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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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管理办法

 

2010年8月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邮储银行内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四条

第五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八条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总行职责

第一十二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

(三)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五)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

(六)

(七)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

(八)

(九)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一十)

(一十一)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

(一十二)

(一十三)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一十四)

(一十五)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一十六)

(一十七)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

(一十八)

(一十九)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

(二十)

(二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

(二十二)

(二十三)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二十四)

第一十三条一级分行职责

第一十四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可制定辖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

(三)根据总行发展战略,拟定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五)负责全辖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并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

(六)

(七)在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范围内,根据总行授权,结合当地情况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方案;负责上报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合作申请,经总行审批后,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方案;

(八)

(九)负责组织对辖内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一十)

(一十一)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及参数维护等;

(一十二)

(一十三)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印制和管理;

(一十四)

(一十五)编制及下发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一十六)

(一十七)负责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一十八)

(一十九)负责策划和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活动;

(二十)

(二十一)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

(二十二)

(二十三)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

(二十四)

(二十五)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二十六)

第一十五条二级分行职责

第一十六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根据一级分行发展规划,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和检查,配合上级行做好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申请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合作保险公司进行评级;

(五)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及参数维护等;

(六)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管理;

(七)编制及下发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八)负责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九)负责策划和组织辖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

(十)负责与监管部门及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等;

(十一)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一十七条一级支行职责

第一十八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行发展规划,落实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

(三)负责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和检查,配合上级行做好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申请工作;

(四)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

(五)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管理;

(六)负责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七)负责组织和落实辖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

(八)负责与监管部门及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等;

(九)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一十九条营业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

(三)按时营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

(四)负责相关代理凭证的管理及与上级机构的交接;

(五)按照上级机构安排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并取得相应资格;

(六)负责保险业务的对外宣传、公告以及保险产品的介绍、营销等;

(七)受理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咨询、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

(八)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二十一条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机构岗位分为业务管理、会计和凭证管理三类;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岗位包括:

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理财经理(保险营销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总行按照业务需要设置业务管理岗、会计岗和凭证管理岗。

其中业务管理岗设置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经营管理员;会计岗设置会计主管与会计;凭证管理岗设置凭证主管、凭证管理员。

各岗位事权划分如下:

第二十四条

一、业务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国范围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和规划;

(二)负责组织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编写修订;

(三)负责组织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对下授权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五)负责组织代理保险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

(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七)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培训、宣传和营销计划;

(八)负责指导本级业务管理员及下级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等。

二、业务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组织拟订代理保险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编制及修改;

(二)负责实施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三)负责实施代理保险业务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授权;

(五)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六)负责指导下级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

(九)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三、经营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拟定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等;

(二)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推动代理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发展;

(三)具体实施全国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宣传和营销策划;

(四)负责编制及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五)负责指导下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七)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等。

五、会计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指导本级保险会计及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

(二)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六、会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资金核对、结算及差错调整;

(二)负责代理保险业务账务处理;

(三)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清算管理员权限操作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指导下级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工作。

七、凭证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指导本级凭证管理员及下级机构凭证管理工作;

(二)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三)负责定期对库存凭证进行抽查。

八、凭证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机构凭证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二)负责代理保险系统凭证管理员权限操作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分(支)行应按照业务需要设置业务管理岗、会计岗及凭证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设置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经营管理员与事后监督员;会计岗设置会计主管与会计;凭证管理岗设置凭证主管、凭证管理员和凭证库管员。

第二十六条

一、业务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研究制定辖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组织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落实工作;

(三)负责组织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对下授权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上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培训、宣传和营销计划;

(六)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七)负责指导本级业务管理员及下级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

二、业务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落实代理保险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负责实施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三)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对下授权工作;

(四)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五)负责指导下级机构业务人员开展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

(八)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三、经营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拟定辖内的业务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推动代理保险业务在辖内有序发展;

(二)具体实施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

(三)负责编制及下发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四)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五)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六)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等。

四、事后监督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所辖营业机构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相关资料的交接、保存以及档案的保管工作等;

(三)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接使用、作废、回收等业务单证。

五、会计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指导指导本级及下级保险会计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

六、会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资金核对、结算及差错调整;

(二)负责代理保险业务账务处理;

(三)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清算管理员权限操作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工作。

七、凭证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指导检查本级凭证管理员日常工作;

(二)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凭证主管本级权限操作及授权的各项业务。

八、凭证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代理保险系统中凭证管理员权限操作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机构凭证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负责与凭证库管员定期进行凭证的盘查。

九、凭证库管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保管代理保险重要单证实物;

(二)负责所辖机构重要单证实物出入库及请领、下发、上缴等工作;

(三)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重要单证的实物交接;

(四)负责与凭证管理员定期进行凭证的盘查

第二十七条营业机构应设置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理财经理等岗位。

第二十八条

一、支行(局)长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

(二)负责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监督、检查;

(三)负责网点人员的管理、指导;

(四)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操作及授权;

(五)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的投诉;

二、综合柜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普通柜员管理、指导;

(三)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操作及授权;

(四)负责保管、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单证。

三、普通柜员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操作;

(二)负责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

四、理财经理的主要事权划分

(一)受理代理保险业务咨询,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制定保险规划;

