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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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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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以及《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查同意,报学生处登记批准成立的,能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的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团委、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具体负责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校社联于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学校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于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本校学生社团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壹)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习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的形成。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于参和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壹)服从学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认且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条例。

(二)由于校学生20人之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和该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八)必须有1个本校学院、部、处等单位和至少1名指导老师愿意承担社团的指导工作,确认该社团的活动有利于学生的全面成才。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壹)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发起人或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院出具的《资格证明书》;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应聘证明;

(五)成员范围及人数;

(六)指导单位意见;

(七)其他关联材料。

第九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壹)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校社联将于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于校社联批准筹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壹条从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学校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不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完善后,可于接到不批准成立的决定30日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壹)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壹)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至少1名的秘书和财务员;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方案;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壹次大会,且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之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之上通过。

第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社联审查后产生。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校社联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壹)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有壹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壹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壹)于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对社团解散或注销负有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壹门之上主要课程重修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壹条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壹)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指导其工作;

(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社联的监督管理。

学生社团于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社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校社联申请注册,校社联于每学期初汇总登记注册情况。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能够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须由校社联批准。

第二十四条社团学期活动计划于每学期初交校社联提出意见,再送校团委审查备案。

校团委会同指导单位对各社团给予学年工作鉴定和适当的评比表彰。

第二十五条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须提早壹个星期之上向校团委、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数量、师资经费、保障措施等,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组织举办活动登记表》,经指导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校团委、校社联审批。

社团申请举办竞赛类的全校性活动必须由校团委、校社联主办,社团本身承办或协办。

第二十六条社团每年壹次的招生活动,统壹于社团宣传招生周内进行,且由校社联协调安排招生时间和场地。

未经批准,其他时间不得擅自招生。

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生,宣传内容应实事求是。

第二十七条严禁成立“同乡会”壹类的组织。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坚决予以取缔,且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于章程规定内开展活动,且按照社团活动开展的组织程序,报校社联批准。

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必须经校社联和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能够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关联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

党委宣传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五章学生社团经费

第三十条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和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

学生社团能够通过收缴会费、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社团外联争取的赞助经费,应详实记入收支账本,不能弄虚作假。

第三十壹条校社联根据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且报学校批准,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按学校标准收取壹定会费。

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校社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壹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学生社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校社联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接受,且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壹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于壹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

社团内部成员于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壹律平等。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于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且积极配合管理机构对其所于社团进行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会费为4年10元。

第三十七条社团成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且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且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团委、校社联每年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分别评选出“红旗社团”若干个和“优秀社团干部”壹批,且组织优秀社团参加省级之上社团评比。

具体评估办法依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手册》之规定施行。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校社联及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壹)活动范围、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接受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出现重大差错;

(四)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七)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校社联及上级组织开展工作;

(八)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壹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管理机构及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解散。

(壹)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俩学期不足30人的;

(五)社团连续俩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进行整顿后仍无明显改善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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