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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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华北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

目  录

一、华北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1

二、必备项目4

三、评分项目8

1、电气一次设备8

1.1、发电机组8

1.3、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8

1.4、外绝缘和构架9

1.5、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0

1.6、高压电器设备10

1.7、场(站)用配电系统12

1.8、防误操作技术措施13

2、二次设备14

2.1、并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4

2.2、调度自动化16

2.3、通信19

2.4、直流系统22

2.5、二次系统安全防护23

2.6、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23

3、调度运行25

4、安全生产管理26

华北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

一、根据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风力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调度运行和安全生产管理。

其中电气一次设备包括:

发电机组、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电容器(包括无功动态补偿装置)、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站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电气二次设备包括: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及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

二、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分成“必备项目”和“评分项目”两部分。

“必备项目”是指那些如果不满足本评价标准的要求,则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

“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满足本评价标准的其他项目。

三、本评价标准中,“必备项目”18条;“评分项目”包括四个评价单元,各单元应得分为:

电气一次设备925分、二次设备1075分、调度运行100分、安全生产管理450分,共计2550分。

评价中若被评对象没有此项目时,此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四、“必备项目”逐条对照评价。

“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将每单元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按单元得分率进行评价。

得分率用下式计算:

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五、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

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涉网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导则和反事故措施,有关运行检修试验规程和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等。

六、开展风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现场查评,可在风电场升压站工程验收合格和占项目总容量的1/3风电机组并网试运之后开展。

若现场查评在全部机组投产前结束,在风电场全部机组投产后1个月内,风电企业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和评价中介机构报送机组全部试运行有关材料,由原评价中介机构根据情况,报请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后,再确定对该风电场进行复查评价。

七、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华北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西部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华北区域山西、山东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监管办公室、济南监管办公室参照本评价标准,并结合山西、山东电网安全技术特点进行修订和完善,另行发布。

八、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电力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定期修订和完善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内容。

 

必备项目

1.新建风力发电场应具有齐全的立项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场要求;完成按基本建设要求的各项试验并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

2.电气主接线及场、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

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调度机构确认,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电场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3.电气一次设备应满足安装点的短路电流水平要求;若电网有关系统参数发生变化引起电网内相关场站短路电流水平超过设备允许值,应采取措施使有关电气设备满足短路电流的要求。

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中性点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两根接地引线。

4.新投运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

已投运行电气一次设备的最近一次检修试验或预防性试验应完整、合格,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

5.风力发电机组应具有一定的耐振荡和耐电压闪变能力,应防止振荡和电压闪变给机组造成损坏。

6.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电容器(包括无功补偿装置)、联络变压器和110kV及以上的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按调度范围经主管调度机构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7.风电场应按所辖电网接入系统批复的要求,配置无功补偿装置进行无功补偿。

风电场无功补偿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正常运行时无功补偿装置应能按规定正常投退,并实现可控;设计有无功补偿装置的风电场,风机启动后不从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应能按调度要求正常投退和快速调整。

8.风电场涉网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应当经主管调度机构确认。

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场内保护及自动装置必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其实际执行定值应与定值单相符。

9.风电场组织开展电能质量检测工作,应符合所在电网有关电能质量检测工作的要求。

已运行满一年的风电场应依据《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19963-2005)及其替代标准所列项目定期开展电能质量检测。

10.对于已投入并网运行但不适应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线路、母线、主变压器保护、故障录波器、并网装置、低频、低压、解列、联切等设备),应当按主管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

11.为确保电网安全,根据需要加装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校验规程,并按期进行校验,校验项目齐全、数据准确,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调度机构。

12.新建、改(扩)建工程调度管辖设备应按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规程及设计规定接入采集信息,在机组正式并网前应与调度自动化能量管理系统、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电网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完成调试工作,并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不同电价的机组并网运行,应具有相互独立的电能量计量装置,并能够远传至电网的电能量计量系统。

13.风电场至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通信通道应有光纤通道。

其中:

并入110KV及以上电网的风电场应具备两种及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并入110KV(不含)以下电网的风电场可按隶属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备调度通信通道路由。

风电场通信通道和设备按接入系统批复的要求配置。

14.风电场升压站二次用直流的设计和实际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规定。

升压站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及厂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的绝缘电阻交接验收时不小于10MΩ,运行中的直流系统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1MΩ;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直流断路器下一级不应再接熔断器。

15.新建风力发电机组通信系统和设备配置应满足调度自动化业务、调度通信业务和线路保护业务的要求。

所用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与电网通信网协调一致,满足所接入系统的组网要求。

16.通信站应配置专用不停电电源系统,至少应有两路交流电源输入;通信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应按N+1原则配置,能可靠地自动投入、自动切换;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独立供电的时间应不小于1小时。

