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类事项实施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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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类事项实施规程

附件:

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类事项实施规程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一、保险机构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筹建申请;

2、总公司批准文件;

3、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4、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6、申请人内控制度;

7、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8、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和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声明;

9、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2、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3、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4、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5、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6、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8、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同样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开业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6、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7、反洗钱情况;

8、拟开业机构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

9、开业机构及负责人电子数据客户端;

10、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2、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3、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4、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5、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7、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8、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9、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0、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9、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10、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以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消防合格证明;

4、相应电子数据客户端;

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

2、外资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

4、相应电子数据客户端;

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撤销,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2、外资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撤销,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6、拟任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相应电子数据客户端;

8、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4、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5、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6、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7、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放宽条件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8、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相关规定。

9、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保险中介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7、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拟设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制度、信息化建设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4、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15、培训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16、员工名册。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4、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6、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8、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10、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山东保监局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2、山东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8、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公司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4、股东、发起人关于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1、由山东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山东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山东保监局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9、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4、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关于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1、由山东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山东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山东保监局收到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1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含外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8、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9、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1、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已开业分支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2、保险经纪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山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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