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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索赔问题大全

第三节  工程索赔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

所以从理论上讲,索赔是双方面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进而导致项目的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因此,索赔的控制将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

    一、工程索赔的起因和分类    

    1.索赔的起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发包人违约或监理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也有的是因现场条件、工程变更、有关政策和法令变更等引起的.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得以顺利施工的条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②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③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④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⑤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有权做出解释.但如果承包人执行监理人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可以为此提出索赔,监理人应给予证明,发包人应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有非常明显的含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人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发包人指出。

  (3)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合同中一般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有关变更的约定处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不构成变更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也应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常常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变更可以由发包人、工程师或承包人提出。

这种变更是指在原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即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变更,否则承包人可以拒绝,其判断标准是,变更是否与原工程有关,其目的是不是为了实现工程合同的总目标。

工程变更与索赔有密切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把工程变更分为变更及相应的索赔两个部分,即把事先可以确定费用、双方签订了变更令的变更归入“工程变更”办理。

把变更当时无法预知的费用或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变更价格,事后再由承包人以索赔形式提出补偿要求的变更归入“索赔”办理。

事实上,合同中也作出规定,如果对于一项变更,监理人和承包人之间无法对其估价取得一致意见,则将监理人决定的价格值列入“工程变更",剩余差额待承包人以索赔的形式提出后再按“索赔”进行处理.

    (5)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

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令是承包人投标时编制报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常合同都规定:

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第28天以后,如果工程所在国法律或政策的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增加,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补偿该增加值;相反,如果导致费用减少,则也应由发包人受益.

  (6)其他承包人干扰

  其他承包人干扰通常是指因其他承包人未能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并完成某工作,各承包人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承包人工作带来的干扰。

大中型土建工程,往往会有多个承包人同时在现场施工。

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建设,一般分为几个标段,每个标段由不同的承包人承担,由于各承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他们只各自与发包人存在合同关系,监理人作为发包人代理人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承包人之间的工作,否则,就会给整个工程和各承包人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引起承包人索赔。

    2.索赔的类型

    由于索赔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可能发生的范围比较广泛,其分类随标准、方法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按索赔的依据,索赔可分为:

    ①合同内索赔。

合同内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并可根据合同规定明确划分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要顺利一些.

    ②合同外索赔。

合同外索赔是指索赔的内容和权利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从合同引申含义和合同适用法律或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中找到索赔的依据。

  

(2)按索赔目标分类

  按索赔目标或要求,索赔可分为:

  ①工期索赔。

即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拖期的,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避免违约误期罚款等.

    ②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弥补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索赔又可分为:

    ①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②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③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

    ④施工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⑤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⑥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4)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按索赔处理方式,索赔可分为:

    ①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责任方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

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容易,由于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双方容易达成协议,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因此,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地用此种方式来处理索赔。

    ②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留待以后解决。

有的是发包人或监理人对索赔采用拖延办法,迟迟不作答复,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还有的是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采用单项索赔方式等,都有可能出现一揽子索赔.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而且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都很困难,索赔涉及的金额往往又很大,双方都不愿或不容易做出让步,使索赔的谈判和处理都很困难。

因此,综合索赔的成功率比单项索赔要低得多.

  二、索赔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这些依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隐含的.监理人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很可能是不同的。

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到了具体的合同中,各个合同的协议条款不同,其依据的差别就更大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以索赔条款见表6-1。

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表6—1

序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l

1.10.1

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2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3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

4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5

8.3

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

6

11.3

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7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9

12.2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0

12.4.2

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

1l

13.1.3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12

13.5.3

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13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4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

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15

18.6.2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16

19.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17

21.3.1

不可抗力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

索赔处理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影响.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如: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三、费用索赔

  1.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费用索赔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是指承包人在非自身因素影响下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向发包人提出补偿其额外费用损失的要求,是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的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

  1)可索赔的费用

  施工费用一般由可变费用和不变费用构成,引起可变费用增加的可能:

一是停工损失和生产效率下降,二是增加工作,三是物价因素。

    

(1)工、料、机费

    人工费索赔值:

人工工时增加费+停工损失和劳动生产率降低损失费  (6-17)

    材料费索赔值:

材料单价上涨费+材料用量增加费    (6-18)

  机械费索赔值=自有施工机械增加费+租赁机械增加费(包括必要的机械进出场费)+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    (6—19)

