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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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约地点:

 

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减):

1.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材料购置、安装及开通调试。

 

1.3.2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材料购置、安装及开通调试。

1.3.3水喷淋系统材料购置、安装及开通调试。

1.3.4灭火器系统配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备材料购置、安装及调试。

所有设备、设施见附件工程预算书。

消防施工范围为距建筑外墙面2米内所有相关的土建(砌筑井)及安装工程,要求乙方根据管道连接方式预留好接驳条件。

1.4工期:

1.4.1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共计个日历天。

1.4.2上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需调整,则以甲方书面另行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但绝对工期保持不变。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工程最终通过当地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

如在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日期内未能取得上述验收手续,则视为竣工延期。

第二条:

工程造价

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

元整)。

最终按照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依据预算书单价结算合同总价款。

2、本工程价款采用(根据工程所在地情况据实调整):

1)本工程造价采用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主要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或经双方同意的距工程最近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如遇以上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主要材料价格时,根据市场调研,按双方认定的价格结算。

可根据实际更改

2)铁丝、圆钉等辅助材料均不进行材差调整(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的材料价差只计税金不取费、不降点;通过认质认价确定的未计价主材只计税金不取费、不降点)。

如有政策性的辅材调整文件,则执行文件。

3)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包人交纳的部分规费,其返还部分由发包人自行支配。

根据实际选择适用

4)乙方报审结算时,在甲方进行初审完后,再由甲方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最终以外审机构审计的结果为准。

外审机构审核时,如发生争议,对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应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

3、本合同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税金、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消防工程检验费、技术资料费,还包含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超高费、垃圾清运费、材料设备价格市场波动风险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第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3.1乙方人员、材料、机具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工程款;在本工程全部完工后验收前付至合同总价款的%(含预付款);在工程验收合格(须取得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并甲方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保质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乙方须履行质保责任)的,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3.2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以政府消费部门消防检测验收合格为准,签字交接工程和办理相关手续。

3.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95%工程款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款100%的发票。

3.4工程产值申报要求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要求乙方工程产值(即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必须2个月内向甲方申报入账,超过2个月未申报的,甲方及亿利资源集团、金威建设集团有权不予认可并不再承担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报审结算时,应当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并不承担迟延结算、付款的违约责任。

(1)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如有,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施工日志和经甲方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4)施工阶段的重要节点、做法及隐蔽工程的所有电子图片资料;

(5)甲方及设计院认可的竣工图(含电子版文件);

(6)认质认价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等资料(一正两副,共三套);

(7)工程结算书(必须附有结算编制说明,明确结算的编制范围、计价依据等相关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4.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及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61-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有最新标准、规范发布的,依据新标准、新规范。

工程质量还应满足甲方质量标准。

4.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

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4.3工程竣工以消防部门检测乙方所承包工程范围的项目检测合格为准视为交工。

4.4在保质期间属于乙方订购设备或承包施工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

4.5交工后,乙方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4.6工程验收,乙方应具备如下有关条件:

4.6.1完成承包合同内的全部工程项目。

4.6.2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4.6.3所承包的工程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

4.6.4通过项目所在地消防验收部门验收合格。

4.7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根据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对于对乙方发出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甲方有权在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由甲方从乙方首期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五天内,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万元的“不欠薪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聚众滋事的,甲方按照乙方欠薪金额2倍的标准从“不欠薪保证金”中扣除款项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因此导致“不欠薪保证金”不足本条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或由甲方从乙方之后的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剩余“不欠薪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可选择条款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的责任:

6.1.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各项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1.2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全图贰套,水、电分项工程图叁份。

6.1.3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协助办理隐蔽工程手续、设计变更、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6.1.4甲方委派为甲方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签发施工现场生产相关的技术、质量、文明施工和进度等的工作指令。

6.1.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经营原因或公司领导层调整导致合同项下工程范围调整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有权通知乙方工程相应进行调整或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应予配合。

前述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6.2乙方的责任

6.2.1组织施工队伍、机具设备按期进入现场,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每天保证工完场清。

6.2.2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严把施工质量。

按期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项目,做好设备安装、调试,保证顺利开通及运行。

6.2.3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6.2.4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

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6.2.5保证安全生产,施工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配合处理。

6.2.6提供和维修施工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6.2.7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6.2.8保证本协议约定工期内完成。

6.2.9每月1日前向甲方和监理提交下个月进度计划。

6.2.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

6.2.11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维护人员,直至完全独立操作为止。

6.2.12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备,应在竣工报告提交后十五天内全部撤离,并工完场清。