(二)开展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与营销;

(三)引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信息、阅读投保提示和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同时,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四)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应用;

(五)负责客户资源的维护与开发;

(刘)负责受理业务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至少一人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培训、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营销技巧等。

培训结束后应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通知、签到簿、培训小结等几项内容,对于涉及到新的产品险种方面的培训,还应保存相关培训课件的纸质文档。

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按照代理保险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同一机构有权限制约的岗位人员不允许相互兼任,具体情况见下表。

Y-代表允许兼职,N-代表不允许兼职。

业务主管

业务管理员

经营管理员

事后监督员

会计主管

会计

 

凭证主管

凭证管理员

凭证库管员

业务主管

N

N

N

N

N

N

N

N

业务管理员

N

Y

N

N

N

N

N

N

经营管理员

N

Y

N

N

N

N

N

N

事后监督员

N

N

N

N

N

N

N

N

会计主管

N

N

N

N

N

Y

N

N

会计

N

N

N

N

N

N

Y

N

凭证主管

N

N

N

N

Y

N

N

N

凭证管理员

N

N

N

N

N

Y

N

N

凭证库管员

N

N

N

N

N

N

N

N

第三十四条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身份变动、新增、离岗应建立档案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

第三十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由总行报银监会和保监会批准后,在全国范围内逐级授权开办,授权包括业务种类、开办区域等主要内容,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

下级对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不能超出上级对其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总行在监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代理保险业务。

总行在其获批范围内授权一级分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一级分行可将其拥有的上级授权事项和权限纵向授权给二级分行,以及一级分行直属支行或直属营业部;二级分行可将其拥有的上级授权事项和权限纵向再转授权予所辖一级支行;一级支行可将其拥有的上级授权事项和权限纵向再转授予所辖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权限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邮银发〔2009〕594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各级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层级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对于不能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营业机构,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并持《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营业范围增项。

实行亮证经营,销售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机构准入机制。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总行与保险总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各一级分行依据总对总业务合作协议可直接开办代理保险业务,但是否需要另行签订所辖区域业务合作协议取决于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是否授权,另须将合作内容、合作区域、获得授权后签订的协议向总行报备。

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未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一级分行拟与其分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需报总行审批,经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

一级分行严格按照在总行报备或报批的合作区域内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一级分行获得总行授权签订协议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须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总行与保险总公司签订的协议分为《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批量代收付业务协议》和《“邮保通”系统应用协议》五类;一级分行获得总行授权签订协议的,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批量代收付业务协议》,与总行批准的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还应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不得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按照所属一级分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对合作保险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上级机构有权停售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合作范围或停止合作:

第五十一条

一、存在偿付能力不足、严重风险隐患、财务评级降级或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二、发生重大资金案件;

三、未能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不利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业务发展;

五、银监等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办、整改要求和意见;

六、其他需要暂停开办或停办该项业务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各级分支机构如发生以下情况,上级机构有权调整业务准入范围或终止授权,有必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一、收到上级授权后六个月内经营效果较差或大部分区域经营效果较差;

二、对于监管部门有特别约定的保险业务,营业网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

三、对于撤退保率等关键性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四、影响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营业机构停办代理保险业务须由其上级机构上报二级分行批准和备案,一级支行和二级分行停办代理保险业务须上报一级分行批准和备案,一级分行停办代理保险业务须报总行批准和备案。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具体细则依据《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授权准入管理办法》(邮银发〔2009〕165号)有关规定执行,与本管理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营销管理

第五十八条营销管理包括宣传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及客户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机构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不得自行印制宣传材料,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审查并存档:

第六十一条

一、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

二、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三、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印刷带有邮储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邮储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第六十二条营业机构不得在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宣传材料。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原则上应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在代理保险产品时要切实做到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明确告知客户退保的条件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严禁保险公司人员在营业机构向客户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代理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七十一条

一、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三、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和抄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声明等重要文件;

四、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

五、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六、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

七、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

八、违规代销保险产品等不合规行为。

第七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不得向合作保险公司索取或接受手续费之外的非法利益。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未产生保险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及代理保险销售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提前预支的代理手续费。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营业机构应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台帐,并由相关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各级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八十条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代理新契约投保、续期缴费、批量代收代付、保全等业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代理新契约投保是指,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促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行为。

邮储银行需向保险公司提交客户的投保要求及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承保后,向客户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代理新契约投保规定包括:

第八十三条

一、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代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二、客户投保投资型保险产品时,需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代理保险销售人员需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将合适的保险产品推荐给客户。

三、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详细讲解所代理险种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退保的规定等内容)和投保规则,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的填写要规范,保证所填写的内容全面、字迹清晰、所要求填写的项目不可或缺。

其中,凡涉及到保费、保险金额、受益人等项目变动的,不得涂改,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应由投保人本人签名,禁止代理保险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名。

四、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

个人客户办理新契约投保,必须持有邮储银行有效活期储蓄账户进行办理,投保人姓名需与活期结算账户姓名一致。

企业客户要持公司业务系统提供的保费资金入账信息进行业务办理。

五、个人客户投保必须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保险公司认可的证件,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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