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金额大于借款合同金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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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金额大于借款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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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金额大于借款合同金额
篇一: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
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1.5%。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
篇二:
最高额担保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最高额担保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人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在特别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特别条款约定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在上述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特别条款。
1.2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需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自助方式放款无需填写),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款。
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借款利率
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特别条款。
1.3.1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3.2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第16.1.2条的一种方式浮动,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利率调整以本合同第16.1.2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1.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1.3.2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7.1条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7.1条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7.2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7.3条。
3.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提款回转
3.4.1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
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3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8.4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本合同第17.2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6.3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
借款人有义务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提前收(:
保证合同金额大于借款合同金额)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
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2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20.1条。
最高额担保的共性条款
8.1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形成的下列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务最高余额见本合同第20.2条。
(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借款。
(2)特别条款约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照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8.1.2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篇三:
借款及保证合同
借款及保证合同
编号:
hwK20XX011
出借方(甲方):
法人代表:
实际经营地: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保证方(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商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借款抵押物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
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及方式:
乙方本次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存进乙方账户,甲方所借给乙方的款项全额到达乙方账户后,由乙方出具收条给甲方。
二、借款期限及利息: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个月。
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按月结算并在每月底前支付,若乙方未按时付息,未付息部分作为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三。
、还款方式:
定于年月日前,乙方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存进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还款收据。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归还借款,除按逾期金额每月1.5%计算利息外,另按逾期金额每月0.5%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月结算。
五、保证:
丙方自愿为乙方与甲方发生的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二十四个月,不论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七、乙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八、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天去相关单位办理财产公证、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的他项权证交由甲方保管。
九、争议管辖:
本借款协议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一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份。
十一、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出借方(甲方):
(签字)借款方(乙方):
(签字)
担保人(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年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