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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文化倡导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翰林文化倡导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一代又一代先贤哲人为了实现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苦苦奋斗,孜孜以求,尝遍了酸甜苦辣,饱受了荣辱沉浮,他们洞察了古往今来的人情世故,参透了天地宇宙社会人生的玄机,彻悟了宇宙人生发展的真谛,学会了孝悌忠义.礼义廉耻.仁义礼智信等一整套做人的道理。

他们高尚的人格修养和道德情操,对人类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几经沧桑,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做人理念,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人类出现了人心道德观念的没落。

纵观当今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真可谓满目疮痍,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鉴于此,翰林文化推出部分优秀传世经典名作,所载内容多为安身立命.人格修养的金玉良言,有着永恒的价值。

我们的目的是让读者领略奇文的风采,吸取其中丰富的精神营养,唤醒沉迷的心灵,明确做人的道理,诸恶不作,众善奉行,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加强心灵净化。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我心开始,心净国土净,心安众生安,心平天下平,和谐化解危机,和谐国泰民安。

让我们以身作则,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人类社会和谐和世界安定和平做出贡献。

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和谐社会作为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不仅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强烈的现实要求,更有着深厚的文化传承和坚实的理论支持。

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更是和谐社会重要的哲学基础,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让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有了锐利的思想武器和可靠的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主体观:

明确了和谐社会的依靠力量与发展归宿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把人看作是社会历史的主体,马克思说,“整个世界历史不过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决定力量。

更进一步讲,“‘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也就是说,历史活动不仅要以人为主体,同时还要以人为目的。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同时,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主体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尊重。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不仅要尊重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而且要尊重人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尊重人的政治知情权和政治参与权。

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体各种权利的实现不可能是平衡的,必然会有先有后,但在所有这些权利中,人的生命、人的价值是最为基本的。

人不是手段、更不意味着成为了一些群体、一些集团、一些成员实现其目的的工具。

  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最高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发展归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

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要满足人的精神文化和政治发展需要。

通过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马克思主义系统观:

指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发展模式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统一体。

马克思主义系统观正是对唯物辩证法这一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展开。

从系统观的角度看,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元素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

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要素的独立性,更要注重要素间的协调。

社会主体的分化既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又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

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正处于社会主体开始分化并进一步分化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不同利益主体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主体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可能会抑制处于弱势的主体。

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的系统工程中,不同主体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是必须的,我们不能将社会主体的不同个性给抹煞掉,但也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特征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同时,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具有勃勃的生机和发展的活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生力量与生力军。

我们同样要尊重他们的创造愿望,支持他们的创造活动,发挥他们的创造才能,肯定他们的创造成果。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

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始终着眼于整体与全局,立足整体、总揽全局。

不能只看到GDP的增长,更要避免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要坚持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就是对于广义上的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系统和全面考虑。

  此外,和谐社会系统观还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也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互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我们要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促进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还要下大力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三、马克思主义矛盾观:

实现了和谐社会的思维创新和发展转型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本性,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任何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表明矛盾的双方是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

  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正视矛盾的斗争性,更要重视矛盾的同一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但这种矛盾已经不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与体制不断的改革完善而得到解决。

至于说围绕它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更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采取和平的、渐进的、非对抗的方法去处理、去解决、去协调。

当然社会上还会存在一些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要通过斗争去解决,但这已经不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所以,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改变那种你死我活、顾此失彼、水火不容的唯斗争思维,在把握矛盾双方的对立和斗争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矛盾双方的依存、融合,倡导“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兼容思维方式。

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局面,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而且,马克思主义矛盾观也为我们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供了方法论依据。

在一定意义上讲,效率属于生产力的范畴,而公平则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范畴,但是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在这些年的发展中,我们一直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要想做大蛋糕离不开对效率的追求。

但对我国社会发展来说,如何分配做大的蛋糕同样重要。

因为我们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在不断加大。

在社会迅速发展,社会群众政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提升的情况下,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可能产生效率,反而会导致经济的停滞乃至社会的冲突,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

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不放松效率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这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同样是对马克思主义矛盾观的坚持。

这些年来,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偏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造成了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和农民生活持续低迷,广大农村的交通、住房、医疗卫生、通讯以及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都还比较落后,城乡差别越拉越大。

