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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钱注意事项.docx

防制洗钱注意事项

 

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630號函洽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2月4日金管銀票字第10400018060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4日金管銀票字第10400301330號函洽悉

 

編號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依據資料

捌-001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金錢信託及以易

變現之財產(如有

價證券)信託

一、作業程序

(一)確認客戶身分。

1確認客戶身分時機:

(1)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2)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

a.辦理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下稱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時。

b.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一定金額之國內現金匯款時。

(3)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國內轉帳匯款案件時。

(4)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自洗錢及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5)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2確認客戶身分方式,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2)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簽約或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目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

(3)採取辨識及確認客戶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

(4)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

3前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下列資訊以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

(1)客戶為法人時:

a.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所稱具控制權係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b.如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際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徵詢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必要時得取得客戶出具之聲明書確認實際受益人之身分。

c.如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採取合理措施,確認擔任高階管理職位(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之自然人身分。

(2)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

應確認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3)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本作業程序(五)第一款但書情形者外,得不適用上開應辨識及確認實際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a.我國政府機關。

b.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c.外國政府機關。

d.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e.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f.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g.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對前開金融機構及投資工具需留存相關文件證明(如公開資訊查核紀錄、該金融機構防制洗錢作業規章、負面資訊查詢紀錄、金融機構聲明書等)。

h.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郵政儲金。

4確認客戶身分應遵循之事項:

(1)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或與臨時性客戶進行金融交易超過一定金額時或懷疑客戶資料不足以確認身分時,應從政府核發或其他辨認文件確認客戶身分並加以記錄。

(2)應對委託帳戶、由專業中間人代為處理交易,要特別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作為。

(3)應特別留意非居民型之客戶,瞭解其選擇在國外簽約之原因。

(4)應加強審查私人理財金融業務客戶。

(5)應加強審查被其他金融業者拒絕金融業務往來之客戶。

(6)對於非「面對面」之客戶,應該施以具相同效果之確認客戶程序,且必須有特別和足夠之措施,以降低風險。

(7)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應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5簽訂信託契約時有以下情形應予以婉拒:

(1)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簽約者。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者,但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得採委託、授權簽約之案件,若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者。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5)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6)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簽約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8)辦理簽約對象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6有以下情形得依契約約定為下列之處理:

(1)對於前款第八目情形,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解除契約。

(2)對於不配合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二)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1與委託人簽約時(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第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2若屬個人簽約,除身分證外,並應徵提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另應利用本機構所建置之資料庫或外部之資訊來源查詢是否為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如是,應採取較高之風險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3非個人戶部分,應提供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徵提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辦理簽約。

繳稅證明不能作為簽約之唯一依據,但如已徵提公司設立等登記證照,得作為該非個人戶代表人(負責人)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另如公司戶簽約,已徵提登記證照,並於經濟部網站查詢並留存公司登記資料,得免再徵提其他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

4對於採委託授權簽約或簽約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5對於採函件方式辦理簽約者,應於簽約手續辦妥後以掛號函復,以便證實。

(三)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1應對客戶業務關係進行持續性審查,及對其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2應定期檢視辨識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

3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確認客戶之身分。

但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四)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1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2應依本作業程序

(一)第二款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3除本作業程序(四)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情形外,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4對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其他金融機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信託,其信託資金雖達一定金額以上,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5前款免申報情形,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形時,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6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應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相關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1)同一信託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進出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進出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3)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要求開立憑證,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4)同一客戶於不同櫃檯以每筆未逾(或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門檻辦理現金進出交易,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5)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資金信託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6)久未往來之信託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7)信託帳戶密集加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解約,以大額或分散方式提領,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8)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相關交易流程者。

(9)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本款所述之國家或地區係指依據主管機關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10)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大筆款項入信託帳戶。

(11)對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標準加入信託帳戶後,再委託電匯至其他城市或地區者。

(12)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主管機關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13)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之信託。

(14)客戶簽訂信託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相距時間不久且無正當原因者。

(15)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7對前款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8前兩款交易未完成者,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五)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1本作業程序

(一)第二款及本作業程序(三)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應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對於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1)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2)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者。

2前款得採行之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如下:

(1)降低客戶身分資訊更新之頻率。

(2)降低持續性監控之等級,並以合理的金額門檻作為審查交易之基礎。

(3)從交易類型或已建立業務往來關係可推斷其目的及性質者,得無須再蒐集特定資訊或執行特別措施以瞭解業務往來關係之目的及其性質。

3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進行客戶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客戶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

(六)與客戶往來相關文件及交易紀錄憑證之保存。

1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之保存應至少保存五年,且確保能夠迅速遵循權責機關對相關資訊之請求,並足以重建個別交易,及作為犯罪行為之起訴證據。

前述必要紀錄包括:

(1)進行交易的各方姓名或帳號或識別號碼。

(2)交易日期。

(3)貨幣種類及金額。

(4)存入或提取資金的方式,如以現金、支票等。

(5)資金的目的地。

(6)指示或授權的方式。

2對達一定金額以上大額通貨交易,其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至少保存五年。

確認客戶程序之紀錄方法,由本機構(總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機構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3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其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至少保存五年。

4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下列資料應留存至少五年:

(1)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2)帳戶檔案。

(3)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管制。

1帳戶及交易持續之監控:

(1)應逐步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

(2)對較高風險帳戶加強監控。

(3)應特別注意沒有明顯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所有複雜、不尋常大額交易或所有不尋常型態交易;應儘可能審視上述交易之背景及目的,並將所發現建立資料。

2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1)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2)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3)意圖說服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7)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8)意圖提供利益於職員,以達到本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3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程序,包括檢視擬僱用員工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特別是負責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之員工。