17.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当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规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8.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构及相关电网制定的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反事故措施。

 

评 分 项 目

序号

评 价 项 目

标准分

查评方法

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

整改期限

1

电气一次设备

925

1.1

发电机组

100

1.1.1

不含电力电子设备的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电流谐波含量应小于5%。

不含电力电子设备的发电机输出特性应与电网一致。

20

查阅测试记录、机组参数设置清单,现场查询。

谐波含量超标不得分。

输出电压电流三相不平衡在3%以内,超出此范围酌情扣分。

3个月

1.1.2

发电机组封闭防护应能满足防盐雾、防沙尘暴等的要求,湿度较大的地区应设有加热装置以防结露。

具有可靠的防雷措施。

20

查阅设备资料和当地有关气候资料等。

有任一项达不到基本要求,不得分。

1.1.3

发电机应装有定子线圈测温和转子测速装置。

20

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

未有测温或测速装置,不得分。

1.1.4

风电机组至少应配置两套相互独立的有效制动的制动系统。

20

查阅设备资料。

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1.1.5

对于可自恢复故障(如电网设备故障或电网频率、电压偏差过大等),待故障消除后可重新自动启动机组。

20

查阅设备资料和运行记录。

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1.2

主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电容器

150

1.2.1

变压器(电抗器、电容器)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结果不超过注意值;220kV级变压器油中含水量不超过注意值。

20

查阅出厂说明书、试验报告。

微水及含气量超过注意值不得分;色谱数据超过注意值未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分。

1.2.2

变压器(电抗器、电容器)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吸收比和极化指数、泄漏电流、直流电阻、套管的tgδ值和电容量、绕组变形等试验周期应符合规定、结果应合格。

20

查阅试验结果。

与上次试验结果相比较超出规定未分析原因,扣30%标准分;任一项超出标准而未处理不得分;项目不全扣本条20%~40%标准分。

1.2.3

变压器安装及检修工艺应符合要求。

20

查阅验收和检修报告。

抽真空工艺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2.4

变压器上层油温不超出规定值,变压器油温指示应准确。

10

现场检查、查阅运行报表、温度计校验报告。

油温超出规定值不得分,并加扣1.2条10%;温度计未校验、不准确扣10%~20%标准分。

3个月

1.2.5

变压器套管及油枕的油位应正常。

10

现场检查。

油位不正常不得分,加扣1.2条10%。

6个月

1.2.6

8MVA及以上变压器油枕中应采用全密封结构。

10

查阅产品说明书、大修记录。

任一台未采用不得分。

1.2.7

强迫油循环变压器的冷却系统应有两个独立而可相互自动切换的电源,应按油温变化自动投切。

5

现场检查、查阅产品说明书。

没有两个独立电源或不按油温变化自动投切不得分。

1.2.8

变压器的铁芯、铁轭不存在接地现象。

10

查阅试验记录、大修总结报告、变形试验报告。

任一缺陷未消除不得分;严重缺陷加扣1.2条10%。

1.2.9

变压器的分接开关接触应良好,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构无重要隐患,有载开关部分的油与变压器油之间无渗漏现象,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械能按规定进行检修

15

查阅试验报告、变压器油色谱分析报告、检修总结

有重要缺陷不得分;有严重缺陷加扣1.2条10%~30%。

1.2.10

变压器的冷却系统不存在缺陷。

10

查阅运行报告、缺陷记录、检修总结报告。

有重要缺陷未消除不得分。

3个月

1.2.11

变压器高、低压套管接头无发热现象。

10

现场检查、查阅红外测温记录。

接头温度较高未消除不得分,加扣1.2条10%。

3个月

1.2.12

变压器本体,散热器及套管无渗漏油现象。

5

现场检查。

高压套管漏油不得分,加扣1.2条10%;本体及散热片渗、漏油扣10%~30%。

6个月

1.2.13

带净油器的变压器,净油器应正常投入,呼吸器维护情况良好。

5

现场检查,查阅检修记录。

任一台净油器不能正常投入,扣20%~30%标准分;呼吸器阻塞扣20%~30%。

1.3

外绝缘和构架

70

1.3.1

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母线外绝缘的泄漏比距应满足要求,台帐数据准确、齐全。

2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6个月

1.3.2

电气设备及母线每年清扫1—2次,若喷涂防污闪涂料,应按规定做憎水性试验并合格。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6个月

1.3.3

220kV开关断口外绝缘不小于1.15倍相对地外绝缘。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有严重问题加扣1.3条不得分。

1.3.4

母线悬式绝缘子串应按规定定期测绝缘或检测零值绝缘子。

10

查阅试验报告。

有空白点不得分;未定期测试加扣1.3条10%~20%。

6个月

1.3.5

应定期开展红外测温(或使用示温蜡片)对各类引线接头和刀闸触头进行温度监测。

10

查阅测试记录和报告。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有明显过热点又未采取措施加扣1.3条10%~20%。

