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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五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议案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浙江·长兴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五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关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五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议案的说明………2

议案一:

关于协会2018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4

议案二:

关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议案……………5

议案三:

关于制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议案…………………………22

议案四:

关于协会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23

1.《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薪酬管理办法》

2.《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管理办法》

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资产管理办法》

5.《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6.《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议案五:

关于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情况的议案…………………40

议案六:

关于新增会员的议案……………………………………41

关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五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议案的说明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

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次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我受大会委托就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需要通过的几项议案做以下说明,请大会审议。

一、关于协会2018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关于协会2018年会费收支情况,详见议案一: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2018年会费收支情况报告》,请审议。

二、关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议案

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文件精神和民政部、国资委社团管理的相关要求,《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详见议案二,请审议。

三、关于制定新会费收取标准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新会费收取标准。

详见议案三,请审议。

四、关于协会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2018年协会已经完成脱钩改革的全部程序。

为适应脱钩改革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协会工作的要求,以及协会完善内部管理的需要,在现有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新制订和修订了分支机构管理、薪酬管理、统计管理、外事管理、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以规范内部管理和理顺工作关系,保证协会的平稳发展。

详见议案四,请审议。

五、关于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情况的议案

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现将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情况提交大会。

详见议案五,请审议。

六、关于新增会员的议案

协会拟新增会员95家(详见议案六)。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印发给大家,请各位代表审议。

 

议案一:

关于协会2018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以及《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费收缴情况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2018年初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全部撤销完成,所有财务收支纳入到协会账户统一核算。

2018年协会实际收取会费467.08万元。

二、会费支出情况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支出,根据协会公示的会员服务项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印刷费及信息资料费支出25.08万元。

包括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简讯》的印刷费支出,以及为开展行业活动印刷各种信息资料等支出。

(二)办公费、邮费、通讯费、审计费支出32.87万元。

(三)协会与会员单位进行联系和沟通,以及参加民政部、工信部等部委行业工作会议支出交通费、差旅费等89.14万元。

(四)办公用房物业费、供暖费、电费以及分支机构办公房租赁费等支出40.71万元。

(五)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费用支出255.83万元,协会总机构为会员专职提供服务的组联部工作人员费用支出26.71万元。

2018年协会业务活动支出总额2554.73万元,会费收入占支出总额大约为18.28%,协会的其他支出主要通过为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进行弥补。

特此报告,请予以审议。

议案二:

关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和民政部、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对协会改革后的章程修改有比较具体的要求,因此《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作了较大的修改,现将新章程提交大会审议。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CONSTRUCTIONMACHINERYASSOCIATION,缩写:

CCMA。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由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

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cma.org。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方向、政策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提出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四)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定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行业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产品进出口监测,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利用协会网站、简报和组织媒体资源宣传行业发展状况。

(七)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九)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监测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合作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开展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及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其它各类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接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企业资质评审,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等业务。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工程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院校、工程机械行业社团、专业服务组织(企业),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常务理事会代行审核会员入会。

(四)各分支机构可受协会委托办理吸收会员初审手续,经分支机构同意后报送总会秘书处按程序审批;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六)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可以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也可以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关心、支持行业和协会工作;

(二)按期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应该具备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本届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负责人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从推荐的理事人选中选举产生,当选常务理事、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未入选理事的人选直接丧失常务理事、负责人被选举资格。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以上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也可以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得超过23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也可以由副会长兼任。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节常设机构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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