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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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

4.1样本公司偿债能力和资产运营效率分析50

(2)需求缺乏价格弹性

1999-12-300.192171366.58

中文摘要3

岗位业绩工资标准不是个人固定收入,个人实际收入按工作进度、项目工作质量、项目成本费用及日常工作考核结果计酬。

除此以外,对于在高中级技术开发岗位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半年内未负责或参加过项目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一年内未负责或参加过项目的,再降低两个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每年评审一次,由部门提出交流意见。

每1元销售占用资本的资金成本0.21660.40770.09130.23350.2373

权益报酬率5.10%9.78%3.81%4.56%

第四章总结25

2.1中国机场业外部经营环境演化趋势分析43

a)岗位工资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

 

组织编写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编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行日期:

1988年7月1日

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

目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区

第一节安全距离

第二节地面总库

第三节地面分库

第四节洞室式地下库

第五节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装卸

第二节运输

第三节贮存

第四节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二节火花起爆药包

第三节电力起爆药包

第四节导爆索

第六章爆破作业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爆破安全距离

第三节装药及堵塞

第四节起爆

第五节瞎炮处理

 

第2.2.3条库房的结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的建筑应根据使用年限的要求,确定建筑等级,耐火和防火等级;2.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也可采用一砖半墙的砖墙承重,墙体应坚固及注意合理的布置;3.库房的门宜采用双层应外开。

门的数量应根据库房的大小确定,在门的外面应设门斗;4.库房内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和地板下的通风窗口,采光通风窗的采光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应为1/25~1/30,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应小于1.8m,向阳面的窗宜采用光玻璃,地板通风窗设金属丝网;

5.库内净高不得低于3m,炎热地区不得低于3.5m;

6.库房地墙面均应平整坚实,做到防潮防腐蚀。

雷管库房的地板应严密,同时铺上软垫,不得使用粘土地面。

严防老鼠钻入;

7.库房屋架面做到防寒.隔热和不燃烧;

8.库房门前设有便于装卸用的站台,站台高度应比汽车底板高度大体相当;

9.多雨地区的库房人口处设置雨棚。

第2.2.4条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具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库区围墙内的杂草必须及时清除。

2.库区在草原和森林地区等周围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距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沟宽为1~3m,深为1m。

第2.2.5条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3m,对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2.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0.8m的堤基,堤基上部必须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筑,禁止用块石、碎石和可燃材料修筑;

3.土堤应高出房屋檐1m,顶部宽度不得小于1m,底部宽度应根据土堤的稳定坡度决定;

4.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用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第三节地面分库第2.3.1条地面分库系便于供施工使用临时性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其最大贮存量.炸药不超过10t,雷管2万发、导爆索1Okm。

第2.3.2条地面分库的安全距离标准应与地面总库相同。

第2.3.3条地面分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应为平房、窑洞等结构坚固的建筑物,但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2.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照明、防雷装置应合于标准。

4.宜设简易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

5.应设有单独的雷管库。

 

第四节洞室式地下库第2.4.1条地下库应建在围岩稳固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内,利用平洞与地表联通,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的出口应避免直接朝向居民区,厂房和重要建筑物。

第2.4.2条库区应根据贮存药量的规定计算确定地震危险区,空气冲击波危险区,飞石危险区。

在危险区内除为库房服务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建造厂房和从事管理工作以外的凿岩爆破作业。

第2.4.3条平洞口应安设朝外开的双扇双层门。

第2.4.4条在平洞应修建防护堤,护堤应高出平洞1.5m,护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洞口宽度的2/3,厚度不得小于1m,护堤的底板长度和宽度,必须根据土堤稳定坡度决定。

第2.4.5条洞室到平洞口的地面坡度不大于5‰,距平洞口1O0m范围内应设围墙或制丝网。

第2.4.6条除设有装卸爆破器材用的平洞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

第2.4.7条库房应采用不燃烧性的材料支护,巷道的支护若有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

第五节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第2.5.1条各类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外部线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品库房的上空;2.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库房照明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3.电源的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内。