胡锦涛同志指出,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城市和工业发展单兵突进转向工农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发展重心的转移,体现了我们对在所有矛盾中抓主要矛盾,在矛盾的内部要素中抓住主要方面的矛盾“两点论”与“重点论”的关系的科学把握。

  四、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解决了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和发展动力

  利益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哲学问题,有着丰富的哲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利益的作用与地位有很多的论述: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

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是社会发展的深层动力。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

”“利益推动着民族的生活。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在充分把握利益本质的基础上,明确指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

承认不承认物质的、经济的利益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根本动力和根本原因,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非马克思主义唯心史观的一个重要区别。

从人的利益需求出发来说明历史现象和社会变化是唯物史观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来指导和谐社会的实践,就要求我们要正视并充分尊重社会群体对各自利益的追求,通过正确的途径把对利益的追求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动力。

我们要尊重社会群体对于自身利益的正当追求,并且要给与群众切实的利益。

毛泽东说过:

“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

”邓小平在推进改革开放的时候也强调:

“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

”而且这利益还必须让群众能看得见、摸得着。

胡锦涛同志指出:

“一定要把对群众利益的安排给群众讲明白”。

我们不仅要告诉群众在代表着利益,还要告诉群众是如何来代表着利益,是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来代表着群众的利益。

对群众利益的安排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重要的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又快又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文化成果,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利益的追求是和谐社会的深层动力,但毕竟人对利益追求的无限性和现实利益获得的有限性之间是矛盾的,这就势必会产生利益对立与冲突。

如果处理不好利益关系,动力就会变为阻力。

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来指导和谐社会的实践,还要求我们要注意协调利益。

我们是在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的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自然会有其不同的阶层群体意识、不同的利益获取与维护模式,社会群体利益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

我们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维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实现利益整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

既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人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但我们不能为了某一群体、某一范围的利益去取代、压制别的社会群体应该有的合法和基本利益。

“和谐相处”是每个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能去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或者说不能以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马克思曾经讲过,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前提。

同样,每个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体现也是整个社会整体利益得以体现的前提,而不是相反。

   内容提要: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理论是无过无不及的中庸之道。

也即是“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

哲学唯光论将中国传统的哲学范畴“道”,“取实予名”为“执两用中”的“光”。

“光”,是一个在“物”与“心”之间、在本体论与生成论之间“执两用中”的哲学范畴。

同时也是一种“时中”的方法论。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用中为常道”,“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提出的当届政府的重要执政理念。

根据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说法,和谐即公正。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天人合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彰显“公正”的原则。

建设和谐社会与建

  笔者研习哲学数十载,在梳理哲学史的过程中,发现在历史中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唯光学派”。

通过对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的挖掘,构建了一种新的哲学形态:

哲学“唯光论”。

哲学唯光论的“光”经过了中国哲学所特有的方法论“执两用中”的改造,“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

光是对中国古典传统思想“天人合一”的最为中肯的诠释。

一个原始的人类学与一个原始的宇宙学总是比肩而立,世界的起源问题与人的起源问题也总是难分难解地交织在一起,执两用中,便是光。

天人合一的“一”,便是执两用中的“光”。

光是对无限大的宇宙和无限小的离子的执两用中,从而是对物质概念的执两用中,是对所谓实物范畴和虚物范畴的执两用中。

光是对本体论生成论的执两用中,是对自然本体论与人的本体论的执两用中。

是对唯心论和唯物论的执两用中——既是对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执两用中,又是对自在的客体性原则与自为的主体性原则的执两用中——它既不是唯心的也不是唯物的,它是唯光的。

光乃执两用中之中庸之道,极高明而道中庸,无过之无不及,所以能尽人之性、能尽物之性,“浑然与物同体”。

“万物皆备于我”,(孟子语)“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语),《老子》二十五章: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人“中立”于天地之间,此“中立”也是“一”(元),“中立”“一元”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古代的道家思想之中,《老子》四十二章:

“道生一”三十九章:

“昔之得一者。

天得一以清。

地得一以宁。

神得一以灵。

谷得一以盈。

万物得一以生。

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

”《韩非子:

扬权》:

“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徒。

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

”《淮南子原道训》:

“道者,一立而万物生矣。

”“是故一之理,施四海;一之解,际天地。

”《老子》二十二章:

“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

”——所以圣人执一用以观察天下大势的工具。

“抱一”也即“执一”也即“执中”,“道恒尚中”的思想贯穿于中国文化思想史,笔者在《唯光论释道》一文中已做过总结性论述。

执两用中之“执中含和”,(《淮南子·泰族训》)《老子》五十五章:

“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

所以老子说“知和曰常”,“和”乃是自然“常道”。

知“和”即“执”道。

老子又说,“复命曰常,知常曰明。

”(十六章)恢复道的本性就叫做自然,认识到自然乃中和之道就是明智的。

简言之,唯光论在构建中运用了两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执两用中”与“取实予名”。

上面讲的是“执两用中”,下面再谈谈“取实予名”。

  在西方现代哲学中,存在着一个“新实在论”流派,它与实在主义有渊源关系。

它的早期代表人物是英国人席勒,这是个对威廉-詹姆士影响很大的早期实用主义代表人物之一。

他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真理是人为的结果,人的动机磨砺着我们的所有问题;人的满足伴伺着我们的所有答案。

所有我们的公式,都含有人为的因素。

世界也基本上是一种原料,它只是我们造它时的那个样子。

如果要从它“原是什么”或“离开我们是什么性质的东西”来下定义,那是得不到结果的。

它永远是我们想把它造成什么样就什么样的。

因此,世界是可塑的。

这可以看作是“人择原理”的原版,席勒本人称其为“人本主义”。

詹姆士据此把“实在”归结为“三要素”:

感觉或“感觉流”,信仰与关系以及“过去已有的真理”。

我们对实在的怎样说法,全看我们怎样给它配景。

实在的实在,由它自己;实在是什么,却凭取景;而取景如何,则随我们。

实在的感觉部分和关系部分全是哑的,它们根本不能为自己说话,而要我们代它们说话——詹姆士如斯说。

他并且把席勒奉为实用主义的老祖宗。

  然则,实用主义真正的老祖宗在中国,他就是春秋时期的墨子。

他首创的“取实予名”这个哲学范畴,是一个与新实在论极其相似的概念。

《墨子明鬼下》:

“天下之所以察知有无之道者,必以众之耳目之实,知有与无为仪者也,请惑(诚或)闻之见之,则必以为有,莫见莫闻,则必以为无。

”“道”者,实在也;“道”之“实在”,由它自己,之所以察知有无“实在”,则以众之耳目之实之“配景”为“仪者”;“道”者——实在自己是不会说话的,而要我们耳目所感知到后代为说话,这种“代为说话”,就是“取实予名”。

“实”即实在,“名”即关于“真理”——一个观念、一个见解、一种信仰、一种陈述和“实在”之间可能存在的一种关系的叙述。

它代表了上述“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上述“观念”必须和实在相“符合”。

“予名”即认识实在为其“正名”。

取实予名,就是在“感觉流”把感觉强加在我们身上的基础上,利用我们内心里固有的关系、诸如唯光论的“感光”与“转换光”,把耳目之实“立仪”为“道”之“实在”。

当然离不开我们对“道”这个传统哲学范畴的信仰。

《墨子贵义》:

“今瞽者曰:

巨(皑)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

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

故我曰:

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

……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

”黑白之“实在”不以“黑白”其名而得到鉴别;君子知其仁不以得其名,而在于实践力行进“取”。

盖黑白的区分、仁的选择,都由我们心的实践、行动,凭我们的取舍去留,划定黑白的界限;凭我们的好恶重轻,界定仁的前后背景和角度。

这种“雕刻大理石”的过程,也就是取实予名的过程。

哲学唯光论创造性地发掘了“取实予名”这个哲学范畴,化“道”为“光”,“光”即“实在”,正是做到了取实予名,从而名副其实。

董仲舒《深察名号》:

“名生于真,非其真,弗以为名”。

真实是实在的根据,“名”与实在“相符”是因为它依存于“实在”的。

所以,如果说人的思维以外还有任何“特立独行”的实在诸如“道”之类,这种实在是很难找到的。

这只能指某种刚进入经验而尚未“予名”的东西,或者是我们对它还没有产生任何信念,人的概念还没有适用以前经验里某种想象的原始之物。

这种所谓实在,绝对是哑的,虚幻的,“无物之象,是谓惚恍”。

就象老子赋予我们的关于“道”的想象的极限。

我们可能瞥见它,但决不能把握它。

我们所能够把握的,永远只是经由人的思维“烹调过”和“消化过”的它的替代物而已。

无论我们在哪里找到它,它总是被“包装”过的。

这种“烹调”、“消化”和“包装”,就是“取实予名”。

席勒说,独立的实在只是一块不抵抗的原料,是让我们随意塑造的,就是这个意思。

  实用主义的“意义理论”主张真理与实在相符合,这种符合在于观念的实践功效。

新实在论可以看作是关于意义的“实用主义原则”的应用或引申。

哲学唯光论通过“执两用中”的“光”的中介作用,将中国古代传统哲学的核心概念“道”,“察类明故”、“取实予名”,这样就把抽象的“道”化为具体的“光”。

借用实用主义一句行话稍作改进:

“我们关于‘道’的观念就是我们关于它的可感觉结果‘光’的观念”。

“道”这个概念是极端抽象的,不能为科学的实验方法所得到,而且与行动、实践没有任何直接关联。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此屡有中肯的评议。

如王充《自然》:

“道家论自然,不知引物事以验其言行,故自然之说未见信”。

僧肇《肇论》:

“夫以名求物,物无当名之实,以物求名,名无得物之功。

物无当名之实,非物也;名无得物之功,非名也。

是以名不当实,实不当名,名实无当,万物安在?

”老子的“道”,并不因为有其名而有其实,从“道”的名称去认识物,并不具有什么可设想的效果,从“道”去探求“名”——观念,也没有使我们理解“实”的功能。

“欲辩其实,则殊其名;欲宣其志,则立其称”。

(欧阳建语)哲学唯光论“执两用中”,“取实予名”,化“道”为“光”,从而使“道”具有“光”的意义,“光”是一个可以被科学实验方法所证实的、与我们的实践、行动有密切关联的概念,它通过自身所固有的实践功能、内在的“中介”认知形式,把抽象的“道”化为具体的“光”。

哲学唯光论把意义与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把认识与实践对接,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真理概念”。

以上简单谈了哲学唯光论建构的两个主要方面——应该是两个“原则”。

下面,再谈谈哲学唯光论“执两用中”的“光”与“中立一元论”的关系。

在西方,现代哲学有一种叫做“中立一元论”的学说。

它首先是由威廉-詹姆士提出来的。

美国新实在主义者认为,物质和精神(心灵)都不是最根本的存在,它们都是某种更根本的非心非物、亦心亦物的“中性物”(“中性实体”)以不同的关系所构成的,所以,心物并非根本不同的两种实体,不过是同一物体(中性物)的组织关系不同而已;换句话说,它们(心物)之间的区别只是关系的分别,并非质料或实在的差别。

譬如物质的椅子与人所知觉的椅子是同一的实在。

培里在论述实在主义的心灵论和认识论时说,“心灵和身体两者都是可以分析成为较为原始项目的复杂体。

”1“当它们一被分析时,看起来,它们所由之组成的这些比较原始的项目,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是可以互相变换的。

有两者所共有的可感觉的性质和逻辑的范畴。

”[2]英国新实在主义创始人之一罗素也认为,宇宙的最后质料,不能说是物,亦不能说是心,科学的进步,已影响了人们对心物的看法,“物”受物理学的影响,已逐渐失其为物质的意义,“心”受心理学的影响,已逐渐失其为精神的意义;心物已失其显著特性,两者同由一种更根本的原料所组成,这种原料称之为“中心原子”。

这种原子本身非心非物,整个宇宙就是由这种原子所构成,它们按某种方式排列组合,成为物理学所研究的材料,按另一种方式排列组合,成为心理学所研究的材料。

新实在主义关于宇宙的根本是非心非物的“中性实体”、“原始项目”或“中立原子”的说法,实际上是承袭了实证主义——马赫主义——实用主义的观点,关于这一点,培里说得很清楚,他承认,这个观点在马赫的《感觉的分析》这本书中最好地被提出来了,按照马赫的意见,“物理的和心理的要素乃是一样的。

”[3]培里断定这个学说在原则上是正确的。

这与中国圣贤所说“仁者浑然与物同体”如出一辙。

“中立一元论”与哲学唯光论之“执两用中”的“光”在理论上有对应关系。

用“执两用中”的光去参照“中立一元论”,可以为中西哲学的对接找到一个接合部。

  

(二)由于相对论和量子论都是建立在对光的研究成果之上的,尤其是量子力学,更是开创了一个“量子论之后的哲学”的新时代,而且这个时代预示着哲学唯光论时代的到来。

所以,在下面的篇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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