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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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福建省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BOT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

福建省晋江市市政园林局

乙方:

福建省绿洲水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晋江

2012年8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月【】日在福建省晋江市签订:

 

甲方:

晋江市市政园林局(下称“甲方”)

地址:

晋江市新华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

王清龙

 

乙方:

福建省绿洲水务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进程,提高晋江市污水处理运营效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权益,经晋江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决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建设运营福建省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人,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法于晋江市设立项目公司。

乙方即中标人依法设立的项目公司。

甲方将建设运营维护福建省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乙方。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履行本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后以约定条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协议的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中标人

指福建省优雅环保壁纸有限公司(牵头人)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项目

指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项目设计规模为4万吨/日。

特许经营权

指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通过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以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的权利。

本协议所指特许经营权由第3.1条确定。

特许经营期

指根据本协议第3.2条确定的期限。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本协议及附件;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融资文件;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污水处理厂围墙内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

●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污水处理厂

指现场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和西滨镇交界处南港入海口南侧,滨江大道西侧晋江市陈埭镇和西滨镇交界处南港入海口南侧,滨江大道西侧的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项目设施。

项目建设

指本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出水

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并排放的水。

进水

指乙方从进水点接受的污水。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为本协议目的,任何有权的监管部门签发的对双方履行合同有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包括批文、执照、许可、授权等)也视为适用法律的一部分。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协议中提及的“法律”均包括适用法律的全部定义内容。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融资文件

指甲方批准的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包括出口信贷机构。

担保协议

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或甲方与本协议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协议。

项目验收

指甲方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和本协议的要求所进行的测试和审核。

建设承包商

指由乙方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甲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转让或移交等而需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履约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第6.10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金。

移交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第11.2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金。

谨慎运营惯例

指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双方约定开工日为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

建设期

指自开工日至商业运营开始日,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预定初步完工日

指自开工日起九个月届满之日。

预定最终完工日

指自开工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之日。

商业运营开始日

指甲方签发完工证书日的次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运营期

指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日

指污水处理厂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时间。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提前移交日

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之日。

移交日

指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如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则移交日指提前移交日。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就本项目而言,其单价为人民币【】元/吨。

接收人

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根据本协议第11章规定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机构或组织。

违约利率

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之上另加2%作为年利率。

市政府

指晋江市人民政府。

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任何省、直辖市或地方政府主管机构及其任何部门,包括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或依本协议确定的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继承者或受让者。

其他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一方”、“双方”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履约人;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本协议中的“告知、通知、证明、确认、批准、同意、声明、许可等”均指采取书面形式。

●“元”指人民币元;

●“日、星期、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子;

●“×”指数学运算的乘号;“÷”指数学运算的除号;

●在本协议中,COD为化学需氧量的英文缩写;BOD为生化需氧量的英文缩写;SS为悬浮物的英文缩写;TN为总氮的英文缩写;NH3-N为氨氮的英文缩写;TP为总磷的英文缩写;pH为酸碱度的英文缩写。

BOT为英文单词Bulid、Operate、Transfer首字母缩写,中文译文为建设、运营、移交;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二章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甲方的承诺

三.1.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三.1.2

三.1.3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未决诉讼、仲裁等程序。

三.1.4

三.1.5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镇村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和运营。

三.1.6

三.1.7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程序。

三.1.8

三.1.9甲方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获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1.10

三.1.11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给予相应补偿。

三.1.12

三.1.13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三.1.14

乙方的承诺

三.1.15乙方是由福建省优雅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晋江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乙方设立唯一目的和经营范围为从事本项目的污水处理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不得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晋江市。

三.1.16

三.1.17乙方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0万元,全部注册资本须于项目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到位,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均应接受甲方监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减资。

三.1.18

三.1.19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

三.1.20

三.1.2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运营污水处理厂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三.1.22

三.1.23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三.1.24

三.1.25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利益对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用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三.1.26

三.1.27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它任何政府机关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三.1.28

三.1.29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三.1.3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1.31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且在本项目达到设计处理能力前,在项目服务区域内不另行建设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建设、运营其他任何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1.32

三.1.33乙方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本协议提前终止除外)。

三.1.34

三.1.35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三.1.36

三.1.37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

三.1.38

三.1.39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

并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镇、村工作关系,确保项目能正常运作。

三.1.40

三.1.41负责进行本项目服务区范围内污水收集管网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将污水进口铺设到污水处理厂围墙外一米处。

三.1.42

三.1.43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1.44

三.1.4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权及时将乙方处理污水的情况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

三.1.46

三.1.47甲方有权或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

三.1.48

三.1.49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三.1.50

三.1.51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给甲方指定机构行使,亦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行。