第2.5.2条洞室式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为铠装电缆。

2.电压不得超过36V。

3.贮存爆破器材的洞室或岩壁上不得安装灯具,其照明靠安装在联通巷并顶板上的照明灯的投射光。

第2.5.3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爆破器材库和覆盖层厚度小于1Om的地下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第2.5.4条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根据防雷等级要求设置,一般高度为h的单支避雷针在地面的保护半径为1.5h,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OΩ(一次防雷装置)全部金属导电部分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承受器的断面不小于100mm2。

第2.5.5条库房内所有金属物体要全部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5Ω。

第2.5.6条避雷针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m,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

第2.5.7条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装卸

第3.1.1条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第3.1.2条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第3.1.3条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第3.1.4条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第3.1.5条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第3.1.6条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3.1.7第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第3.1.8条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第3.1.9条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第3.1.10条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第二节运输第3.2.1条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2.2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没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O℃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箱船底应加软垫。

第3.2.3条“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爆破器材的车箱的停车线路与其它线路应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必须严格采取车辆防溜措施,其前后50m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执行。

同一列车运输起爆器材时,不仅应分别装车,还应严格隔离。

3.列车运行时速不得超过30km;调车作业时速不超过15km。

第3.2.4条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雾天必须停航。

2.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得小于250m。

3.船头船尾设有警示牌,夜间用红灯。

4.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禁止用木筏运输。

对于机动船只尚须符合下列要求:

6.事先切断装爆破器材船仓的电源。

7.地板和垫物无缝隙,仓口必须关闭。

8.与机仓和相邻的船仓应设有隔墙。

第3.2.5条使用汽车、马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胶轮马车应有手闸。

2.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箱的地方,应配挂两只泡沫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5.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

(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应保持时速在5km以内。

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地方。

7.单套马车运输硝链类炸药,导火索不得超过500kg,双套马车不得超过800kg。

8.汽车、马车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得有空隙,所有空隙应予以严密堵塞。

严防所运爆破的微粒落在摩擦面上。

9.木板上的钉子应钉入木板平面以下,并用油灰腻子抹平。

第3.2.6条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第三节贮存第3.3.1条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第3.3.2条库房储藏存量应小于计算允许量。

第3.3.3条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堆垛:

宽度应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为O.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O.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为1.6m。

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堆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同存于一库内。

第3.3.4条爆破材料不宜在接堆维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火。

第3.3.5条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存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第3.3.6条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第3.3.7条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房屋修缮。

第3.3.8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第四节销毁第3.4.1条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3.4.2条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1.硝键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2.胶铵炸药只准采用爆破法。

3.雷管销毁只准采用爆破法。

4.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5.导爆索采用爆破法。

第3.4.3条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1.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3.销毁前,对所用的器材,起爆材料,场址及安全设备等,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安全。

4.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5.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6.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第3.4.4条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4.0.1条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应由物资供应部门会同技术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协同进行,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参加。

每次检验后,应编制检验报告(内容包括:

厂标、名称、批号、箱号、试验方法和结果)。

爆破器材使用前,应有技术部门“爆破器材使用通知书”否则不得使用。

第4.0.2条当爆破器材从制造厂家直接送到仓库,确认完好无损并附有合格证,在进行外观检查后即可验收,否则必须事先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4.0.3条对运输、保管不当,质量可疑及储存过期的爆破器材均应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与不合格的应分开储存。

禁止将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发放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4.0.4条各种爆破器材的试验,应在与库区隔离的安全地点进行。

爆破试验时,应有安全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禁止单人或无组织地进行爆炸试验工作。

第4.0.5条检验爆破器材的仪器或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合格者应予加封,不合格者即行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否则不准使用。

第4.0.6条导火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导火索受检试样,要在不少于10%的箱或篓内任意抽取20m;

2.外观检查:

取全样(20m)检查。

凡粗细均匀(外径误差上0.1mm),无折伤变形,外壳无裂缝、发霉、油污,以及无散头露心等现象者为合格。

具有上列缺点之一者为不合格;

3.喷火强度试验:

取0.1m长的两根,分别插入内径6~7mm,长200mm的洁净玻璃管内,两线段端头相距4Omm;一根点燃后能引燃另一根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4.燃速试验:

取一样长的线段5根,燃速(用秒表记录)为1O0~125s/m,且无断火、透火、外壳燃烧、爆声及速燃、慢燃等现象者为合格。

出现上述现象之一者为不合格;

5.耐水性试验:

