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 槐山羊板皮槐皮产品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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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槐山羊板皮槐皮产品标准

河南省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槐山羊板皮槐山羊肉

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立项。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意义槐山羊板皮(槐皮)于2014年8月经国家质检总局技术审查获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其板皮取自于地方优良品种槐山羊。

据《沈丘县志》记载:

槐山羊在国内外久负盛名,皮质优良,为汉口路板皮之中坚,称汉口槐皮,是各国皮货商争相抢购的热门货。

1982年11月24日—27日,中国畜禽考察团通过境内山羊的实地考察,确定沈丘县槐店镇为槐山羊的中心产地,命名为槐山羊。

经周口市人民政府界定槐山羊地理保护范围为:

沿颖河、蔡河、汾河、泉河流域,包括沈丘县全境及项城市、淮阳县、郸城县部分乡镇。

槐山羊养殖历史悠久、自然条件优越、生产基础良好、防疫体系健全、扶持政策优厚、保种提纯、品质优良,形成了槐山羊板皮良好的质量特性。

即皮形为蛤蟆状,每张皮重为0.25-1kg;面积为0.19-0.35平方米;晚秋、初冬宰剥取皮为“中毛白”,质量最佳。

板皮色为浅黄或棕黄色,油润光亮,呈核桃花纹状、皮厚柔软、毛孔细小均匀、板质致密、不易干枯、疏松,分层较多(至少可分5-6层),不易破碎,折叠无白痕,富有较强的韧性及弹性,抗张强度较高。

国际市场上高级“京羊革”、“莽胺革”常取自于槐皮。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养殖业规模不断发展,槐山羊原产地养殖户引进了大量的外地山羊品种,导致了槐山羊品种的杂交,品种品质不纯,在某种程度上减损了槐山羊质量特性优势。

因此,沈丘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槐山羊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沈丘县祥和集团建立了槐山羊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槐山羊养殖协会,投资兴建了标准化的原种保护和繁育基地、槐山羊板皮加工生产基地,开展了提纯复壮、保种提优等技术开发工作。

于2012-2014年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并获准为槐山羊板皮(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制定该产品统一的地方标准非常必要。

它将科学的规范和体现槐山羊板皮(槐皮)地理质量技术要求及品质优势特性,用标准化组织管理,用技术标准指导养殖,实现标准的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有效性,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为保障产品质量提供监督检验依据。

对传承和保护“羊文化”,进一步推动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造福一方百姓,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标准起草过程

2012年3月16日,沈丘县人民政府授权沈丘县质监局组织申报沈丘县槐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并成立了沈丘县槐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编撰委员会。

首先,由县质监局牵头与市级质监局、畜牧局、槐山羊养殖基地的畜牧专家、技术人员及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调研、论证、搜集整理第一手技术标准资料;在市质监局的带领下,组织相关人员赴山东省济宁市质监局学习“小尾寒羊”地标申报经验。

经过努力,形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沈丘槐山羊》征求意见稿。

于2013年3月向省质监局申请、报批、立项。

经省质检局组织省、市、县有关专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标准审核人员进行审定,发布了《沈丘槐山羊》DB41/T789-2013标准。

随着地标申报工作的不断深入,于2014年8月29日,接受了国家质检总局及专家组的技术审查。

专家组建议:

以槐山羊板皮(槐皮)和槐山羊肉两项产品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重新申报。

至此,沈丘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整改报告,积极组织畜牧、质检、养殖技术人员进行调研、对相关项目资料、技术数据详细搜集,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申请对产品质量开展检验检测,获得了可靠的技术数据。

经反复征求相关专家及企业技术人员意见,对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加以分析和确认后,由市县质监局标准化人员起草,制定了《槐山羊板皮(槐皮)》企业标准。

2014年12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了《槐山羊板皮(槐皮)质量技术要求》。

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批奠定了基础。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要求,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需要,本企业标准在转换为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省科技处及标准化处领导的指导,广泛征求了省市县畜牧局及基层技术专家的意见,通过专家咨询达30余次;报审征求专家意见稿20份、发放征求企业意见表17份;不断修订、补充、完善、规范该标准,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5年月,完成送审稿和报批稿。

四、主要技术指标依据

1、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范围:

适用于以河南省沈丘槐店为中心,采用以沈丘县、项城市、淮阳县、郸城县划定区域内养殖的槐山羊宰后加工的板皮,俗称槐皮。

引用了GB/T6440-2012山羊板皮。

2、单位产品分A类、B类不合格品。

参见GB/T6440-2012附录A山羊板皮主要伤痕及主要特征。

3、质量卫生要求槐山羊板皮应产自安全非疫区,符合动物兽医卫生要求。

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或检验出炭疽阳性的槐山羊板皮按照GB16548-2006和GB/T16569-1996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加工要求最佳宰剥季节为秋季,冬春和夏季次之。

应宰剝适当,皮形完整,晾晒平展,毛被、板面洁净。

(淡干板、盐干板、盐湿板)。

5、槐山羊板皮(槐皮)皮形及皮质:

皮形为蛤蟆状;皮质主要理化指标为:

抗张强度、伸长率、收缩温度;品质质量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等外。

品质比差参考GB/T6440-2012附录B和D。

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07-2005第2章的规定。

五、其它说明

1、本标准符合《标准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议本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3、本标准为《地理标志产品槐山羊板皮(槐皮)》地方标准。

