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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合作及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合作,是指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派出与其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到甲方提供劳务,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并由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派遣费用的事项.

第2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确定

甲方根据本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的需要与乙方商定用工事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经甲方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最初就任岗位、工作地点》,并加盖双方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应相应修改或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最初就任岗位、工作地点》,并经双方盖章认可。

第四条派遣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派遣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1、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派遣费用中应支付给派遣人员作为劳动报酬的部分。

劳动报酬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即: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协商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费用部分由甲方在支付劳动报酬费用的同时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笔资金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相应款项。

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代扣代缴。

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

元/人/年,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对乙方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甲方有权予以监督,乙方应按月反馈给甲方一份甲方认可的资金使用清单备查。

3、劳务管理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劳务管理服务费,甲乙双方确定标准为每月元,根据协议生效时间按年(季)支付。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

甲方每月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月派遣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乙方账户。

乙方需在费用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并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月度考核结果定期、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

第五条用工规则

(一)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接受并完成因特殊原因增派的临时任务;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接受工作检查和业务考核、测评,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甲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及教育培训等参照甲方员工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知识技能,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换。

(五)劳务派遣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六)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甲方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赔偿。

(七)乙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及山西省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执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八)甲方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劳动保护

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遵守《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维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权益保护。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发生怀孕生育、工伤事故时,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渠道积极妥善办理相关事宜。

因工伤而发生的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的,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8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无故不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派遣服务费用,经书面催告一周仍不支付的;

2、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务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克扣或拖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

2、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

3、乙方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生育、工伤处理等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者权利所对应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协议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如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如双方有续签意向,在协议期满前30日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并在协议期满15日之前办理完续签手续,一方不同意续约的,协议期满,即告终止。

第9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由于乙方未足额或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三)由于甲方未足额或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离岗的,应提前三十日同时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离岗审计无问题,由甲方出具审计报告、离岗手续后到乙方办理辞职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辞职手续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协议期间,因劳务派遣人员怀孕、生育、工伤事故造成甲方岗位空缺、用工需求不足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用工需求予以补足。

(六)甲乙双方依法终止、解除本协议或非劳动者原因甲方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工单位须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金。

该补偿金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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