6.2.13乙方应当遵守附件《亿利金威劳务用工管理和规定》,违反该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6.2.14乙方应当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并向甲方提供每次工资发放表的原件。

如乙方未按时发放工资,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代为发放。

如果乙方未按时发放工资,导致工人聚众滋事的(5人以上),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6.2.15不论何种原因,乙方中途退场的,乙方均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三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量,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由甲方、乙方、监理(如有)共同签字、盖章;对有争议的工程量也应当记录在案,并写明争议的原因。

如果后期建设将导致争议的工程量无法核对,甲方和乙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量鉴定(双方对选择第三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第三方或亲自鉴定),鉴定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异议,鉴定费由与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一方承担。

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与甲方核对工程量,或拒绝在核对工程量的文件上签字的,应当以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经甲方一次书面通知后,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工作内容另行发包,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相关工程量的确认按照上述约定执行。

6.2.16乙方在承包工程作业面的施工人员或机械明显不足,不采取措施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经甲方和监理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仍未增加足够的人员或机械,甲方有权将严重影响工期进度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相应扣除乙方未完成该部分的工程款。

乙方应当在甲方决定另行发包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量,未在上述期限内核对的,以监理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

7.1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一式4份,其中原件2份,复印件2份,按本工程所在地,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需符合当地,区域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竣工验收请示报告后及时组织监理等核验各方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工期不顺延。

7.3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甲方、总发包方、监理等核验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

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乙方在整改后应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监理等核验各方签字验收.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均视为工期延误。

7.4乙方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并以该日期前乙方已提交的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乙方迟延提交的,视为放弃,不作为结算依据。

7.5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在现场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等均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如甲方有特定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执行。

7.6质保期限为:

年。

国家规定高于双方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7.7在质保期内,如工程或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提供免费保修,应当在甲方发出维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给予答复,保证48小时内派人员到达现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修理或更换完毕。

如乙方不及时修理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人修理或更换,所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当另行支付。

质保期过后,乙方应提供相关构件更换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乙方委派保修人员必须向甲方或物业公司送达书面的工作联系单,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认定为开始履行保修义务。

第八条:

工程变更

工程的所有变更应全部由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变更部分的工程款。

在工程需要变更时,乙方应当在工程变更前取得甲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变更单,该等变更必须以甲方正式签发的标准格式为准,且须加盖甲方“变更签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合同的经济条款,套用相同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

当没有合适的定额时,双方可按当时当地市场合理价协商确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1.1乙方工程逾期竣工,每延期一日须向甲方承担结算总造价0.1‰的违约金;

9.1.2乙方竣工逾期超过7日或进度工程量未达到计划工程量的70%或累计超过7天未按时间节点交付工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向第三人迟延交工承担的赔偿责任)。

9.2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2.1本合同工程总量应达到95%以上一次性通过验收,否则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外,还需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暂不予结算剩余工程款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维修、重做或工程返工后质量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通知单方调整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并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或重新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的工程款直接进行支付,工程款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2.3质量达不到标准(本合同工程总量20%以上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造价1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2.4乙方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除应当无条件予以更换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存在质量的产品数量计算,每发生壹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乙方应当在发现存在问题日起2日内更换完毕,在该期限内没有更换完毕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另行支付迟延违约金1000元整。

9.2.5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或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3乙方施工过程当中不听从甲方、监理单位监管,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5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

9.4乙方不按时提交进度等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9.5施工过程当中乙方施工未达到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5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另行聘人员清理乙方施工垃圾,费用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9.6施工过程当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部分0.1‰的违约金。

9.7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维修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9.8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0.1‰的违约金。

第十条:

对材料及设备的特别要求

10.1主要设备品牌

10.1.1火灾报警系统:

10.1.2消防泵:

10.1.3消火栓:

10.1.4喷淋: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上述品牌设备,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10.2设备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0.2.1按照图纸设计及消费技术规范的要求,定购材料设备。

10.2.2材料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和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

10.2.3乙方购置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质量标准,不合格或伪劣材料不得使用,否则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11.3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中所确认通讯地址全部可以送达,任何一项通知送达本合同确认的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尽到通知义务。

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任何一项通知及书面材料在送达时接收方应当配合送达方签字确认,否则送达方有权申请公证送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1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保持廉洁自律,如甲方工作人员故意刁难、索取财物(或回扣)或提出其他不正当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举报,与甲方主要负责人沟通。

甲方对举报属实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如甲方发现乙方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剩余款项作为乙方违反廉洁自律的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附件:

(所有合同附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附件1、工程预算书;

附件2、图纸;

附件3、《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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