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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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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篇一: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

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

  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

  篇二:

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银田镇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法律依据(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

  7.《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8.《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15.《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

  16.《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1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九条

  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9.《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0.《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2.《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24.《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四条

  25.《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四条

  26.《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

  27.《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8.《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30.《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

  3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3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3.《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3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5.《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6.《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37.《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一、行政强制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强制措施,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实施机构:

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肖攀成洋)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唐志)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2、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由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实施机构:

武装部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成洋张新奇)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王杰)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3、应该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实施机构:

民政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成卓明苏玲)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黄德洪)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分布情况,组织林区村民委员会和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认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

  实施机构:

农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文奔辉)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2、文盲、半文盲公民经过接受文盲教育脱盲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考核发给脱盲证书。

  实施机构:

文化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李创新郭先胜)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谭鹏)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3、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实施机构:

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肖攀汤晓)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唐志)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5、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之前,对本地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实施机构:

武装部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成洋张新奇)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王杰)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实施机构:

国土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谭英胤赵星星)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黄德洪)

  决定机关:

韶山市国土局

  三、行政应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单位或个人的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当地军民补救。

  实施机构:

农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文奔辉)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四、行政征收

  对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施机构:

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肖攀成洋)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唐志)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五、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

  实施机构:

林业站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

韩学文郭先华)

  调查岗位:

林业站(执法人员:

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文奔辉)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六、其它行政行为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

  2、擅自招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的。

  3、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申请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批准。

  实施机构:

文教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李创新郭先胜)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谭鹏)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5、封山育林

  实施机构:

林业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文奔辉)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6、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调整批准。

  7、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批准。

  8、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批准。

  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10、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争议的处理。

  11、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发生的纠纷。

  1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实施机构:

国土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谭英胤赵星星)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黄德洪)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14、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实施机构:

民政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成卓明苏玲)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黄德洪)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15、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实施机构:

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肖攀苏鹤)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唐志)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16、个人之间、个人与全体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实施机构:

林业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

文奔辉)

  决定机关:

银田镇人民政府

  银田镇人民政府

  篇三:

乡镇行政执法总结汇报

  20xx年乡镇行政执法总结汇报

  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方案,确保了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及《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同时,配合县法制局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全体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

二是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梳理行政法规、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

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业务站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

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

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

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综合考核、广泛监督的原则,制定本镇及各业务站所的〈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干部的考核监督力度。

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执法干部,要按《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增强执法干部工作责任心,有效杜绝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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