   五、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要求

   15、加大宣传,制定方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意见,切实把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纳入总体工作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进度,召开动员会议,具体部署工作。

   16、严格进度,强力推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依法强力推进,引导、服务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要求,确保2010年12月31日前初步建立起100%覆盖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011年12月31日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各市州安监局要迅速把本《意见》转发给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和从业单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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