    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机械费索赔时,可以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机械费索赔,如果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可以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2)管理费

    施工管理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按照成本管理的费用划分标准,现场管理费构成直接费,是直接用于本工程的管理费用,一般是在直接费的基础上计算的;企业管理费构成间接费,是企业间接用于本工程的管理费用,是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本工程分摊的。

  ①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是某单个合同发生的、用于现场管理的总费用,一般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等。

它一般约占工程总成本的5%~10%。

现场管理费的索赔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a.直接成本的现场管理费索赔

  对于发生直接成本的索赔事件,其现场管理费索赔额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直接成本的现场管理费索赔:

索赔事件直接费×现场管理费费率    (6-20)

b.工程延期的现场管理费索赔

如果某项工程延误索赔不涉及直接费的增加,或由于工期延误时间较长,按直接成本的现场管理费索赔方法计算的金额不足以补偿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现场管理费支出,则可按如下方法计算:

    工程延期的现场管理费索赔=单位时间现场管理费费率×可索赔的延期时间(6.22)

  ②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承包人企业总部发生的,为整个企业的经营运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差旅交通费、办公费、企业经营活动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保险费、税金等。

它一般约占企业总营业额的3%~10%.

  企业管理费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a.总直接费分摊法

  总直接费分摊法是将工程直接费作为比较基础来分摊企业管理费.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管理费索赔额=单位直接费的企业管理费费率×争议合同直接费    (6—24)

  b.日费率分摊法

  日费率分摊法其基本思路是按合同额分配企业管理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应分摊的总部

管理费索赔值。

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管理费索赔值=本工程每日企业管理费费率×工程延期天数    (6-26)

    (6—28)

  2)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1)实际费用法。

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的总费用法。

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2.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按照通用条款中的责任规定,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提出的索赔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    

    承包人没有合法的理由展延工期,而又不能按时竣工,他就要承担延期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条件内规定的延期违约赔偿费并不是“罚款",只是要求承包人补偿由于发包人不能将合同工程按期投入使用蒙受的经济损失。

    延期违约赔偿费的计算办法是,按照合同内约定的每延误一天的损失赔偿费乘以拖延的天数。

但延期违约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内约定的最高限额。

    如果在整个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以前,已对分阶段移交的部分工程颁发了工程移交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

[程竣工日期并未超过约定的分阶段竣工时间,则全部工程剩余部分的延期违约日赔偿额,在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时,应相应折减。

折减的原则应为,将未颁发证书部分的工程金额除以整个工程的总金额所得比例来折算,但不影响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内约定竣工日期的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

折减的方法为:

    (6-29)

    拖期赔偿费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6-30)

    

(2)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缺陷的索赔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或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不满足要求,以及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未完成应进行的缺陷工程修复工作时,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在承包人没能于监理人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缺陷的补救工作,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这部分索赔内容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包括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

    (3)承包人原因导致其他损失的索赔

    ①承包人在运输材料设备过程中,因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如损坏了公路和桥梁等设施,因而发包人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后,向承包人的索赔。

    ②对承包人不合格材料或设备进行的重复检验费.

    ③承包人应以双方共同名义投保失效,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

    ④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延期,需加班赶工时,所增加的监理服务费。

    四、工期索赔

    1.工程延误的分类和识别

    

(1)按工程延误责任分

    ①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责任引起的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主观原因引起的延误,如拖延交付施工场地、拖延交付图纸、拖延审批施工方案、拖延支付工程款、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材料或设备、发布错误的指令等;第二种情况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延误,如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额外工作等。

    ②承包人的责任。

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一般是由于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组织协调不力、指挥不当、财务困难、工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的.

    ③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主要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利现场条件等。

    

(2)按延误原因分

    ①可原谅延误。

指不是由承包人的过失和违约所造成的延误。

如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都是可原谅延误。

    ②不可原谅延误。

指承包人可以预见或可以控制的情况,但由于过失而造成的延误,也即承包人责任的延误。

    实际中什么是可原谅延误,什么是不可原谅延误,各合同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遇到具体情况时,应查阅合同规定。

    (3)按延误是否可补偿经济损失分

    ①可补偿延误(又称可原谅可补偿延误)。

可原谅延误根据是否可以补偿经济损失又进一步划分为可补偿延误和不可补偿延误。

可补偿延误是指承包人有权同时要求延长工期和经济损失的延误.