3个月

1.3.6

应按国家、行业规定要求,定期测试盐密值,并记录完整。

10

查阅盐密测试记录,地区污秽等级图。

无测试记录不得分;测试工作不符合要求扣50%~100%。

12个月

1.4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00

1.4.1

避雷针(线)的防直击雷保护范围应满足被保护设备、设施和架构、建筑物安全运行要求。

15

现场检查,查阅直击雷防护有关图纸资料。

无图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分。

3个月

1.4.2

雷电侵入波的防护应符合规程要求,并满足升压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15

现场检查,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查阅分析,查阅有关图纸。

无图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分。

6个月

1.4.3

110kV及以上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应完善,并符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反措要求。

15

现场检查。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个月

1.4.4

避雷器配置和选型应正确,性能应可靠。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扣50%~100%。

3个月

1.4.5

接地电阻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接地电阻应合格,图纸资料应齐全。

15

现场检查,查阅试验报告、图纸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图纸资料不全扣40%~50%。

6个月

1.4.6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情况,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新安装的设备必须测试,作为基础数据;运行10年以上接地网(包括引下线)应进行开挖检查。

20

查阅试验记录、开挖检查记录。

未开展导通检测工作不得分;超过10年未开挖,且又未按规定检测导通,加扣1.4条10%~20%。

3个月

1.4.7

并网点系统是否有产生谐振过电压的可能,有无防止措施。

10

查阅图纸资料、运行规程、事故报告。

发生过事故又未采取措施,加扣1.4条10%。

1.5

高压电器设备

375

1.5.1

断路器电气预防性试验项目中无不合格项目(含断路器绝缘油和六氟化硫(SF6)气体的定期检验项目)。

20

查阅最近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

任一台断路器的重要项目不合格不得分。

3个月

1.5.2

断路器大小修项目应齐全,无漏项,重要反措项目应落实,不超过规定的期限(包括故障切断次数超限)。

20

查阅检修记录、设备台帐等。

重要反措项目未落实或检修漏项严重加扣1.5条10%,重要漏项扣15%;任一台断路器超过周期(天数)的1倍或故障切断次数超限未修不得分(经过诊断,主管部门批准延期者除外)。

6个月

1.5.3

断路器电气预防性试验不超过规程规定的周期,(含SF6水分含量测定及SF6气路系统检漏、SF6压力表检验)。

20

查阅最近一次预防性试验报告。

任一台断路器超期6个月以上或漏项不得分。

3个月

1.5.4

断路器、组合电器(GIS)不存在其它威胁安全运行的重要缺陷(如触头严重发热,断路器拒分、拒合、偷跳、严重漏油、SF6系统泄漏严重者)。

25

现场检查,查阅缺陷记录。

任一台断路器存在重要缺陷不得分;严重威胁升压站安全的加扣1.5条10%。

3个月

1.5.5

隔离开关操作机构的动作情况应灵活、无卡涩。

10

查阅运行记录。

任一台隔离开关发生卡涩现象不得分;多台发生卡涩加扣1.5条10%。

3个月

1.5.6

隔离开关闭锁装置应可靠、齐全。

10

现场检查。

任一台隔离开关未装闭锁装置不得分;多台未装加扣1.5条10%。

3个月

1.5.7

对隔离开关按技术规程的规定项目进行检修,未超过了期限。

10

查阅检修记录。

有严重漏项及超期限6个月以上不得分。

3个月

1.5.8

隔离开关触头无严重过热现象。

10

现场检查,查阅缺陷记录。

触头严重发热,影响运行安全不得分。

3个月

1.5.9

隔离开关能满足开断母线电容电流能力。

10

现场检查、核算,与隔离开关技术条件对比。

任一台不能满足开断母线电容电流能力不得分;多台不满足加扣1.5条10%。

6个月

1.5.10

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后,应按规程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

10

查阅运行、检修记录等。

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得分。

1.5.11

非典型避雷器的使用条件符合要求。

10

现场检查。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5.12

应按照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去做,无超标项目或试验数据超标尚未消除,未超过规定周期。

10

查阅最近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

任一相避雷器的重要项目(绝缘电阻、泄漏电流)不合格不得分;任一相避雷器超期6个月以上或漏项不得分。

3个月

1.5.13

避雷器监测数据应正常。

10

查阅试验报告。

未做试验不得分。

6个月

1.5.14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耦合电容器不存在严重缺陷,电气预防性试验项目中无不合格项目。

