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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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释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释

一、《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释

首先要给各位介绍一下,什么是劳务(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人事管理社会化需要的一项全新的现代科学人事管理业务。

人才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专业的人才服务机构派遣人才的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人才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按用工单位需求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以确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派遣期内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不发生直接的人事关系。

有关内容解释:

首先,用工单位需找到一家符合条件的合作中介公司,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有良好的投资公司背景

其次,用工单位要确定要派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66条三性岗位

第三,要避免同工同酬问题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员工各自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5.01.01)

《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法》第二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单位的权利:

依法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要求劳动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遵守各项制度。

义务:

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和规避风险的有关做法。

首先应注意

⑴、当用工单位确定用工时,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派遣员工相关手续并签订完劳动合同;

⑵、招用工作过的员工必须有前一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文本;

⑶、避免招用年龄过大的员工。

女45岁,男55岁年龄的员工。

其他方面

用工单位⑴遵守用工期限(即派遣劳动合同期)

⑵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对员工薪资、福利、加班、年休等规定。

四、员工是否能享受高温费、冷饮费和中餐补贴;夜班是否应该有夜班伙食补贴;值班是否有值班费?

 

夏季清凉饮料费(俗称高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

高温费、冷饮费在我们省通常叫着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江苏省称为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曾联合下文,对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做了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发放“高温费”是属于指导性文件。

 中餐补贴和夜班伙食补贴都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行制订的福利体系的一部分,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并实施。

值班是否有值班费?

要看该值班时间是否超过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

如果是,要严格按照加班工资形式进行报酬发放。

五、是否有法定的工资增加机制,年终奖和各项福利能否根据单位的效益适当提高?

工资增加机制,在机关事业单位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企业单位工资增加机制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中有提及。

目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至于按企业模式管理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二点关于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常规的操作是,依据经营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关于工资问题,劳动法第五章工资章节中有三条阐述: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年终奖一般归入工资体系,一起考虑。

各项福利是否根据单位效益适当提高,正常情况下,在符合成本开支范围内是应该和效益有所挂钩,但具体执行中,企业自行制定计划并实施,没强制规定可依。

六、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返还给员工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目前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杭政函[2008]200号),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州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850元调整为96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最低工资包含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八、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员工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后,如何享受这些社会保险所提供的待遇;员工离开单位后,各项社会保险如何转接;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如何确定。

(一)、各项社险缴费比例由政府文件规定。

各比例为:

养老单位19%、个人8%

医保单位11.5%、个人2%再加每人每月4元(重大疾病补助3元,医疗互助救济1元)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城镇户口1%,农村户口不需承担)

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0.6%

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0.4%

(二)、待遇享受

1、养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

2、医保:

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自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杭州本地户口连续缴费满6个月就可以去各定点医院就医。

外地户口与应届毕业生缴费满一个月就能享受。

3、失业:

缴费满一年可领取失业金。

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680元/月调整到768元/月,具体如下:

(1)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4)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累计后按照前三条的待遇期限享受。

4、女工生育:

女职工生育、流产、节育等费用按规定报销。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具体:

1、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1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项目标准申请支付。

因为内容比较多,不一一说明。

放置宫内节育环  130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  130元

取残环、嵌顿环  200元

皮下埋植术    15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  100元

门诊人工流产术  200元

住院流产术引产术 800元

药物流产     3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   4800元

输精管吻合术   3000元      

特别注意:

职工投险未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当时发生的生育费用,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申报女工生育保险必须提供的材料:

A、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B、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复印件);

C、病历(生育人员需附有“出院小结”记载的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

D、医疗费发票;

E、产假证明(原件)。

生育后6个月内(社险办申报时间截止到每月12日),申报生育保险费,逾期责任自负。

支付方式:

两种

5、工伤:

在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可按规定作工伤认定并作费用申报。

(三)、社险关系如何转移

1、外地农村户口(农民工一次性支付)

2、外地户口转移:

先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转移接受函。

注明:

社保机构全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包括社保、医保)再到杭州社险办、医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市社险办地址:

杭州市清吟街123号

(四)、社保基数如何确定

1、按上一年度的实发工资确定。

高于浙江省社平工资的60%,低于浙江省社平工资的300%,按实数缴纳;低于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社平的60%缴纳;高于浙江省社平工资的300%,按社平工资的300%缴纳。

2008年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

1230.15元,浙江省社平工资的300%为:

6150.75元。

九、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按规定是如何确定的;单位能否为员工缴纳更多的公积金;员工缴纳公积金后能享受到哪些待遇;员工如何查询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员工在离开单位后,如何转移或领取这些公积金。

(一)、公积金基数如何确定

1、按上一年度的实发工资确定。

高于杭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实数缴纳,低于杭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最低社平的60%缴纳。

2008年最低缴纳基数为:

1825.00元。

(二)、单位能否为员工多缴纳公积金

1、公积金中心规定,是按上年度实际工资缴纳。

(三)、员工如何查自己公积金帐户金额

1、本人持身份证去公积金中心查询

2、本个持身份证到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查询公积金帐号,再去杭州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

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

市公积金中心地址:

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

政策咨询电话:

96345

公积金余额查询电话:

96008817

(四)、离职后如何转移与提取公积金

1、新单位仍在杭州市公积金中心缴纳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不用办理转移。

2、转外地(包括省公积金中心)需先去公积金中心开具接受函,注明:

公积金中心全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再到杭州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3、领取:

a、外地户口终止后,凭户口本与本人身份证来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去公积金中心领取b、杭州户口终止满5年后,来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去公积金中心领取。

c、买房、大修等凭有效证件来填写提取申请表。

十、合同期间,员工因公受伤,因病或意外伤害等产生医疗费如何报销,以及各类假期制度及待遇如何?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因公受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医院的诊断证明;

书面的申请经过;

鉴定申请表;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近3个月的员工工资清册;

近3个月的考勤记录;

单位在职花名册;

劳动合同复印件;

交通责任认定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产生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下面讲一下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须知:

一.门诊医疗:

根据杭政办(2006)43号文件精神,员工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

员工凭本人证历本、市民卡或社保卡(未办卡人员暂用身份证)到杭州市医保定点的任何一家单位均可就医。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关于个人帐户:

(1)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为个人缴纳的2%部分(24.60元/月);

(2)另一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其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在职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账户。

具体划入比例为:

  35周岁以下的划入0.4%(4.92元/月);

  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划入0.7%(8.61元/月);

  45周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12.30元)。

 (3)在职职工自满35周岁、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其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

个人账户金额在年初已经打入。

(4)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

(5)在职人员终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不属本统筹地区参保对象的,凭有关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清算手续。

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中心)地址:

中河中路248号

二.住院医疗:

根据市委(2007)42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员工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员工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超出起付标准部分按医保规定员工承担个人支付部分,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病假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六个月以内病假:

连续工龄不满10年,发本人工资50%;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本人工资60%;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发本人工资70%;

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发本人工资80%;

以上病假工资如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需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认为有必要向员工说明的相关问题

1、员工离开单位后,需要到杭州江南人才服务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规定:

领取社险手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每月13日以后

办理公积金转移及提取手续每月20日以后

2、各部门员工离职后的通知单要先汇总到学校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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