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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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二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元)

层数

建筑面积

(m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五次付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讨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_______%。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__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带:

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国籍电话:

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

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实得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套〕   〔间〕。

(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另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 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

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

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

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 月;

2.地面保修 月;

3.顶棚保修 月;

4.门窗保修 月;

5.上水保修 月;

6.下水保修 月;

7.暖气保修 月;

8.煤气保修 月;

9.电路保修 月;

10.保修 月;

11.保修 月;

12.保修 月;

13.保修 月;

14.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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