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及社会分配制度改革的再思考郭有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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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及社会分配制度改革的再思考郭有宏

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及社会分配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问题,不但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社会财富分配的重大理论问题。

许多年来,正如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问题并不清晰一样,对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问题,也同样存在模糊的认识。

政治经济学认为:

“任何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都包含着所有制的主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在这些权利中,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是所有权的最终实现,因而也是任何一种所有制的最本质的内容。

因此不同所有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剩余’(这可以表现为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等)的归属上。

不同所有制的区别,就表现在‘剩余’归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目前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问题,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

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同于其他私有制的“本质就在于‘剩余’不是归于私人,而是归于公有。

‘剩余’归属于全民所有,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表现。

但是,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曾经指出:

“我国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实际上还是国家所有制,所以我们通常把全民所有制经济称为国有经济。

”所以,现在的全民所有制就是国家所有制。

既然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自然,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收益就归国家所有。

这种国家所有制,既不是全民所有制,也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公共占有下的个人所有制。

如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是全体社会成员以平等资格对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那么生产资料所有权收益就必须在社会全体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而不是归于公有或归于国家。

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得到了剩余价值。

没有生产资料的工人,只能出卖劳动力为生。

社会主义的实质,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改变生产资料与生产者互相分离这种情况,从而实现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并在此基础上达到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所以,正如恩格斯说:

“社会主义的任务,毋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

”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公共占有,让每一个生产者都成为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人人平等的资本家,都能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所带来的剩余价值。

社会主义的全部目的仅此而已。

不管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之间生活水平会存在何种差别,可能在那时仍会存在很大差别。

但是至少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所有权收益方面,人人都是完全平等的。

仅仅这一点,也就完全保证了未来社会中人人都可以在物质方面不会缺乏基本的生活资料。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来体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基本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就在于剩余产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就是由国家占有吗?

那么,每个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收益又如何体现呢?

劳动者怎样实现共同占有这些剩余产品,怎样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呢?

上述观点显然是认为这些剩余产品应当像生产资料一样,由社会共同占有。

而这个共同占有,事实上就是由国家占有,也就是说国家占有等于社会占有。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它并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恩格斯指出:

“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

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用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

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

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

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

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

’”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了作为生产资料的产品部分是社会所有的,这个社会所有,在现阶段实际是国家所有的。

但是国家所有不能等同社会所有。

既然作为生活资料的剩余产品部分是由联合体成员消费的,为了使消费能够进行,就必须在联合体每个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不是由联合体共同消费。

共同消费,怎么消费呢?

组成联合体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吃饭,而联合体自己是不吃饭的。

马克思所设想的,甚至一个6岁的儿童都能够明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恩格斯讲的已经很清楚了。

马克思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公有制,生产资料属于社会全体成员,人人享有平等的一份,人们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产品的一部分重新作为生产资料归于社会所有。

而剩余产品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社会全体成员按照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分配。

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因而每个人名下的生产资料数量也是相等的,因而每年每个社会成员都分得相等的剩余产品。

这一部分产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获得的报酬,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的最终实现。

这一部分就作为个人的最基本的消费资料。

恩格斯说:

“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剥夺生产资料以利于整个社会,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

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

那时,对人的管理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调节所代替。

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恩格斯的意思分明是说,当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剥夺少数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使它成为平等权利的自由劳动者联合体的共有财产,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实行由社会全体成员公共占有下的个人所有制。

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相等的生产资料,从而分得相等的剩余产品,作为自己的生活资料。

这不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终点,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起点。

而由国家所采取的这样一个最后独立行动,就否定了国家存在的真正意义,意味着持续了几千年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终结的开始,因而也是国家消亡的起点。

几千年国家之所以存在的职责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少数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用暴力维护并保障生产资料所有者得到剩余价值。

生产资料由人人平等的联合体占有以后,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此后的国家就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国家,而逐步走向衰退消亡。

教科书指出: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社会公有制度,即由全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内容,也是区别于私有制的一个主要标志。

在这里作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以社会的名义来实现的。

”毫无疑问,教科书阐明的这一观点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这种占有虽然以社会的名义,却是以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占有数额相等的生产资料为实际内容的。

而这才是具有根本性的。

每个社会成员拥有数额相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应当确确实实属于个人所有,并由立法加以确认。

