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654485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

台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基础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台江县老街片区东门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

台江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台江县自然资源局、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三、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

四、土地房屋征收时间

(一)征收时间:

下达征收决定之日起

(二)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详见东门地块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图。

被征收对象:

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房屋、地上构筑物、附着物。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安置、实物化安置、产权调换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新旧程度、人居环境状况、基础设施情况、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实行地块同一结构统一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

2、奖励

被征收人被征收的住房(不含商业用房、经营用房)给予征收奖励,奖励一律按被征收住房的补偿标准计算,住房为多名被征收人共有的,只能共同享受一份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住房补偿标准的2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2)按期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或通知的期限前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的,按被征收住房补偿标准的15%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3)集体签约奖励:

被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住房补偿标准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3、搬迁费:

按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的被征收人每户(以公安户籍为准,下同)支付5000元搬迁费。

4、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无人居住的房屋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与周转房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商业用房或经营用房并正在营业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一年市场租金对被征收人给予租赁过渡补偿,一次性补偿6个月。

(二)实物化安置

1、实物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选择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优惠价购买该地块范围内修建的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选择实物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后十五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购房协议并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的,可按被征收住房补偿综合单价(含奖励)的83%的优惠价购买本地块修建的住宅。

征收人购买安置房时,只能在房屋补偿款(含奖励)总价内享受优惠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实物化安置房交房标准按商品房交付标准执行。

3、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

选择实物化安置住房的,签订购房协议并交清购房款后,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

(三)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本地块修建的安置房(含商业用房、经营用房)进行调换补差安置的方式。

1、调换方式:

选择本地块修建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同面积给予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交购房款;安置房面积少于被征收面积的,由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方式支付不足部分补偿款。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剩余面积不足房源最小面积户型50%的,不得再选择安置房,只能相互补差。

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规定的时间内按签约时间排序选择安置房,同时签订的,协商或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2、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本棚改项目内修建的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

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时完成签约搬空交房的,住房可按被征收面积的20%以内给予奖励,商业用房、经营用房不给予奖励。

3、搬迁费:

按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的被征收人每户(以公安户籍为准,下同)支付5000元搬迁费。

4、产权调换房交房时间及标准:

(1)交房时间。

产权调换房由征收人(或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交付。

(2)交房标准。

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标准执行。

5、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发至交房后三个月),按季发放,临时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无人居住的房屋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与周转房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自行装饰装修部分按附表4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的用电、供水等日常生活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补偿:

1、自来水用户按每户1000元给予补偿;

2、生活用电户每户按600元补偿;

3、闭路电视用户每户按580元补偿。

(三)固定电话用户,每户补助移机费100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按附表5的标准进行补偿。

八、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6执行。

九、违法建筑的处理

在2017年3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停建令后至棚户区改造公告发布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超出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按成本造价补偿(见附表3);棚户区改造公告发布后违建抢建的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各类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按《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一次性补偿,不再享受失地补贴。

十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凡在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

房屋补偿安置已包括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不再另行补偿;房屋占用土地以外的其它合法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该宗地所在区域原批准用途核定,按核定的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空闲地、附属设施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未满,提前收回的,按出让时原土地用途和收回时剩余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土地,按照现状评估予以补偿。

十二、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化安置的办证登记和相关税费按购买商品房的规定办理,住房维修基金、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管理涉及的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办证登记和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住房维修基金、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管理涉及的有关费用由被收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十三、补偿安置费的支付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将身份证件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证件后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

其他奖励金在被征收人达到奖励条件后,房屋征收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奖励金。

十四、协议生效条件

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95%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5%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6个月内签约比例仍达不到95%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期限届满后,由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抢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归征收人所有。

(三)商业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登记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为商业,但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修建的紧靠主次道路边并平道路第一层房屋,正在经营且有营业执照的,其经营部分认定为商业用房。

(四)经营用房是紧靠主次道路边并平道路的第一层房屋,正在经营且有营业执照的,其经营部分认定为经营用房。

正房后有紧挨着的主体结构不相连的姊妹楼不给予经营用房认定。

违法建筑不予认定为经营用房。

(五)房屋征收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房屋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面积测量标准按(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七)砖混结构房屋屋面加建的木(钢)结构建筑物、构筑物按造价补偿。