取导火索约5m,两端用防潮剂浸封约5cm,并盘成内径不小于25cm的线卷,然后浸入一米深静水(水温10~30℃)中两个小时(塑料导火索浸5h);将试样取出揩干,切除防潮剂浸封部分,顺取1m长试梯4根作燃速试验,符合本条第4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

按上述方法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当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导火索应作为废品。

第4.0.7条导爆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导爆索受检试验,要分别在4个箱内任意抽取各一卷,共4卷;

2.外观检查:

取全样4卷检查。

包皮无破损、无折伤、无油脂污垢、端部不松散,涂料及粗细均匀(外径误差±0.1mm)等为合格;任一卷中具有上列缺点之一则为不合格;

3.起爆感爆性能试验:

在试样中任取3卷切成一根3m长的索段和5根1m长的索段。

先将两根1m的搭接后,再与3m的搭接以形成母索(捆扎搭长100mm);然后将余下3根1m的折成双股,按等距离垂直套结在3m的那根索上,母索上那根1m的自由端捆上1发8号雷管。

引爆雷管使6根导爆索完全起爆并能爆轰完全者为合格;若虽能起爆,但爆轰不完全应重复作两次试验,仍爆轰不完全时,即认定为不合格;

4.防潮性能试验:

取5m长的导爆索,两端用防潮剂密封(塑料导爆索带防潮帽),盘成直径大于25cm的索卷,放入深O.5m(塑料导爆索浸深2m),温度10~25℃的静水中浸24小时,端头留在水外面。

取出切成1m长的5根,用水手结连接,用雷管引爆能完全传爆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拉力试验:

取动0.5m长导爆索,施加50kg拉力,在1min内不被拉断且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塑料导爆索耐温试验(视需要决定):

耐高温性能:

50+2℃的条件下保温6h,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耐低温性能:

在-4O℃+2℃的条件下保温2h后,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塑料导爆索的端面药芯被火焰导火线点燃(喷)时不引起爆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及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包括第7款),有一项不合格时,该批导爆索应予报废。

防潮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大量爆破及潮湿地点爆破;耐高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高温条件作业,耐低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低温条件作业。

第4.0.8条非电导爆管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从五件包装内分别任意取出5组,每组8发(根),每发导爆管长度不小于1.2m。

将各组导爆管分别与联接块组装;

2.外观检查:

导爆管无破洞断裂,无变形,未老化且色泽均匀;导爆管与雷管接头无松动;雷管外壳正常无气孔者为合格。

有上述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3.断管(芯)漏管试验:

取全样40根,用导爆管检测仪逐根测试,导爆管无断、漏药芯为合格。

若有1根药芯有断、漏现象,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断、漏者即认为不合格;

4.起爆感度试验:

试样每组分别起爆,各组的8发均起爆者为合格。

若有1发不爆,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不起爆者,即认定不合格;

5.延期秒量试验(视工程需要而定):

另取1O发导爆管,逐发用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仪器测试,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6.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管道断漏试验和起爆感度试验均为合格者,方可用于爆破工程。

有一项不合格,该批导爆管不能用于爆破工程。

延期秒量试验不合格,应报上级处理。

第4.0.9条火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火雷管,要任意在两箱中的4盒内抽取100发。

2.外观检查:

全样逐个检查。

管体无变形及裂缝,开口端无杂物,表面无浮药及锈蚀为合格。

1OO发中有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起爆试验:

以雷管与标准导火索装配的引火管,爆后不留管底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引爆试验:

以引火管与标准硝按炸药卷装配的起爆药包,爆后不留残药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爆力试验:

以3发引火管配三块厚5mm的铅板逐个试验,爆后均能击穿铅板且穿孔直径不小于雷管外径为合格。

有1发不合格时,如系未击穿铅板,应加倍重试;如系穿孔直径小于雷管外径,应再取一组(3发)重试。

重试后仍不符要求,即认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

全样外观检查不合格,应即对该批火雷管逐篇逐发检查,剔除不合格者作报废处理;引爆、起爆试验不合格,该批雷管不得保存和使用,应即销毁;爆力试验不合格,应即上报处理。

第1.0.10条电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从每批不同的篇中至少20个盒内任意抽取20O发;

2.外观检查:

全样逐个检查。

脚线无松动折断,密封胶和防潮涂料完整牢固,管形正常无气孔为合格,200发中任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安全电流试验,在试样中(外观合格者)任取20发,通以50mA的恒定直流电流,持续5min不爆炸为合格;5分钟内即爆炸为不合格;

4.电阻试验:

在试样中抽取20发,以输出电流不大于3OmA的专用爆破仪表或爆破电桥检测。

无断路、短路现象,电阻值稳定且未超出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标准范围为合格,电路不通或电阻值超出上述规定为不合格;

5.串联试验:

抽取2O发串联为一组,雷管间距10cm以上,必须是一次全部爆炸则为合格。

若有1发不爆,应再重做两次试验,如仍有拒爆,即认定不合格;

6.防水试验:

取10发雷管连同脚线一并浸入0.5m,15~20℃的静水中,经2h后取出作爆力试验,10发均能击穿铅板(厚5mm)且穿孔直径大于雷管直径则防水性合格。

若只有1发不合格,可加倍复试,复试每发合格时,可认为防水性仍合格;若有2发以上不合格或1发不合格经复试仍不合格时,则认定防水性不合格;

7.延期秒量试验:

(视需要决定)取10发延期电雷管,用精度不低于O.1s的计时仪器逐个试测,对毫秒延期电雷管用示波议测定)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8.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定性处理同火雷管。

安全电流、电阻及串联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即认为该批电雷管不合格,应报废销毁。

防水不合格时,该批电雷管必须严格采取防水措施后,方能用于潮湿有水的爆破地点。

第4.0.11条硝酸按类的炸药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或每车运到的硝被炸药,全部作外观检查。

其它检验项目的试样,应从每批不少于l%的箱袋内(且不得少于4个箱、袋)任意抽取至少2kg的炸药。

2.外观检查:

包皮无破损、无浸湿痕迹,裹封完整且无结块为合格,外观检查不合格,应从该箱中取一个整包或从散装袋中至少取土1kg作其它立项目的检验。

3.含水量测定:

称取10g试样,置于60~7O℃的烘箱中烘干至恒星后,再放入盛有氯化钙的干燥箱内冷,然后称其重量和计算含水量。

含水量对岩石硝铵炸药不大于0.5%,对露天硝铵炸药不大于1%.对用于大量爆破的铵油炸药不大于4%时为合格。

当测定超过上述规定时,应重新在原样箱中取双倍试样复试两次,符合上述限值可认为合格,仍有超过时则认为不合格。

4.爆破感度——一殉爆试验:

取6筒药卷作三次。

在试验场的均质土面上,用木棒(其直径同于药径)压出半圆形直线槽,每次两药卷置于槽内时,应将主炸药卷的凹入端对准殉爆药卷的平面端,且端面间距应符合新检验炸药说明书规定的殉爆距离,主爆药卷用8号雷管引爆;传爆后,若殉爆卷药放置处爆表出现深坑且没有残留炸药,即认为已殉爆,否则为不殉层或不完全殉爆。

三次试验均殉爆时,则认定为合格。

5.猛度,爆力和爆速试验;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

试验方法和标准可参照兵工器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程执行。

6.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及含量不合格,须进行加工处理,再验合格(且包括殉爆试验亦合格)后,可按原炸药型号使用,若再验不合格应上报处理;若只是含水量不符但能符合其它型号炸药规定时,可改按符合者使用。

爆轰感度——殉爆距离试验,岩石硝铵炸药不小于4cm,露天硝胺炸药不小于2cm。

殉爆距离小于2cm者不能使用。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加工第一节炸药的干燥、粉碎第5.1.1条用硝铵类炸药加工各种规格的药卷时,要根据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要保证质量,严禁把块状的炸药装入药卷内,以免影响爆力。

第5.1.2条粉碎结块的硝铵炸药,只许用木器碾压,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

第5.1.3条炸药拆箱应在库外确认安全的地方进行,开箱时严禁敲打。

第5.1.4条处理防水炸药时,一定要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第5.1.5条散落在地面上的炸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并分别集中,妥善处理,以免踩踏,撞击引起爆炸。

第5.1.6条药卷挂蜡或沥青及石蜡的混合材料时,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70℃,浸泡时间应控制在4~8S(温度高时间短,温度低时间长)。

第5.1.7条水胶炸药加工之前,若发现药卷变软,淌水、药水分离等现象,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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