据此,每个社会成员每年领取该份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收益。

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

所谓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自然不是平均使用这些生产资料。

劳动者在生产中占有(在这里表现为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生产资料是有很大不同的,抛开其他的差别不谈,只就其价值上的差别而言就是巨大的。

由此可见,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通过对生产资料不平等的使用来实现。

共同这个词,并不包含平等的意义在内。

但是,我们要实现的社会主义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有一个重要前提的:

那就是每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以平等一员的权利和资格各自占有同等数量的生产资料。

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对剩余产品的占有也要以共同占有或者社会的名义来实现,恰恰相反,这种占有必须以社会每个成员的名义来实现。

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成员的所有权收益得以实现。

任何共同占有如果最后不能落实到每个个体,由每个个体享有,这种占有就只能是名义上的,虚幻的,对具体的个体是没有意义的。

众所周知,劳动者必须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够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

马克思认为:

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

他说:

“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

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在至今为止的全部历史中,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直接决定剩余产品的归属。

谁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谁就必然地是剩余产品的拥有者。

因此,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所有者,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没有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所有权收益。

这一规律揭示了人类社会劳动产品分配的本质和特征,是适合于一切社会形态的劳动产品分配的客观规律。

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和生产者分离的,而劳动者只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才得以进行。

只有得到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同意,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才能劳动。

而劳动者付出或出卖劳动力,得到必要的生活资料或工资,交出自己劳动的剩余产品,作为使用别人生产资料的代价。

而在以往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得到了剩余产品。

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的两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这两个要素自然也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的部分,获得剩余产品;劳动者部分,获得工资收入。

拥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则既获得剩余产品,又获得工资。

人类全部历史都是围绕着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争夺展开的,全部阶级斗争的历史就是社会内部争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历史。

实现以社会成员自由平等的联合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无疑是消除这一争斗的方式之一。

教科书认为:

“每一个劳动者只有在作为全体劳动者这一整体中的一个成员时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如果离开了这一整体,个别劳动者是不能单独占有一份生产资料的。

这就是说,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能理解为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单独地占有一份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不能量化到每一个劳动者的。

它只能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

”这就是说,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不能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个体化分割,比如,明确宣布这一辆公有制的载重汽车是属于公民张三的,那一辆公有的公交车是属于公民李四的。

那么,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吗?

其实这是很值得商榷的。

例如,铁路是全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但是我们不必确定哪个劳动者是哪一米钢轨的所有者;高速公路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资产,我们也没有必要划分哪一平方米的路面是属于哪个社会成员的。

所有全民所有制的资产,在理论上,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一份相同的所有权。

那么,对这些资产实体进行具体的量化和分割,确定某一部分是某个人的,究竟有没有必要呢?

显然是不必要的。

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在每一个劳动者之间进行量化和分割并加以固定,那岂不是恢复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吗?

如果把社会总资产进行平均分配,每人得到相等的一份,由私人所有并经营,那么,很快就会出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财富向少数人的积聚,有些人会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失去自己的生产资料,社会将重新出现贫富差别。

历史已经无数次地重演了这一过程,原始社会公有制也正是由于这种生产资料的分割和固定而分裂为利益不同的阶级的。

因此为了分割和固定而对生产资料实物的这种量化是不可取的。

但是,仅仅因此就断定“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不能量化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却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为了进行生产资料所有权收益的分配,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货币总量是完全有必要量化到每一个劳动者的。

否则,依据什么来实施分配呢?

每一个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完全有权利知道全部公有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总价值,尤其是知道自己拥有价值多少的生产资料。

仅仅这个原因,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就必须量化到每一个劳动者。

虽然他不必知道自己具体拥有什么东西,他只要知道这些生产资料中他和所有人一样,拥有价值完全相同的一份,就可以了,至于这一份是一个火车头,一个飞机翅膀,还是别的任何东西,都无关紧要。

现在的统计技术已经能够,而且还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出我国全民所有制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总价值,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货币总值已经能量化到每一个劳动者。

也可以说,每个社会成员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是能够量化的。

既然“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是所有权的最终实现”,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每一个主人理所当然可以将自己的那份生产资料的收益盘点清楚、拿到手中、装进腰包,以最终实现自己的所有权。

否则,自己明明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最终却不能实现收益,剩余产品的收益却被“国家”拿了去。

那么这种所有权会有什么经济学上的意义吗?