    ②不可补偿延误(又称可原谅不可补偿延误)。

是指可以给予工期延长,但不能对相应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可原谅延误。

判断延误是否可以补偿经济损失的决定因素是:

是不是发包人或代理人应对造成该延误的情况负责或合同规定的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如果是,则是可补偿的,否则则是不可补偿的.

    (4)按延误出现的活动类型分

    ①关键延误。

是指发生在网络计划中关键活动上的延误。

    ②非关键延误。

指发生在非关键活动上的延误。

由于非关键活动上都有一定的时差可以利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只要延误时间不超过该活动可以利用的时差,就不会导致整个工期的延误,而关键活动一旦延误,整个工期就会延误。

    显然,只有当延误发生在关键活动或者延误导致非关键活动成为关键活动时,监理人才会考虑承包人的延期要求。

实际中,当发包人责任的延误发生在非关键活动上时,承包人虽不能得到时间补偿,但有可能得到经济补偿。

    (5)按延误出现的形式分

    ①单独延误。

是指单一的只发生一项延误而没有其他延误同时发生.

    ②共同延误.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单独延误同时发生。

如某工作面上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出了故障,而在此期间又下了一场特大雨,进度因此延误。

共同延误可能是在同一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延误,也可能是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延误。

  2.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1)单一延误的处理

  综上所述,在单一延误的索赔中,承包人能否得到补偿,如何补偿,关键在于延误是否影响了工期以及延误的责任应由谁负责。

一般原则如下:

  ①延误发生在关键活动上.

  ②发包人责任的延误,同时给予时间和经济补偿。

  ③承包人责任的延误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④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可以得到时间补偿,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取决于合同规定。

  

(2)共同延误的处理

  当共同延误同时出现在一项关键活动中时,可以按照出现延误的责任顺序进行处理。

处理的原则是:

追究首先出现延误责任的第一方,当第一责任方的延误已经结束,第二责任方的延误仍在继续时,追究第二责任方,若第三责任方的延误一直持续到第二责任方之后,则之后的延误追究第三责任方.出现不同延误责任顺序的情况及处理见图6—5.

    图6-5中的类型Ⅰ表明延误的第一责任方是承包人,第二、第三责任方分别是发包人和不可控制因素的不同组合情况。

在这些情况中,只有当第二、第三责任方的延误超过第一责任方的延误时,承包人才能得到时间或经济补偿(如图6—5中类型1,b、c、d)。

类型2表明延误的第一责任方是发包人.因此,只要其他延误同时出现在发包人延误期间,承包人都有权得到时间和经济补偿(类型2,a);如果第二责任方是不可控制因素时,发包人之后的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仅能得到时间的补偿(类型2,b);若承包人为第二责任方,且延误超出其他两方时,发包人之后的延误不能得到任何补偿(类型2,d).类型3表明延误的第一责任为不可控制因素.根据不同的情况,承包人可以得到时间和经济的补偿.由此看出,不论何种组合情况,只要承包人责任的延误首先出现,在其延误期间就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例6-1】  某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没有按时提交设计图纸,延误时间从9月1日~30日,同时,承包人从9月1日~9月25日遇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承包人由此可以得到的补偿分析如下:

  施工延误一:

设计延误

  开始日期:

9月1日

  结束日期:

9月30日

  总的延误:

30天

  施工延误二:

异常恶劣气候

  开始日期:

9月1日

  结束日期:

9月25日

  总的施工延误:

25天

  结果:

承包人有权获得30天的工期延长和5天施工延误的额外费用补偿.

  当共同延误同时出现在两条平行关键线路上时,可能有三种情况:

  

(1)发包人责任的延误与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同时出现。

  

(2)承包人责任的延误与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同时出现。

  (3)发包人与承包人责任的延误同时出现。

    对

(1)、

(2)两种情况,可以给予时间补偿,但不能给予经济补偿。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的延误,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也已经造成了工程拖延,两条平行关键线路,只要一条延误,工期就会拖延。

第(3)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方式一仅给予时间补偿;方式二依据双方过失的大小及造成影响的大小,分担责任,这种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问题分析决定。

  3.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

  1)网络分析法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值,即工期索赔值。

网络分析法的一般思路是:

假定工程一直按基准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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