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精品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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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精品详细版

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标识牌制作工程经过邀请招标,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

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特订立本合同。

一、协议书

1、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1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合同名称:

工程地点:

1.2承包内容:

乙方按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完成其全部约定内容。

2、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720,000(元)

人民币柒拾贰万圆整(大写)

2.2价款约定:

⑴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⑵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综合包干价,除经甲方批准的工程变更、经甲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如增加工程量,措施费不作调整。

⑶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⑷合同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乙方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

乙方承诺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自行向主体总包单位(总乙方)支付。

⑸按国家及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6)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乙方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合同价款不因材料价格涨跌作出调整。

3、承包方式

2.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

按施工图纸,包工包料的总承包。

4、支付方式

4.1本工程采取月度支付进度款的方式。

4.2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4.3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5%分月度进行支付。

乙方每月18日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审核,甲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及乙方加盖公章的工程付款申请单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批准的进度款。

4.4工程达到初验条件,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如发生工程量减少,甲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暂停支付。

4.5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如发生工程量减少,甲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

在完成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5%。

4.6其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一次性支付完,不计利息。

工程保修期: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4.7甲方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乙方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及甲方的其他损失额。

4.8甲方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

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否则,其贴现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4.9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

但追加合

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1合同文件:

以下5.2款的内容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5.2合同解释:

除合同条款另有说明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甲方、乙方加盖法人公章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合同条件和附件(保修协议书、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13、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4、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5.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

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

的约定处理。

6、质量及验收

6.1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工程须达到合格标准。

6.2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或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

7、工程工期

7.14.1本工程正式的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分两期施工,第一期配合甲方楼盘销售制作中心绿化带、看楼通道、会所及样板层标识牌,总工期为20天。

第二期制作剩余的所有标识牌,工期为20天。

总工期包括开工至竣工期间的节假日及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雨天。

4.2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完工。

4.3保修期两年,保修期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条件

8、定义

8.1甲方: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8.2乙方:

深圳市引力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8.4监理单位:

深圳市中行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监理)

8.5物业管理:

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6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提及的由任何一方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应以书面形式体现。

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8.7甲方和监理可依据该招标书的规定,对工地现场任何区域或位置的总承包人进行确定或说明。

9、甲方义务

9.1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9.2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发出工程变更要求或进行现场签证(格式详见附件四)。

9.3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9.4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移交等手续。

9.5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或监理认为必须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

9.6可随时到乙方的制作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

9.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10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8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违约索赔。

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即可生效。

10、乙方义务

10.1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尽管有监理或甲方的批准,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10.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以及规范、设计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为此,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

10.3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否则对有经验的乙方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4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甲方或监理就涉及该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10.5乙方应清楚本工程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

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总乙方或其他分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

10.6根据另行的约定,按监理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对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人员进行撤回、更换、奖励或处罚。

10.7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乙方应该:

⑴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⑵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设备材料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⑷按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10.8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10.9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外,乙方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

乙方有权就上述的损失或损害,向有关责任方要求赔偿,总乙方或甲方应予以配合或监督责任方的赔偿。

10.10乙方有义务对其他乙方的用于和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进行保护和照管。

如果监理、总乙方或甲方发现和认为乙方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他乙方的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

由此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10.11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对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12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设备的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获得监理的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

10.13乙方应认真遵守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乙方违反此管理条例的约定视为违约。

根据甲方、监理依据上述条例的要求,乙方对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乙方就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总乙方负责。

10.14乙方进出车辆须服从前湾指挥部管理。

所有现场管理必须符合《招商局深圳前湾项目建设期场地事务管理规定》。

10.15乙方须于本合同签定后15天内,完成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的定货、报审工作。

12、现场管理

12.1乙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行使乙方职权与承担乙方义务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乙方委派王智先生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乙方的所有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乙方项目经理部章或公章后方有效。

12.2除非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的具体职权,否则甲方或监理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的行为。

12.3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并征得甲方和监理的同意。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12.4乙方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经甲方和监理同意后行使项目经理的部分职权。

乙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12.5甲方认为乙方项目经理难以完成乙方的义务时,可以要求乙方更换其项目经理,乙方应积极执行并保证工程不受损失,同时委派新的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人员,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6甲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行使甲方职权与承担甲方义务的代表称为业主代表。

甲方委派吴方杰先生为业主代表。

甲方的所有文件经业主代表签署后方有效。

12.7业主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3天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业主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如果乙方在业主代表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业主代表的上述指令的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要求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业主代表书面确认。

12.8业主代表可以委派业主现场工程师,行使业主代表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业主代表的更换及业主现场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总乙方。

12.9除业主代表或其委派的业主现场工程师外,甲方派驻现场的其他任何人员均无权向乙方或总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12.10甲方委托深圳中行建设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