甲方对甲方指定机构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1.52

三.1.53本协议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行使的法定权力。

三.1.5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1.55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三.1.56

三.1.57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并合法拥有运营本项目的一切权益。

三.1.58

三.1.59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污水处理厂的相应人员、技术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

三.1.60

三.1.6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乙方应始终谨慎运营和维护所有的项目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三.1.62

三.1.63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三.1.64

三.1.65乙方应保证其所有的项目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保险单等文件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1.66

三.1.67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如有关税收的适用法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法律缴纳各项税费。

三.1.68

三.1.69配合参观与考察的义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对甲方、公共监督机构或政府部门参观、考察项目设施应给予尽可能的便利与配合。

三.1.70

三.1.7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合理措施,来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及环境的干扰。

三.1.72

三.1.73在特许经营期内,对其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责任负责。

三.1.74

三.1.75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持有本行业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三.1.76

三.1.7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担保,亦不得转让给他方。

三.1.78

三.1.79禁止为第三人利益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内,除本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之情况以外,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特许经营权或项目的资产、财产或权利为任何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1.80

三.1.8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股东或股权比例。

三.1.82

三.1.83乙方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融资文件、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承包合同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同本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相关条款。

三.1.84

三.1.85乙方应在其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章程及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乙方章程的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三.1.86

三.1.87乙方在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

三.1.88

双方共同的义务

三.1.89双方对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三.1.90

三.1.91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三.1.92

一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为另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义务;

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

第五章

特许经营权的范围

五.1.1甲方依照市政府的授权,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的权利,并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权利范围包括:

五.1.2

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处理本协议中约定的在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产生的城市污水,包括市政生活污水和经处理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

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

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五.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1.4

五.1.5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投资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负责融资、设计和建设必要的项目设施。

五.1.6

五.1.7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时,甲方有权改变特许经营方式。

双方应就此达成新的协议或就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达成一致,如导致乙方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予以补偿。

五.1.8

特许经营期

五.1.9除非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而终止,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自商业运营开始日起计算,不含建设期。

五.1.10

五.1.1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特许经营期可延长:

五.1.12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造成项目运营中断的;

国家政策、法律变化及政府的行政行为,造成本项目的运营中断,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约定期限缩短的;

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停滞和延误,甲方将相应延长乙方的项目特许经营期;

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在上述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确认与否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长乙方的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权的限制

五.1.13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设施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或抵押等担保,但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且上述抵押或质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届满前三年。

五.1.14

五.1.15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设定其他担保。

除了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污水处理厂的重要资产、项目设施以及收益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设置任何担保权益。

五.1.16

五.1.17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质押、承包给他人。

五.1.18

五.1.19乙方股东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1.20

项目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归属

五.1.21项目特许经营期满,若乙方就项目特许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未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重新招标而乙方未获中标资格的,则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乙方应将项目设施的期满时的现状无偿移交甲方。

五.1.22

五.1.23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时解除在项目特许经营权或项目设施上设置的任何担保,期满未能解除导致逾期移交的,乙方股东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五.1.24

第六章土地使用

第七章

项目用地范围

本项目用地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和西滨镇交界处南港入海口南侧,滨江大道西侧,具体参见附件一《污水处理厂场地红线图》所附的本项目规划红线图,并以有关政府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项目用地由政府根据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提供给污水处理厂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使用,但乙方需承担该土地在使用期限内的土地使用税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

七.1.1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划拨到甲方名下,由甲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移交给乙方使用。

甲方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项目用地。

甲方确保乙方取得的项目用地没有设定任何种类的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存在任何争议。

七.1.2

七.1.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将项目用地交付给乙方。

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前往项目用地现场办理项目用地移交手续,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派代表前往现场办理项目用地交接手续。

七.1.4

七.1.5乙方确认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用地,充分了解了该宗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缺陷,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用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七.1.6

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七.1.7项目用地取得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1.8

七.1.9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交纳土地使用税、费。

七.1.10

土地使用的限制

七.1.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七.1.12

七.1.13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转让、出租、抵押、质押。

七.1.14

七.1.15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用地,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的目的出入项目用地。

七.1.16

七.1.17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亦提前终止。

七.1.18

第八章项目设计

第九章

设计要求

九.1.1项目的污水处理工艺采用A/AO生物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工艺应采用机械浓缩脱水一体机。

设计工艺应保证项目建成运营后,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的工艺标准由本协议第9章规定。

九.1.2

九.1.3甲方已经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以就初步设计方案提出优化意见,经专家论证和甲方同意后可以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其污水处理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和关键设备规格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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