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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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新

某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及相互间财务关系,维护国家及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

第二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资产所属关系,依照本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服从中国**的管理、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

第三条 中国**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各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负总责。

   财务总监是中国**财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协助总裁领导开展公司的财务工作,具体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三)参与研究、审批企业有关财务经济事项,会签企业上报、下发有关财会、经济管理等方面文件。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经理由中国**直接委派。

(具体管理办法另见《财务经理委派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企业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并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和调控工作。

(二)负责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和资金筹措,保障企业各项资金安全及良性循环。

(三)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全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核算、分析与考核,组织实施企业内部分配,编报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和应交款项。

(四)中国**资金财务部除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工作;

3、负责对参股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

4、负责本部及全资子公司资金的统一调配工作;

5、负责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网络化工作;

6、负责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以及派出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参与企业发展和机构设立(撤并)研究,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投资)活动可行性分析、决策及实施,参与经济合同研究与洽谈,参与审查、实施企业经营计划、参与制定其他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各项经济活动及各项资产均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畴,接受企业财务监督和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监督。

二、财务核算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总经理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按产权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分为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部是公司的投资中心、决策中心和调控中心;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但财务与中国**财务挂钩。

除特殊安排外,中国**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各自负责对外办理所有税费的计征、清缴工作。

对外财务报表由中国**资金财务部负责合并。

第七条 中国**资金财务部对所属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

内容为:

1.核实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核实其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核实各项实物财产是否帐实相符,有无呆滞、残损、变质的库存商品;

3.检查全部的债权、债务(含内部往来款项),重点检查逾期未收款及呆死帐,规范其财务帐目;

4.检查财务收支帐目,特别是费用开支帐;

5.检查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及使用情况;

6.检查和分析本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进。

第八条 每个月份终了后,所属子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资金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报送决算报表。

对上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应附简明扼要的说明。

三、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司预算审批最高权力机构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资金财务部为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十条每年第三季度,公司资金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及公司总裁的要求,负责组织讨论和下达下年预算工作指导方针和主要预算目标(包括经营方针、重点投资、成本和费用控制目标及主要措施、资金管理目标);每年十月底前所属子公司将下年度预算上报资金财务部,资金财务部根据各预算单位预算进行汇总和编制综合预算,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预算和综合预算进行评审,并对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公司领导。

四、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的资本,应按照投资主体划分界定为:

机构验证,健全实收资本入帐的各项程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

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任意抽走。

第十二条中国**资金财务部负责公司整体资金的筹措和调配管理。

公司财务部在资金调配过程中有权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所有资金的管理权在各企业财务部门。

除财务部门外,其它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搞帐外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资金“体外循环”,不得私存、私转企业经营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企业财务部门开设银行帐户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

企业所开各类银行帐户,每年必须如实报中国**资金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为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资金实行内部调剂。

按有偿使用原则计算利息成本。

第十四条 所属子公司所需的大额资金,中国**资金财务部提供融资或担保服务,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全部由用款单位承担。

全资子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报中国**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所需资金的管理,各部门对经营业务所需资金,应按年、按季、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中国**资金财务部,以便筹措资金。

第十六条关于对外采购,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预付货款。

特殊情况经总裁或总监批准可预付部分货款。

第十七条支付采购货款时,业务部门必须提供采购合同、国家认定的正式发票,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正常业务性资金的支付应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根据各级限额规定,经过应有审批手续。

非正常经营性资金的支出,则必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总裁批准。

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工具及其他经营管理办公用具,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条的列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技术等条件,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编制年度预算或计划。

   1.对中国**本部:

  凡属预算内购置,购置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批准;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不足10万元人民币(不含10万元人民币)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和财务总监联合批准;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由财务总监、总裁联合批准。

凡属超预算购置,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总裁批准后方可购置,不得先购后报。

   2.对全资子公司:

     购买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万元(含),或一次购买总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向中国**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执行报批手续。

   3.对控股及参股公司:

     中国**行使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具体干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资产购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现有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对全部固定资产都要编号登记,有关部门设专人管理,每年清点核对。

