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校园安全工作制度汇编校园安全保卫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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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校园安全工作制度汇编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校园安全工作制度汇编

第一章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育、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预防犯罪和安全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学院内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以维护文化领域安全稳定为重点,以提升文化领域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按照从紧、从严、从细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文化保卫工作室建设,努力实现文化领域安全保卫工作的规范化,牢牢把握文化领域安全保卫工作的主动权确保实现文化领域“六个不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管用于全院范围。

第三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院长负责的领导体制。

院长是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委托副院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处是从事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并对全院各部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一名副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落实。

第五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节文化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卫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安全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院内部安全纠纷,维护教育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

5.对院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学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学院内务工,经商,从业的外来人员。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节各级责任

 

第七条学院院长在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订和实施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计划、组织和督促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事端和安全隐患。

4.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学院保卫处的职责是:

1.业务上指导各部门搞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对师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安全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组织并发动师生参与“四防”工作,维护学院内部稳定和校园安全秩序。

2.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协助学院领导解决和处置安全防范方面的问题。

3.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保卫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4.调查处理违反校园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破坏校园安定和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违纪案件;负责向公安机关报告学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组织对发案现场的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学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追查学院内部发生上述案件和事故的情况和原因,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6.组织实施校园消防管理,组织训练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7.指导学生治保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提高治保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发挥治保人员联系群众的桥梁及骨干作用。

8.负责对校区内的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9.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和落实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并领导小组的工作。

2.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3.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和法律、法规、校纪教育,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做好处置工作。

4.落实好本部门内部的值班制度。

5.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师生个人职责是: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并协助、配合学院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树立自我防范意识,经常性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发生案件或安全灾害事故,应奋力抢救,并保护好发案现场。

5.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节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院内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组建各级治保组织,义务消防队,在学生会内设文明纠察部等群众组织,组织广大师生参加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保卫处搞好校园安全。

建立校卫队,承担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学院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通过签订《安全、综治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层层落实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院把对教育、科研、管理、生活关系重大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予以重点保护。

重点要害部位的确立与调整,须经保卫处审核,报院领导同意,并建立档案、报公安部门备案。

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制度,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落实“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学院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意见,及时整改。

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适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

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技防设施,落实“三防”措施。

第十四条学院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包括添置贵重仪器设备),负责建设的部门应同步落实“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安全灾害事故)设施,项目设计会审要征求保卫处意见,竣工验收应有保卫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工程承包合同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

 

第五节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具备下列之一者,由保卫处提请给予表彰或奖励。

1.重视安全保卫工作,防范措施有力,在“四防”方面表现突出的。

2.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救师生员工生命财产、保护国家财物安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大线索的。

4.热心安全保卫工作,经常参与维护校园安全秩序的活动或调解安全纠纷,表现突出的。

5.保卫处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奖励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奖励费用由学院解决。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由学院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对安全保卫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或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疏于管理、疏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灾害事故的。

2.有安全隐患或安全灾害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3.部门内部安全工作保卫制度松弛,安全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4.不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内部安全问题突出的。

第十九条需给教职员工行政处分的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需给学生行政处分的按《宁波大红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需赔偿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部门财物被盗,被诈骗,故意隐瞒不报的,追回的财物全部上交学院。

 

第二章校园秩序综合治理

 

第一节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院的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干部、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本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本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本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以下简称校园秩序)。

第四条本院校园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各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五条本院师生员工出入学院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听课证或本院颁发的其他有效证章、证件。

非本院人员来院,凭个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履行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能入院。

依照本条的规定进入本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本院校园安全秩序。

车辆出入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物资出门要有出门证明,办理出门手续。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院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六条非本院师生员工进入学院务工、经商、学习等业务,需短期(7天以上)居留院内,须向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和申领《临时出入证》,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暂住证》。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禁止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身份不清或有犯罪嫌疑人员。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院保卫处有权责令违规人员限期离开本院。

如违规人员在院期间有其他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留宿人要承担道德、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为规范院内宣传品管理,美化校园环境,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指定的广告栏上,并且要盖有张贴单位的印章。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院有关部门同意,院外的单位或个人在院内张贴各类启事广告必须征得学院有关部门同意。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院保卫处有权对宣传品、印刷品予以清理、收缴。

第八条外单位需在本院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分别请院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社团使用本院的广播、电视转播设施,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任何社团或者个人擅自使用本院广播、电视转播设施。

第九条社团组织或个人在院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人等,并保证上述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与规章、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干扰校雷锋秩序、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等。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损坏国家财产的,由保卫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在院内举行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校园秩序,禁止在院学生承包录像放映、广告发行等活动。

第十一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校园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和其他活动。

不准侮辱、漫骂、殴打他人;不准起哄闹事;禁止以任何形式参与“黄、赌、毒”;禁止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禁止酗酒、打加斗殴以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者,院内人员按有关校纪处理,院外人员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必须遵守《消防工作管理规定》,不准擅自搬移、挪用消防器材;不准擅自拉接用电线路,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学生宿舍中点蜡烛、楼内焚烧废纸杂物等使用明火的行为;未经批准院内不准燃放鞭炮、烟火,施放氢气球等物。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院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教学区严禁车辆鸣号;自行车须文明骑行,整齐停放。

严禁在院内的道路、体育场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环境的地方堆放杂物及放置各类设备。

如需在院内堆放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在指定地点堆放。

外来建筑队,施工队确因施工需要在院内堆放货物、设备及搭设建筑工棚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在施工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必须拆掉工棚,撤出所有的设备,移走剩余货物,清除建筑垃圾。

过期未撤的,按无主物处理。

(以料抵工)

校园内禁止射猎,禁止豢养家畜。

对违反上述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之一的,保卫处有权依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依据约定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提请给予行政处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院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成立学院内部学生社团或出版院内刊物,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