4、在起草本标准的过程中,编写组虽然做了大量的调研、搜集、走访、整编等工作,但由于工作的局限性及参照资料少,缺乏制定标准经验,缺点和不足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多提宝贵意见,不断完善本标准,达到科学、协调、统一、合理、规范之目的。

标准起草小组

河南省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槐山羊肉

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立项。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意义槐山羊肉于2014年8月经国家质检总局技术审查获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据《沈丘县志》记载:

槐山羊肉具有瘦肉多,脂肪少,不肥不腻,膻味小,煮汤、烹调适口性强等特点。

曾获得上海世博会“准入证”。

1982年11月24日—27日,中国畜禽考察团通过境内山羊的实地考察,确定沈丘县槐店镇为槐山羊的中心产地,命名为槐山羊。

经周口市人民政府界定槐山羊地理保护范围为:

沿颖河、蔡河、汾河、泉河流域,包括沈丘县全境及项城市、淮阳县、郸城县部分乡镇。

槐山羊养殖历史悠久、自然条件优越、生产基础良好、防疫体系健全、扶持政策优厚、保种提纯、品质优良,形成了槐山羊肉良好的质量特性。

其肉含蛋白质≥18.0ɡ/kg,脂肪≤8.0g/100g。

产肉性能优于其它羊种,春羔秋宰,当年收益。

此时羯羊可达17.40千克,屠宰率可达48.79%,净肉率为39.02%。

槐山羊成熟早、繁殖率高、产肉率高。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养殖业规模不断发展,槐山羊原产地养殖户引进了大量的外地山羊品种,导致了槐山羊品种的杂交,品种品质不纯,在某种程度上减损了槐山羊质量特性优势。

因此,沈丘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槐山羊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沈丘县祥和集团建立了槐山羊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槐山羊养殖协会,投资兴建了标准化的原种保护和繁育基地、槐山羊板皮加工生产基地,开展了提纯复壮、保种提优等技术开发工作。

于2012-2014年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并获准为槐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制定该产品统一的地方标准非常必要。

它将科学的规范和体现槐山羊肉地理质量技术要求及品质优势特性,用标准化组织管理,用技术标准指导养殖,实现标准的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有效性,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为保障产品质量提供监督检验依据。

对传承和保护“羊文化”,进一步推动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造福一方百姓,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标准起草过程

2012年3月16日,沈丘县人民政府授权沈丘县质监局组织申报沈丘县槐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并成立了沈丘县槐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编撰委员会。

首先,由县质监局牵头与市级质监局、畜牧局、槐山羊养殖基地的畜牧专家、技术人员及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调研、论证、搜集整理第一手技术标准资料;在市质监局的带领下,组织相关人员赴山东省济宁市质监局学习“小尾寒羊”地标申报经验。

经过努力,形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沈丘槐山羊》征求意见稿。

于2013年3月向省质监局申请、报批、立项。

经省质监局组织省、市、县有关专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标准审核人员进行审定,发布了《沈丘槐山羊》DB41/T789-2013标准。

随着地标申报工作的不断深入,于2014年8月29日,接受了国家质检总局及专家组的技术审查。

专家组建议:

以槐山羊板皮(槐皮)和槐山羊肉两项产品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重新申报。

至此,沈丘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整改报告,积极组织畜牧、质检、养殖技术人员进行调研、对相关项目资料、技术数据详细搜集,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申请对产品质量开展检验检测,获得了可靠的技术数据。

经反复征求相关专家及企业技术人员意见,对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加以分析和确认后,由市县质监局标准化人员起草,制定了《槐山羊肉》企业标准,经河南省卫生厅备案。

2014年12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了《槐山羊肉质量技术要求》。

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批奠定了基础。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要求,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需要,本企业标准在转换为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省科技处及标准化处领导的指导,广泛征求了省市县畜牧局及基层技术专家的意见,通过专家咨询达30余次;报审征求专家意见稿20份、发放征求企业意见表17份;不断修订、补充、完善、规范该标准,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5年月,完成送审稿和报批稿。

四、主要技术指标依据

1、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范围:

适用于以河南省沈丘槐店为中心,采用以沈丘县、项城市、淮阳县、郸城县划定区域内养殖的槐山羊,经宰后加工的槐山羊肉。

参照GB/T996《鲜、冻胴体羊肉》制定本标准。

2、根据加工方式不同分为:

鲜羊肉、冷却羊肉、冻羊肉。

3、质量卫生要求:

原料要求:

槐山羊应来自于河南沈丘槐店为中心,沿迎河、汾河、泉河、蔡河及相邻周边的项城市、淮阳县、郸城县及沈丘全境内养殖的非疫区的,并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活羊养殖环境、养殖过程中疫病防治、饲料、饮水、兽药与免疫品应执行相应国家规定,不应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

生产用水应符合GB4789的要求。

4、本标准列表规定了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主要质量特色:

槐山羊肉蛋白质高、脂肪低。

品质鲜嫩,不肥不腻,膻味小,煮汤、烹调适口性强。

产品安全及其它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其它说明

1、本标准符合《标准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议本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3、本标准为《地理标志产品槐山羊肉》地方标准。

4、在起草本标准的过程中,编写组虽然做了大量的调研、搜集、走访、整编等工作,但由于工作的局限性及参照资料少,缺乏制定标准经验,缺点和不足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多提宝贵意见,不断完善本标准,达到科学、协调、统一、合理、规范之目的。

标准指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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