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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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实现南山区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和创新产业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

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能力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三)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

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

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第六条南山区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

本计划支持已在南山区注册企业或依靠单位为南山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人才团队。

(二)计划支持内容为创新团队创业初期补贴。

补贴用于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

(三)计划支持额度为每团队最高1000万元。

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资金支付办法,具体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七条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以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同时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

为南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

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支持计划。

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1)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

(2)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2500元。

每个单位、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度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1)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国际阶段每项一次性资助1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每项一次性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个国家的申请;

(2)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每项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个国家的申请。

每个单位、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支持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

2.切块不超过3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

每项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运营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一年度在南山区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上一年度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落户支持。

2.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各项之间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3.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奖励支持;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奖励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第三章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

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

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2.设立大赛奖金,按企业成长组、初创团队组、大学生创新组对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年度参赛项目中胜出的项目予以奖励;设立单项奖,分为赛区类、合作类、企业(选手)类三类,对参与大赛的创业导师和媒体人以及在大赛进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团队或个人给与奖励。

(二)计划支持额度:

1.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资助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2.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金分比赛结束、在南山区设立公司两个阶段按照1:

1的比例进行拨付(境外获奖项目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单项奖每个获奖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总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建设要求,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1.依托“南山科技创新在线”平台,通过创新服务券的形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辖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创新服务券分为两种,一种作为交易凭证,可抵扣科技服务交易费用;一种作为企业参加品牌科技服务活动的凭证。

2.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南山区科技服务活动,支持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为区内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

3.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进而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4.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中间费用(包括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补贴。

5.支持投融资服务机构积极为区内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有针对性的投融资服务,鼓励投融资机构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提供风险代偿,按比例承担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

6.鼓励投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区内科技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敞口,降低企业贷款抵质押率,解决区内科技中小企业因资产轻导致融资难的问题,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二)计划支持额度:

1.单个科技企业资助年度内可使用创新服务券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机构按照券面金额的1.5倍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服务机构资助年度内最高可获得300万元资金资助。

2.单个品牌活动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提供品牌服务活动的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科技保险资助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且不超过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总额,中间费用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

以上两项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风险代偿金承担的总风险代偿比例不超过合作机构在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实际发生贷款总额的10%,为每个企业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帐损失的50%,单个机构每年代偿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6.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对于贷款类项目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5%。

第十四条“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办科技企业,推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公司。

(二)计划支持内容与额度:

1.公司成立一年内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或近一年内获得风险投资额,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对于参加当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前10名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联盟支持计划。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联盟(包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二)计划支持额度。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获得区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软科学研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支持围绕我区科技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开展的课题研究。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协会及组织等单位。

(二)计划支持内容。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项目分为两类:

一类是定向(重点)项目,项目名称(主标题)、研究内容及资助金额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但可以增加副标题;另一类为非定向(自命题)项目,即申报单位自行拟定题目进行申报,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对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计划项目支持额度为每项少于20万元。

第十七条教育卫生专项支持计划。

本计划为切块管理专项计划。

每年分别给区教育和卫生部门切块150万元,用于该部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一)教育专项支持计划。

1.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支持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在学校组织管理、课程教材改革、教学方式变革、教师专业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教学质量评价等领域开展创新实践,促进提升教育科研整体水平。

2.计划支持额度。

区教育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支持1万元。

(二)卫生专项支持计划。

1.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支持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的卫生科技研究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力求解决临床及公共卫生面临的重要问题,为南山居民创建安全高效的医疗卫生环境。

2.计划支持额度。

区卫生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给予最高5万的支持,一般项目视实际项目执行情况给予1-4万的支持。

第四章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核心技术培育支持计划。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

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二)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5%,且最高不超过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5%的研发投入奖励。

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按该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纳税总额核算)。

(2)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上年度承担省、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或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3)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上年度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上述

(1)、

(2)、(3)不重复支持,企业按最高额度享受。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上年度首次认定或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年度首次认定或经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财政奖励。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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