本院内部各类团体、组织和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守本院的制度,接受本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当即停止活动。

第十三条经学院同意,在校园内创办各类公司实体或办厂开店等经营活动的,要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支付安全管理费并保证不影响和妨碍校园秩序,所属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

禁止无营业执照人员在院内经商,设在院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离开本院,或者依据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参照学院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将校园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节《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在院团体内有违反《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单位。

违约金适用对象限于:

与本院有约定,愿以经济担保不发生《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反秩序管理的行为,比照下述第三条—第六条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罚。

第二条:

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者,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并可酌情收取10—200元的违约金;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内人员提请校纪处分,校外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1.采用非法手段(爬墙、钻洞、翻门)进出学院;

2.转借或使用他人证件、徽标;

3.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伪造证件、私刻公章或偷盖公章;

5.在临时工宿舍擅自留客;

6.擅自在校园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7.故意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公共场所喧哗吵闹;

8.购买,使用来路不明或牌证不全的车辆或其他物品;

9.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

10.男女非法同居、混居;

11.结伙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12.在校园酗酒或酒后肇事;

13.损坏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布告;污损校牌标志;

14.擅自在院内豢养家畜。

第三条:

凡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并可酌情收取10—100元的违约金。

1.擅自移动、损毁消防器材或禁令标志;

2.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3.堵塞消防通道;

4.在禁烟(火)区违章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5.其他各类违章用电用火;

6.因施工挖掘坑穴,未设安全防范设施或禁示标志;

7.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

8.车辆违反禁示标志行驶;

9.组织大型活动,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0.有不安全隐患,经提出整改要求不予改正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语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或收取10—200元的违约金;情节恶劣的,院内人员提请院纪处分,院个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

2.侮辱、漫骂他人;

3.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

4.以猥亵的语言、举止调戏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5.武力或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6.藏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

7.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

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者,除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收取10—2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院内人员提请院纪处分,院外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1.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少量公私财物;

2.故意损坏、玷污公私财物;

3.在校园人文景点或其他重要场所涂写、刻画;

4.窝赃、买脏或销赃;

第六条:

其他

1.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二人以上实施违反秩序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2.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可加重处罚;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行为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3.实施违反校园秩序行为的工具可予以没收,违禁物品上缴公安机关;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

4.违反本规定被处以收取违约金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不缴,每日以违约金额1%收取滞纳金。

违约金与滞纳金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开具学院统一的收款凭据。

 

第三章校园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节干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工作,确保校区安全秩序的稳定。

二、坚守值班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必须调整好值班员。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时要冷静,讲究方法,以理服人,不耍态度。

四、对一般安全纠纷或案件,在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对重大刑事、安全案件或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告院领导,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保护现场,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向公安“110”报警。

五、发生火警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有形成火灾的趋势,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请求救援。

六、对警卫人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反映他们的工作要求和存在问题。

七、对来电来访人员,应给予热情的接待并告知解决途径,不得拒绝。

八、详细做好值班记录以备检查。

 

第二节门卫制度

 

一、进出校门卫应主动出示证件。

1.本院教职员工、学生凭校徽或胸卡,临时来院工作和施工的人员须凭“临时出入证”。

2.外来联系工作、探亲访友、参观访问或其他业务活动应凭有效证件办好批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新闻单位采访必须经有关部门接洽后登记入校,涉外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接洽后登记入院。

3.无证件人员不得入院,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院。

二、出入学院的人员,不准携带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刀具、枪械、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等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确因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要,须经保卫处备案批准后方可出入。

三、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缓行,按交通标志的规定行驶,并主动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院,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院,须经保卫处同意,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四、物资出校门,须凭有效出校证明。

私有贵重物资,凭本人合法证件或经门卫登记有关证明。

公物应按其类别凭各主管部门出具的“物资出校证”,经警卫人员检查无误,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无有效证明,警卫有权扣留物资,待补齐手续后放行。

五、凡进出校门的人员,必须自觉服从警卫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警卫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节巡逻制度

 

一、学院校卫队及“校园110”警卫人员实行24小时全天巡逻制。

二、巡逻目标为学院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教学区、生活区及校园周边重点地段等。

三、巡逻时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1、发现火灾即采取防火应急预案。

2、发现有人作案时,应全力抓获,并保护好作案现场,根据情况及时向学院行政值班报告或报地方“110”。

3、发现校内有形迹可疑的人员时,应立即盘查。

4、发现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轻微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协同派出所作出处理。

五、巡逻人员应主动与各部门值班人员保持联系,协调一致,发现问题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巡逻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巡逻结束,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节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实验室不得擅自外借,实验室改造与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严格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

三、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四、使用电炉、电热设备时应有专人看管,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五、实验室内使用明火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得擅自离岗,确保安全。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负责本室消防器材的保管和维护,并对消防器材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更新。

七、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清点工具、设备器材,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和火源。

八、国家和省级实验室列入安全保卫的重点,作为要害部位加强管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九、对违反上述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赔偿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与主管领导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五节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严格执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的收、发、退、销等手续规定。

二、加强对剧毒危险品管理。

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专柜)保存、建立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领发等制度。

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无保管条件的单位,领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所需量。

三、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所接触的危险品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

四、保管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同的危险品,必须分类储存,库内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五、严格出入库手续,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危险品存放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要落实,库房内外严禁烟火。

危险品库应有专人昼夜值班,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第六节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必须结合实行制订,落实各种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适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凡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根据实行需要配备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

五、非本部位的工作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六、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自查并作记录,学院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增强保密观念,不得向无关人员汇漏重点要害部位的有关情况。

 

第七节校园公共娱乐场所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下列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1.文化、娱乐、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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