另並應注意員工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利害衝突。

4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請稽核單位協助:

(1)職員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2)職員依規定應休假而無故不願意休假。

(3)職員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

5專責人員及相關申報流程:

(1)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擔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本範本之執行,並應指定一級單位為事務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六個月內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2)各分支營業單位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3)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程序:

a.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b.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c.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填寫申報書。

d.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機構。

e.由總機構所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4)如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若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

公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6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1)依規定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2)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3)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法令遵循主管人員或稽核單位人員為執行職務需要,應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

7應定期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且所採取之管控措施的類型與程度,應與洗錢與資恐風險,以及和業務規模相稱。

8在外國當地法規許可之情形下,應確保國外分支機構遵循與國內同樣嚴謹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作為,當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支機構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總機構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機構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主管機關陳報。

(八)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防制計畫。

1應採取相關合宜措施以識別、評估各項業務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據所辨識之風險訂定具體的風險評估項目,以進一步管控、降低或預防該風險;具體風險評估項目應至少包括地域、客戶與產品三類指標:

(1)地域風險:

應識別具較高洗錢及資恐風險的區域。

(2)客戶風險:

應綜合考量個別客戶背景、職業與社會經濟活動特性、地域、以及非自然人客戶之組織型態與架構等,以識別該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

(3)產品風險:

應依據個別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識別可能會為其帶來較高的洗錢及資恐風險者;並應於新產品或新服務上線前,進行全面洗錢風險評估,並按照風險控制原則,建立相應風險管理措施。

2應建立不同之客戶風險等級與分級規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1)客戶之風險等級,至少應有兩級(含)以上之風險級數,即「高風險」與「一般風險」兩種風險等級,作為加強客戶審查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執行強度之依據。

(2)不得向客戶或與執行防制洗錢義務無關者,透露客戶之風險等級資訊。

3對於新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時,確定其風險等級;對於已確定風險等級之既有客戶,應依據公司之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重新進行客戶風險評估;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或察覺客戶交易模式變更時,應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4應依據已識別之風險,建立相對應的管控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1)應依據客戶的風險程度,決定不同風險等級客戶所適用的管控措施。

(2)應依據公司風險防制政策、監控及程序,針對各類型之高風險客戶採取不同的管控措施,以有效管理和降低已知風險。

(3)對於風險等級為最高之客戶,應至少每二年進行一次客戶審查。

5應依據下列指標,建立定期且全面性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

(1)業務之性質、規模、多元性及複雜度。

(2)目標市場。

(3)公司交易數量與規模:

考量公司一般交易活動與其客戶之特性等。

(4)高風險相關之管理數據與報告:

如高風險客戶之數目與比例;高風險產品、服務或交易之金額、數量或比例;客戶之國籍、註冊地或營業地、或交易涉及高風險地域之金額或比例等。

(5)業務與產品,包含提供業務與產品予客戶之管道及方式、執行客戶審查措施之方式,如資訊系統使用的程度以及是否委託第三人執行審查等。

(6)內部稽核與監理機關之檢查結果。

6公司之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結果應做為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基礎並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分配適當人力與資源,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以預防或降低風險。

7公司有重大改變,如發生重大事件、管理及營運上有重大發展、或有相關新威脅產生時,應重新進行評估作業。

二、控制重點

(一)是否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簽約或交易,是否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作業程序

(一)第二款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

(三)是否依作業程序

(一)第三款採取辨識及確認客戶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並定期檢視辨識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四)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若屬個人簽約,除身分證外,是否徵提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

非個人戶部分,是否提供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徵提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五)對於採委託、授權簽約或簽約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是否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六)對於採函件方式辦理簽約者,是否於簽約手續辦妥後以掛號函復,以便證實?

(七)對信託資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是否依作業程序

(一)第二款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八)信託資金單筆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作業程序(四)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外,是否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申報。

(九)於作業程序(四)第六款所列應注意之交易情況,如認為客戶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是否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十)對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其他金融機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信託,其信託資金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是否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如發現有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時,是否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十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是否保存五年以上?

(十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大額通貨交易,其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是否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以上?

(十三)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其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是否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以上?

(十四)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下列資料是否留存五年以上?

1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2帳戶檔案。

3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十五)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是否依下列程序辦理?

1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3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填寫申報書。

4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機構。

5由總機構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十六)如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是否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

(十七)依規定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是否保守秘密,未任意洩漏?

(十八)前述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是否均以機密文件處理?

如有洩密案件是否依有關規定處理?

(19)是否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程序,並注意員工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利害衝突?

(20)是否採取合宜措施以識別、評估各項業務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據具體風險評估項目,進一步管控、降低或預防風險?

(21)是否建立不同之客戶風險等級與分級規則?

(22)對於新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是否在建立業務關係時,確定其風險等級?

(23)是否依據客戶的風險程度,決定不同風險等級客戶所適用的管控措施?

(24)就風險等級為最高之客戶,是否至少每二年進行一次客戶審查?

(25)是否依據下列指標,建立定期且全面性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

1業務之性質、規模、多元性及複雜度。

2目標市場。

3公司交易數量與規模:

考量公司一般交易活動與其客戶之特性等。

4高風險相關之管理數據與報告:

如高風險客戶之數目與比例;高風險產品、服務或交易之金額、數量或比例;客戶之國籍、註冊地或營業地、或交易涉及高風險地域之金額或比例等。

5業務與產品,包含提供業務與產品予客戶之管道及方式、執行客戶審查措施之方式,如資訊系統使用的程度以及是否委託第三人執行審查等。

6內部稽核與監理機關之檢查結果。

法令規章:

一、洗錢防制法

二、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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