是真正的所有权吗?

没有收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难道不是水中捞月、墙上画饼吗?

所有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权的真正实现是更关键的问题。

任何所有权的实现都归结于剩余产品的归属,得不到剩余价值的所有权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

然而,教科书以为不是这样,它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就在于‘剩余’不是归于私人,而是归于公有。

‘剩余’归属于全民所有,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表现。

”然而,由全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产品,难道不是应该分配给每一个劳动者吗?

就像一个股份制公司一样,其利润难道不是应该按照股东各自所拥有的份额分配给所有的股东吗?

难道应该归于公有,由公司董事会占有吗?

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真正如教科书所说,如果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真正是全体劳动者所有,那么,这些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就不应该归于公有,不应该归于国家,归于社会;而应该归于私人,但并不是少数私人,而是所有私人。

归于整个社会的每一个私人。

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作为消费资料归于私人所有,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权收益归于私人所有,作为个人消费资料的一个重要部分,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所在。

在任何社会中,消费都是一种相当纯粹的个人行为。

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的是生产资料,这个所谓的公有,是说生产资料属于由每个个体组成的全体社会成员。

这个社会全体成员,并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能够代表的。

把国家等同于社会是不符合政治学常识的。

这些剩余价值不应该归于国家所有。

国家应该所有的,应该得到的是税收,税收保障了国家的利益,维持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以及各项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

而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所有的生产资料所形成的这部分剩余价值则是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应该享有的权益,应当受到立法的保护,任何力量不得对此进行任何非法的剥夺。

这些剩余价值也不应归于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特别是那些垄断性的企业,成为这些企业的高额工资和高额奖金,因为这些企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企业自己,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有财产。

因此这些生产资料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理所当然属于每一个社会成员。

因而必须交出来,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分配。

理由很简单,这些企业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而不能享有剩余价值——生产资料所有权收益。

首先可以肯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实现形式不是国家所有制,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

国家所有制最多不过是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过渡形式,作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的过渡。

社会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向社会所有制的逐渐转变。

这一转变就是从生产资料公民所有权收益的实现开始的。

恩格斯指出:

“把国家对自由竞争的每一种干涉——保护关税、同业公会、烟草垄断、个别工业部门的国有化、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瓷厂——都叫做社会主义……那就会得出结论:

国家等于社会主义……。

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和由国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国家所有制是私有制的一种特殊和最高级的形式。

它是国家最高统治集团为了最大限度、最直接、最便捷满足自己的私欲,或者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实行的由国家以直接掌控部分生产资料的方式,保证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收益由自己自由支配。

所有的国家所有制与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都有着本质的不同,实在是不能混为一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是让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实现其收益权,这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它将使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将重新调整。

所有权收益将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最根本的保障,使每个人不再为最基本的生存而忧虑。

即使他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或者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他也可以衣食无忧。

一个人,如果自己愿意,就完全可以凭借其所有的生产资料收益正常生活。

如果不愿意如此,可以去工作,得到工资,多劳多得。

社会自然也通过立法、教育、组织公民参与各项工作和劳动、进行培训以提高公民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所有权收益为公民的基本收入,工资体现个人能力,税收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

这一措施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凝聚力,国家主人翁的自豪感必然会在每个人的心中油然而生,这也必将增强社会的稳定性,改变人们的精神风貌,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积极进取。

目前实施的某些社会保障制度,如城乡居民低保、残疾人补助等等,需要申请、调查、鉴定等诸多环节,手续繁琐,颇费时间和精力,并易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腐败问题。

如果财力允许,或者可以考虑取消,由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收益代替,这样覆盖面广、也更加公平、公正、易于操作,事半功倍。

通过对公民所有权收益的调控,逐步增加公民所有权收益的额度,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额度,使财力向贫困人口、贫困地区转移,消除贫困,遏制贫富两极分化,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对于经济增长由出口拉动转向以扩大内需为主都具有积极意义。

过去,由于财力微薄和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认识不够清晰,一直没有或者不能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而实行了国家所有制。

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势必形成理论指向与现实生活的分离,其弊病甚多,自不待言。

随着财力增加,财政反哺农业,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或许到了也应该是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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