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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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

赣府发(2007)31号

发布日期:

2007-10-24

执行日期:

2007-10-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力争降低20%,各类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必然选择;是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内在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2006年以来,全省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省政府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3号),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2006年我省同全国一样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

同时,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按照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能源需求和污染物产生量将持续增大。

只有坚持集约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上来。

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要加大投入力度,依托重大项目,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推进,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和加强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市、县(区)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重点企业和单位。

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考核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公布。

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综合各县(市、区)情况的基础上,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

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依法实行处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省政府文件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部署、组织、协调、考核全省节能减排工作。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与省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企业在11月底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06吨标准煤下降到0.85吨标准煤,力争降低20%.全省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5.1%,由45.7万吨减少到43.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由61.3万吨减少到57万吨。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522立方米下降到418立方米,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352立方米下降到246立方米,降低30%.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方针,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增量、优化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的体制和机制,尽快形成节能环保型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产业项目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任务,其中,“十一五”期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94.71万千瓦、淘汰小炼铁能力150万吨和小炼钢能力315万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955万吨。

通过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1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2万吨。

通过淘汰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COD1.5万吨,其中,2007年实现减排1500吨。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淘汰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

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各类资源调查评价。

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研究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

发展多晶硅、单晶硅、非晶硅产业体系,进一步做大太阳能光伏产业规模。

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七)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机制灵活、功能完善、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提高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到2010年形成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重点是:

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共600个项目,其中,2007年形成2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

组织实施100个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9万吨;2007年设市城市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68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万吨。

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3万吨。

加快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各设区市、县级市分别在2008年、2009年底前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实现稳定运行。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2010年全省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9.9万吨。

“十一五”期间,全省投运火电脱硫机组815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50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315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0.5万吨。

2007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132.5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4万吨。

大力实施工业锅炉烟气脱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酸性尾气综合治理等项目。

2007年实施新钢公司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工业窑炉废气脱硫等工业废气治理工程。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推进循环经济试点。

总结推广江西铜业公司循环经济试点经验,申报和实施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镇组织开展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

通过循环经济试点,显著提高全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水平,大幅推进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二)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

突出抓好工业节水,大力推进农业和城市节水,防止水质性缺水。

加快建设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抑制用水过快增长,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重点加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生产循环用水、中水回用及污水再生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进步和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现已使用的非节水器具在2008年底前完成更新。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管网的漏损率降低到20%以下。

研究实施消防、市政、市容、园林用水收费制度。

抓好萍乡市、湘东区、东乡县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以及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

严禁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水系中上游布局危险化学品、电镀、造纸等高污染、高风险产业项目,建立以水资源为纽带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十三)加快资源综合利用。

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十一五”期间建设低值煤电厂50万千瓦。

配合国家抓好南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抓好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利用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和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五)促进清洁生产。

认真贯彻《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强制审核,引导企业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2007年力争完成10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

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支持省内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核心企业,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关键技术。

重点组织开发应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等。

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

配合国家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

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

加快推广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

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引导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九)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市场化。

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大力推广青山湖污水处理厂BOT建设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技术,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南》和《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对市、县(区)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

上收部分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

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强化落实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加强新建、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

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积极参与全国发电调度改革试点,“十一五”期间形成8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力争节能300万吨标准煤。

研究和实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

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争取进行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督导企业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

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达标审核,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治理。

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2007年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省属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十一五”期间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

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

2007年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十一五”期间实现建筑节能60万吨标准煤。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效率。

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

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十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

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二十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厂实际运行情况。

在严格监督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对列入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发改、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

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对超过控制指标、减排任务未完成、河流出境水质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二十八)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认真实施国家《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强化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高耗能和不安全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出厂,坚决取缔非法制造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二十九)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

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

开展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

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县节能监察中心。

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水环境监测站(网)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

加快建立节能减排计量服务技术平台。

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稳步加大投入。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体系和标准体系。

制定和修订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提高节能减排违法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抓紧研究制定我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三十一)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统计部门建立并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并按季度及时向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三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三十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重点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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