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57224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x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

《国家赔偿法》教学内容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和时效

五、国家赔偿程序

六、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

(一)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承担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

1、违法归责原则:

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4、17、38条)

2、结果归责原则:

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

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损害,国

家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

(三)国家赔偿的分类

1、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2、刑事赔偿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种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一)主体要件:

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1.行政赔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机构和组织,上述机关、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的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

即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四个特征:

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可归责性。

1.职权性:

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权有

关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权力性:

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实施的

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3.执行性: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具体对象与具体事项实施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4.可归责性:

(1)违法归则原则:

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不法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结果归则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过错,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引起国家赔偿。

(主要存在于司法赔偿领域)

(三)结果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四)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

缺乏因果关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规定要件如果一个案件完全符合上述的主体、行为、结果、因果

等要件,但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的话,任然不能引起国

家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需要以现实中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条件。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

事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

(一)国家赔偿请求权人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经转移的请求人资格

继承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一一既包括近亲属,又包括其他亲属如叔伯、舅姑等。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侵权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加重损害的,则与原机关构成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五)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

指国家赔偿请求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

如果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权人没有申请,则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单独提起国家赔偿——2年申请行政复议时提请国家赔偿——60日申请行政诉讼时提请国家赔偿——3个月赔偿请求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后,不可再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五、国家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程序

1.《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赔偿的,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受害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处理时,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的,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在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时依法决定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的是连带责任。

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后,可以再向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追偿其应支付的部分赔偿金额。

3.《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

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如受害人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法同时提出多项赔偿要求。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

决定赔偿的,义务机关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请求人。

决定不予赔偿的,义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这是作出赔偿决定的必经程序。

双方只能就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且应在法定限度内,超过了则属违法。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

行政追偿:

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一)赔偿方式

1.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

2.辅助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二)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两部分——1、对误工损失的赔偿;2、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天数。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三)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该平均工资的5倍。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护理费——聘请专人进行护理的费用,前提是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18

扶养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未满岁的子女,以及与公民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人。

3、造成死亡的

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公民死亡的,国家支付的死者生前的医疗救治费应当单独支付。

4、造成精神损害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只要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就可以认定

其名誉权、荣誉权受损。

赔偿的方式应当在不良影响所达的范围内作出。

5、造成财产损害的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

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仓储保管费,设备保养维护费,职工基本工资等。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