30

查阅缺陷记录及最近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等。

任一台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重要项目不合格不得分,发生多台加扣1.5条20%(如互感器的tgδ耦合电容器的tgδ和电容量;绝缘油色谱分析等)。

6个月

1.5.15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测量精度应满足计量要求。

15

查阅设备台帐、校验记录。

任一台不满足不得分。

6个月

1.5.16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耦合电容器电气预防性试验不超过规程规定的周期。

15

查阅最近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

任一台超期不得分;多台设备超期6个月以上加扣1.5条10%。

6个月

1.5.17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耦合电容器不存在渗漏油现象。

20

现场检查。

任一台严重渗漏油不得分;多台泄漏加扣1.5条10%。

6个月

1.5.18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瞬变响应应符合IEC和国内相应标准;设备台帐中应保留同类型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

10

查阅设备台帐。

任一台不满足不得分。

6个月

1.5.19

电流互感器的暂态特性应符合IEC和国内相应标准;设备台帐中应保留同类型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

10

查阅设备台帐。

任一台不满足不得分。

6个月

1.5.20

电力电缆预防性试验项目中无不合格项目、漏项、超标和超周期等情况。

10

查阅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存在超期、漏项、超标等问题扣分30%~100%。

6个月

1.5.21

电缆头(接头)应完好、清洁、无漏油,无溢胶、放电和发热等现象。

20

现场检查,查缺陷记录。

发现问题扣分30%~100%。

6个月

1.5.22

组合电器(GIS)预防性试验项目中无不合格项目、漏项、超标和超周期等情况。

15

查阅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存在超期、漏项、超标等问题扣分30%~100%。

6个月

1.5.23

组合电器(GIS)不存在其它威胁安全运行的重要缺陷(如触头严重发热,断路器拒分、拒合、偷跳,SF6严重,分、合闸电磁铁动作电压偏高等)

10

现场抽查,检查缺陷记录。

任一台断路器存在重要缺陷不得分。

1个月

1.5.24

电缆隧道、电缆沟堵漏及排水设施应完好。

5

现场抽查。

存在积水、油或杂物等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扣1.5条20%。

1个月

1.5.25

并联电容器装置预防性试验项目中无不合格项目、漏项、超标和超周期等情况。

10

查阅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项目不全或严重超周期不得分。

1个月

1.5.26

电容器组的串联电抗器电抗值的选择满足限制涌流和高次谐波的要求,无谐波放大及谐振现象;电容器组开关是否是无重燃开关,如用真空开关应按有关文件选型等。

20

查阅设计资料、有关试验报告、设备参数资料,现场检查。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谐波放大严重和有谐振情况加扣1.5条20%;使用开关不合格不得分并加扣1.5条20%。

1.5.27

电容器组(包括电抗器)在运行中无渗、漏油和鼓肚现象。

10

现场检查。

任一台渗油不得分;漏油和鼓肚加扣1.5条10%。

1个月

1.6

场(站)用配电系统

40

1.6.1

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定期试验按规定进行,并记录完整。

10

现场检查,查阅试验记录、缺陷记录等。

存在重要问题不得分;未定期进行试验,且装置存在严重缺陷加扣1.6条10%~20%。

3个月

1.6.2

有无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状态应良好并满足使用要求。

10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存在重要问题不得分;不可靠并存在严重问题加扣1.6条10%~20%。

6个月

1.6.3

场用配电系统的设备不存在威胁安全运行的重要缺陷。

20

查阅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任一台不合格不得分;缺陷多加扣1.6条10%。

1.7

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90

1.7.1

高压电器设备应设置了双重编号(调度编号和设备、线路名称的编号)牌,且字迹清晰,颜色正确。

10

现场检查、评议。

有缺漏时(包括屋内开关柜后部应有的设备编号)适当扣分。

1个月

1.7.2

控制室的控制盘、仪表盘上的控制开关、按钮、仪表,保险器、二次回路压板的名称、标志齐全、规范、清晰。

15

现场检查、评议。

有缺漏情况适当扣分;缺漏多处不得分。

1个月

1.7.3

常设的户外构架上的标示牌“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屋内间隔门上的“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齐全、规范、清晰。

10

现场检查。

缺漏较多不得分。

1个月

1.7.4

电气一次系统接线图完善,且同实际情况相符。

10

现场检查。

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携带型接地线悬挂点不能标示,使用管理存在问题不得分。

6个月

1.7.5

屋外35kV及以上开关设备实现了“四防”。

10

现场检查,查阅闭锁接线图或功能框图。

已装置防误闭锁装置功能不全或未装设闭锁装置,但全部加挂锁亦能正常使用,扣40%~60%;未装防误闭锁装置,且未全部加挂锁1.7条不得分。

6个月

1.7.6

屋内高压开关柜设备实现了“五防”。

15

现场检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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