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的赠送、转让、报废、变价处理,按固定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理,应列出清单,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备案,并作帐务处理,不得搞帐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要记入专门科目。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盘盈、盘亏清理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设备的使用、维修、检修岗位责任制。

年终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要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报经领导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支,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在二年内分期摊销。

全资子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等,总金额超过RMB20万元(含RMB20万元)的,应报中国**审批。

中国**有权对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调拨。

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要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增减值按制度规定办理。

六、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加强立项审批、监控、效益回收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地控制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

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对新投资项目必须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投入与收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商业风险分析与防范,法律障碍与风险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及措施。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应全面负责,年终向中国**报告投资项目的现状、风险及其收益情况。

投资项目存有重大隐患或出现亏损时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具体转变措施。

对原有投资项目每年度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投资意向合同不完整的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对没有明显效益的投资项目,要关、停、并、转,及时撤回投资。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纳入公司统一计划,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具体规定见《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中国**、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时,必须与联营方签订详细的合同或协议,明确权、责、利。

向境外投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特殊情况必须报经中国**领导批准,并办理“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声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三十条凡企业对外投资拥有控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作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核算。

第三十一条采取认购股票、债券等方式对外投资,一律报经中国**审批。

经批准所购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项登记、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调用或转借。

转让有价证券应由原承办机构(人员)提出转让意见书(包括转让理由、对象、价格等),经财务部门和财务主管领导核准,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会议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企业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分享产品或以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售价计入投资收益。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当强化项目投资管理,定期收集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和其它报表,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投资进行阶段风险预警及效益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七、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或营业成本)、经营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它业务支出、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

企业的一切支出,须由财务部门归口审核支付。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成本管理要求,制定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管理责任制,降低成本费用,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成本费用预算,组织成本核算,监督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定期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执行情况。

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成本费用管理。

各职能部门按分解到本部门的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对外合同的签订,重点审查价款、预付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税收条款、可兑换货币比例条款、索赔、罚款及意外处理等。

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经中国**审批的企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按支出类别分别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责任指标,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特殊情况发生预算偏差,有关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部门调整财务计划(预算),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出业务。

第三十九条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包括购进商品原价和购进环节税金;国外购进商品包括城里进价成本和达到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

委托其它单位代理进口的,包括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有关费用。

购进商品的购进折扣或索赔收入,要冲减进货成本。

第四十条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各企业每年应根据中国**的要求,编制年度费用计划,建立严格的内部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管理的权责归属。

严格控制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福利费用的支出,制定内部的管理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四十一条各企业工资性支出(不包括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工资中开支部分)必须全部计入费用,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应发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按国家、地方政府的规定标准计提。

第四十三条对国家财务制度未明确列支渠道,而又允许开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书报费、交通费、防暑降温费、城市煤气管理费等,统一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其它业务支出,包括企业从事货物经销等主业以外的其它各项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据实审核列支。

其它业务项目较多、支出频率较高、数额较大的,应当分别业务项目,按有关财务制度组织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损失,包括各项投资发生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实际损失,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总经理会议研究处理。

是其它单位责任的,应坚持索赔;属内部人员责任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索赔和处罚收入,冲减投资损失。

企业确认列支的投资损失,须专题报中国**审批。

第四十六条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及其变卖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经营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当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提交专题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或企业领导会议审批。

其中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责任人承担的部分,冲减该项支出;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应超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

第四十七条所得税指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列支。

第四十八条企业各项支出应当做到:

经营资金支出按计划,非经营资金支出按标准,重大或特殊开支须专项审议;开支合理,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原始凭证、报销凭证、记帐凭证互不代用;制定落实借款与报销双重审批制度和经手、审核(验收)、领导审批、签字制度。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报销与本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各项经费。

否则,企业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考评,表扬、奖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

中国**将制定相应的财务考评办法,对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评。

第五十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贯彻本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容详尽、切实可行的分类财务管理办法,并上报中国**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制度规定的,由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部门视情节采取罚款、撤职处理。

违反本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须另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若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相抵触,则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由其组织、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中国**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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