(八)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租赁人双方自行解除,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九)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凡是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新增的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十)如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被征收人的住宅用途房屋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需按照州、县有关规定办理上市许可手续后,方可按商品化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房改房的补偿安置面积按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十二)一栋房屋为多名被征收人共有的,必须同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拆除;一名被征收人拥有多栋房屋的,必须同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拆除。

(十三)如果被征收人安置房屋面积人均未达到1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且在县城规划区建成区内无其他住房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则可按人均15平方米安置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房源,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十四)如被征收人存在“一户多宅”的,由县征收部门、街道、村居委会进行认定一处为合法房屋,按本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其余,按本补偿安置方案中“第九条”违法建筑处理。

(十五)被征收人不接受本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协商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六、依法征收程序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将不能获得本补偿方案中的所有补助及奖励费用。

本方案由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附表1:

台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表

附表2: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房屋补偿标准表

附表3: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违法建筑成本造价补偿标准表

附表4: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表5: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6: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附表1

台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表

区域编号

区域范围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征地类型

合计补偿倍数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偿倍数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522630

台江县

2344

耕地

20

10

10

46880

建设用地

8

4

4

18752

林地

11

5

6

25784

园地

12

6

6

28128

其他农用地

9

5

4

21096

未利用地

4

4

0

9376

 

附表2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房屋补偿标准表

房屋结构

房屋用途

住房

(元/平方米)

经营用房

(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平方米)

备注

2476

6439

15453

砖木

2480

6439

15453

砖混

2500

6439

15453

框架

2594

6439

15453

 

附表3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违法建筑成本造价补偿标准表

建筑结构

补偿成本造价(元/平方米)

备注

500

违法建筑(仅按房屋结构补偿成本造价)

砖木

600

砖混

700

框架

800

 

附表4: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表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1

内墙装饰

墙纸

5元/㎡

木吊顶

45元/㎡

石膏板吊顶

30元/㎡

铝塑板吊顶

50元/㎡

塑料板吊顶

30元/㎡

2

地板

地板砖

60元/㎡

大理石、花岗石地板砖

90元/㎡

木地板

60元/㎡

强化木地板

50元/㎡

3

金属门窗

铝合金卷闸门

100元/㎡

铝合金防盗窗

120元/㎡

不锈钢防盗门

100元/㎡

防撬(防盗)门

800元/樘

钢条防盗窗

20元/㎡

4

包门

成品门

200/樘

雕花门

400/樘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5

室内护栏

木质

30元/m

钢条

25元/m

不锈钢

50元/m

6

固定柜

壁柜(突出房屋外墙或镶嵌在墙体内的除外)

180元/㎡

吊柜

70元/㎡

7

卫生洁具

台式面盆

260元/套

浴缸

400元/套

大便器

200元/个

不锈钢面盆

100元/套

 

附表5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宽带移户费

元/户

300

卫星地面接收器移机

元/套

200

空调移机

元/台

300

热水器移机

电热水器

元/个

200

太阳能热水器

元/个

300

照明设施(包工包料,按面积补偿)

明线未上消防套管

铝线

元/㎡

40

明线上消防套管

元/㎡

45

暗线

元/㎡

50

明线未上消防套管

铜线

元/㎡

45

明线上消防套管

元/㎡

55

暗线

元/㎡

60

水源

地下抽水水井

元/口

2000

灶台

元/灶孔

200

雨棚

元/㎡

100

 

附表6

台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门地块)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1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用于新建房屋的空宅基地砌体

混凝土砌体

450元/立方米

砖砌体

250元/立方米

浆砌体

200元/立方米

干砌石砌体

150元/立方米

2

围墙

实心砖围墙

120元/立方米

水泥空心砖围墙

100元/立方米

石砌围墙

100元/立方米

3

地坪

水泥

45元/平方米

青石

60元/平方米

4

容积类(水池)。

容器的壁厚不计算在内。

混凝土

150元/立方米

砖石浆砌

250元/立方米

沼气池

420元/立方米

5

坟墓(按时搬迁每座坟墓奖励3000元搬迁费)

有碑料石坟

3000元/座

有碑毛石坟

2000元/座

其他坟

1000元/座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6

附属建筑物:

畜圈、厕所(含粪池)、杂房等

砖混结构

2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190元/平方米

木结构

18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

14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100元/平方米

7

水沟

水泥沟

120元/立方米

石砌沟

80元/立方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