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2553187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docx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吉教科研〔2006〕2号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质量,促进全省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是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的,由省教育厅、教育科研单位与学校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是具有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等行政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及各类课题的审批、督查、鉴定、推广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

第二条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办”)是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三条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四条课题的立项周期。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与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运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行“五年一大年,两年一滚动”的申报制度。

规划工作一般以《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指南》一般在前一个5年规划最后一年的第四季度发布并组织申报;在每5年规划第一年的第一季度评审和立项,第二季度开始实施。

在5年规划期间,根据实际需要,每1—2年组织一次滚动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对于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可单独立项。

第五条 课题的分类。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即规划课题)两个类别。

申报者可自行选择。

每项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每项课题的最终成果必须含有研究报告。

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左右;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左右;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六条课题立项的基本原则

1.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为教育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或实践经验;对教育理论的发展具有丰富、创新的学术价值。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具体,方法科学,措施可行。

3.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具备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受理时限为1—2个月。

第八条凡是在吉林省教育系统工作的(包括教育科研和教育行政部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主持或承担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工作的均可以申报。

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或县(区)以上教育科研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各类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出面申报。

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负责人。

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可参考省教科办发布的《课题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确定具体的课题题目并设计实施方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课题进行申报。

按照要求填写省教科办统一印制的《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评审书》)。

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审核《课题申请·评审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地评价其研究能力和学识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省教科办是各类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受理单位。

《课题申请·评审书》应先报送各县(市、区)、市(州)教科办、各高等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由其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集中上报省教科办;省直属单位或部门可直接申报。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课题负责人直接向省教科办申报。

第十二条省教科办在受理申报时,收取一定的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三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在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教科办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工作。

重点课题评审的基本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

省教科办按本办法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

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

省教科办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

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由评审组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和建议,由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省教科办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5.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在充分讨论、集体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领导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批准立项。

6.规划课题主要依据评审组专家意见,由省教科办汇总和综合平衡后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但保留个人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课题评审基本原则和标准:

1.必须符合省教育科学研究立项指导思想,具有正确的研究方向。

2.能够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3.能够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能够为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具有重要的咨询作用。

5.课题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科学,措施得力,论证充分,经费预算合理。

6.注重向青年学者倾斜,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课题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下拨,由省教科办统一管理,实行一次核定(课题审批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下达。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点课题”。

“规划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资助经费开支范围主要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成果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十九条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条对不按要求报送课题研究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将缓拨下次经费;对因故被批准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拨剩余经费;对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课题立项后,省教科办将向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发《立项通知书》,并向其主管部门发《课题立项通报》。

有资助经费的课题,应按通知批准资助的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及时报送,经审核批准后,方予拨款。

逾期未报者,按自动放弃立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省、市(州)教科办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或所属科研管理部门与省教科办共同实施管理。

省教科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在主要抓好重点课题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指导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和所属科研管理部门等委托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

各高等学校及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所立课题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立项的课题,该市(州)、县(市、区)教科办应列入工作计划实行统筹管理。

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抽查制度;重点抓好课题的开题、中期和后期管理工作,严把课题的开题启动关、研究进度关、学术质量关和经费使用关。

省教科办会同有关管理单位和部门,加强对课题研究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及时通报、交流课题研究的信息、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2月末以前向省教科办提交课题研究的年度书面报告,主要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逾期不报或拒报者,缓拨经费或直至取消立项。

第二十五条立项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和方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州)教科办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科办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要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这些重要情况有: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科办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七条省教科办每年将汇总课题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报告,在向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汇报的同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市(州)教科办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科办备案。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省教科办备案。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七章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凡是省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在完成研究计划后都必须进行结题,否则视为未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结题形式分两种:

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

重点课题及最终成果原则上必须进行鉴定结题。

凡通过鉴定的课题,由省教科办办理结题手续。

一般规划课题及最终成果应尽可能进行鉴定结题;对于组织鉴定有特殊困难的,经申报批准后,可进行非鉴定结题,即由省教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定。

凡通过审定的课题,由省教科办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条课题在按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可向省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提出结题申请,并对结题形式提出意见,同时报送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及主要成果等。

省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视成果等具体情况确定结题事宜。

凡鉴定结题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验收书》;凡非鉴定结题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审批书》。

第三十一条鉴定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省教科办共同组织,也可由省教科办单独组织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

鉴定一般包括会议鉴定、通讯鉴定和集中鉴定(即集中多项课题,由省教科办聘请专家统一组织鉴定)三种方式。

“省重点课题”一般可采取通讯鉴定方式,少量需进行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经省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省规划课题”一般可采取集中鉴定方式,也可在完成研究任务后,直接履行结题手续。

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鉴定组一般由3—7名专家组成,其中会议鉴定5—7人,通讯鉴定3—5人。

鉴定组至少应包括1—2名学科专家组成员。

鉴定组专家人选由省教科办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

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课题组应至少提前两周向鉴定组专家提供《鉴定申请书》一式3份、《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一式5份、《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验收书》一式5份,研究成果主件(研究报告等)、必要的附件、成果公报(供网上发布)等相关材料一式5份。

鉴定组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鉴定组组长形成综合鉴定意见并填入《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验收书》。

凡通过鉴定的课题视为结题,由省教科办向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验收证书》。

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鉴定材料2套送省教科办存档。

第三十三条未通过鉴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进一步修改、完善,届时重新申请鉴定;仍未通过鉴定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

第八章推广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已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省教科办,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促进其发挥作用和效益,特别是对优秀的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应及时召开报告会或向有关部门推荐,使其扩大影响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凡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公开出版时,应在封面及扉页上标明“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三十六条省教科办每两年举行一次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评奖活动,重点奖励鉴定验收的课题优秀成果;每5年出版一次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选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