付款、变更、签证、结算、停工以及甲方明确的其他事项应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12.11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或总乙方的任何义务。

12.12尽管监理的权限要获得甲方的批准,但当监理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或总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可以以任何形式的指令要求乙方或总乙方实施工程在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工作。

12.13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⑴未经监理和甲方批准,擅自离开现场连续超过2天,每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⑵未经监理和甲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12.14乙方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

乙方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甲方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

乙方就此规定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2.15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乙方提交名册不符者以及与工程无关人员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撤回和更换。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新的经甲方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

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2.1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或条例,遵守本项目的现场管理规定。

乙方进场前向监理提交5000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离场后结清据实退回。

12.17乙方必须向监理及总乙方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

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

施工现场除经总乙方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容许其人员在现场住宿。

12.18乙方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提出书面要求,并经总乙方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

非本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12.19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

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出现场。

乙方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的垃圾,甲方有权予以清出,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12.20乙方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并从甲方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甲方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甲方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乙方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总乙方提供的设施。

12.21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甲方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12.22乙方应在每周例会规定的时间前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及采取的措施等。

乙方未按时提交周报视为一人次未参加周工程例会。

12.23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和监理书面报送工程月报。

工程月报包括下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度完成工作。

下月度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机具或设备的安排、增加人力或机具设备的来源,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或按要求报送工程月报,甲方可不予支付本月度工程款或延期支付本月度工程款。

12.24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乙方应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进度及计划

13.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应向甲方和监理提交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监理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0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监理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0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根据监理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

13.2乙方必须按甲方和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乙方应根据监理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

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13.3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4尽管乙方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了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13.5如乙方未能按批准的总计划或阶段计划完成规定的内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元;如阶段计划延误但总工期未拖延,则扣除影响销售计划的违约金后的其他违约金可以退回。

13.6尽管有11.5款的约定,但当乙方的实际施工进度与经批准的计划进度出现严重滞后或甲方认为乙方已无法弥补进度滞后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出乙方未完成工程量部分价款的120%(其中20%为乙方对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乙方自行承担其它损失。

14、开工和延期开工

14.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期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乙方应完成的全部工作。

14.2甲方要求推迟约定的时间开工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其他各项工期顺延,甲方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14.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向监理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经监理核实同意后,乙方可在监理规定的时间内推迟开工,其他各项工期顺延,乙方不因此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若乙方延期开工的要求被监理拒绝,乙方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工。

15、暂停施工

15.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

乙方应按照甲方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

在暂时停工期间,乙方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5.2乙方在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若甲方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5.3因下列原因的暂时停工,乙方应自负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⑴合同中另有规定;

⑵由于乙方一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停工;

⑶由于不属于不可抗力的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

⑷乙方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15.4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时,甲方不承担乙方应暂停施工而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顺延。

16、工期延误

16.1因以下原因造成施工关键线路工期(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延误,经监理确认,报甲方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工期顺延造成的费用不再增加:

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的8时至20时)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⑵甲方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⑶合同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6.2乙方应在16.1款认定情况首次发生后的7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有权确认需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合同中某区段工程的天数。

甲方在收到报告的7日内未予明确,则视为同意乙方延长工期的要求。

16.3乙方未能在16.1款认定情况首次发生后的7日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则甲方可拒绝做出任何延长工期的决定。

此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工期不被延误,乙方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7、工程竣工及移交

17.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批准的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7.2乙方在竣工验收前7天内且至少在规定工期结束前14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准备验收,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甲方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7.3工程竣工验收前14天,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两套(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两套),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进行验收。

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17.4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经验收检查证明工程有较大的翻修时,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保修。

17.5乙方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资料和移交,未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7.6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从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乙方应提交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和物业管理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如乙方不能按时移交,按逾期竣工处理。

17.7乙方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

工程在未移交之前,乙方应负责看管和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看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甲方承担,但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

17.8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须在工程移交之日起7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

如乙方未按时撤离,则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日5元/平方米地租,该地租可由甲方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

超出规定日期后,如乙方仍未全部撤离,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对乙方进行清场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7.9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8、竣工结算

18.1乙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甲方、乙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18.2乙方应在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后28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乙方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甲方可自行进行结算,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结算结果。

18.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或其后提交的补充资料后的56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算审核结果或修改意见通知乙方,则视为接受乙方的结算要求。

18.4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甲方将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价款,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总价款中直接扣除。

19、工程保修

19.1乙方甲方办理交接证书之日为质量保修期起算日。

19.2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9.3乙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9.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20、转让和分包

20.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转让他人。

20.2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须经甲方批准。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

乙方的分包未获得甲方批准,不得进行分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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