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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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渣土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大分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本办法中提到的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参照工程渣土管理。

第三条 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内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备案和核准制度,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应督促辖区内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向县建设局备案,在处置工程渣土之前向县建设局申报处置和清运核准。

第五条 通过强化部门协作,打通数据壁垒,推动数字化改革,深化政企合作,并通过数据共享、共建、共用的方式,实行“属地负责、产消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政府统筹全县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县建设局具体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涉及工程渣土处置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县建设局:

负责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许可审批,并履行批后监管工作;负责牵头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进行联合踏勘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实施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指导和督促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数量及渣土产生情况进行摸底,做到项目数量清、项目位置清、渣土产生量清、责任主体清,督促各部门联合推广和应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负责渣土消纳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车辆干净整洁,对车辆抛冒滴漏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参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进行联合踏勘;负责将运输车辆物联网信息接驳至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传输;负责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清运工程渣土、遗撒及随意倾倒渣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做好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审批及批后监管,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国家标准,依法逐步淘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工程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应符合清洁化运输要求,逐步提升推广新能源车辆比例,查处排冒黑烟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鼓励运输企业更新置换符合新国标的工程运输车辆;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运输线路审批工作,提供县内所有场地相关路线的交通安全建议;负责为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会同县建设局对全县适合建设渣土消纳场的区域进行排摸,并进行规划布点,落实场所用地;对国有储备土地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渣土规范化处置和在耕地违法倾倒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生态环境局分局:

配合指导土壤检测工作,督促退役的渣土消纳场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等相关调查工作,依法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环评审批,督促检查工程渣土消纳场所运营单位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交通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工作;参与踏勘涉及交通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工程渣土运输营运车辆许可证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做好主管道路的维护、维修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督促水利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工作;参与踏勘涉及水利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因建设需要的涉河涉堤的审核、审批,对工程渣土随意倾倒至河湖水域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配合查处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督促涉农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工作;负责参与踏勘涉农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对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渣土消纳进行监管;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县信访局:

负责因工程渣土处置引发信访问题的协调及处理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查时,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途径严格控制和减少项目工程渣土的产生量。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处突相关工作。

县司法局:

做好涉及工程渣土处置相关案件的指导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

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及后续管理;建立工程渣土管理工作机制,将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绩效纳入考核范围;负责将辖区工程渣土管理机制报县建设局备案,如有调整及时报备;负责牵头组织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处置工程渣土的行为。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渣土减量化责任主体,应当将工程渣土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工程渣土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九条 渣土消纳处置根据工程项目自身需要,可选择场地内自行消纳、集中类消纳和工程类消纳。

其中场地内自行消纳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

集中类消纳和工程类消纳的工程项目在出土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县建设局提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申请,所委托的运输企业需向县建设局提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申请。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严禁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第四章 收运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核准后方可运输处置工程渣土。

严禁将工程渣土交个人或无处置资格的单位运输,严禁个人承接工程渣土处置、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国家标准,并符合清洁化运输要求,不得排冒黑烟及超标排放。

(二)车辆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保险符合规定。

(三)同一运输企业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须实施:

统一安装物联网数字化管理系统;统一颜色和安装顶灯;统一安装转弯呼叫语音提示设备;统一安装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统一安装两侧及后部防护栏并粘贴统一规格标准的反光条;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车头喷涂运输企业名称。

(四)运输车辆物联网设备需联网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第十三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出运前,应当检查、落实以下措施:

(一)装载符合规定,不超高、超载;

(二)密闭到位,无飞扬、遗撒、抛落隐患;

(三)车辆、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物联网系统等数字化设备启用。

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和违规行驶;

(二)驾驶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当注意观察装载密闭措施,确保行驶途中密闭到位;

(三)严格按照核准证件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或工程消纳点倾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工程渣土;

(四)工程渣土倾倒完毕后,车辆离开处置场必须净车辆上路,不得泥车污染路面;

(五)自觉遵守工程渣土管理规定,服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中转、消纳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渣土中转、消纳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城市道路的交接处必须达到标化管理;

(二)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排水设施和泥水沉淀池,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落实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尘等措施;

(四)负责做好工地(堆场)出入口百米范围内道路清洁;

(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中转、消纳场所应做好封闭式管理、机械设备配备、渣土倾倒计量、安全生产措施、环保措施等。

工程渣土堆放、消纳作业期间,堆放、消纳单位应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不得受纳除工程渣土、废弃泥浆以外的垃圾,保护场内设施完好,维护现场环境卫生,确保场内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七条 工程渣土中转、消纳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接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十八条 工程渣土集中消纳场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包括立项备案、环评、安评、交评、稳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联动监管

 

第十九条工程渣土收运处置实行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依法及时公开工程渣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电子转移联单由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三方填写确认。

  

第二十条 工程渣土管理从源头管控到末端处置全程纳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信息及实际收运情况信息录入,实际开工的新项目等信息原则上两周内及时更新录入,确保所有的工程渣土都有出处、有去处,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联动监管,重点加强违规运输、未实施电子转移联单、违规倾倒、违规处置、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罚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本部门、本系统在工程渣土治理环节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上,应排查是否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和隐瞒欺瞒问题线索等现象,坚决铲除黑恶势力。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依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监督,探索举报奖励机制。

 

第七章 收费机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通过收费处置,以达到处置费用有保障、垃圾源头减量化的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

2.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实施细则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等要求,推进我县工程渣土规范化管理,加强源头管控,促进工程渣土减量化和资源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备案范围

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四、备案主体和时限

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备案的主体。

备案的主体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完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

五、备案受理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统一格式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表。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种类;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备案受理流程及要求

施工单位到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备案。

收到备案单位申请后,县建设局应审核其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平台。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不予备案。

八、备案公示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督检查

县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施工单位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以及方案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或未按备案要求处置工程渣土的,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实施执法查处。

十、其他事宜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中的处置量仅为备案量,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应当以实际处置量为准。

—31—

附:

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表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

工程类型

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

工程地址

垃圾类型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建设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总承包)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运输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建筑垃圾处置点地址

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的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处置合同签订情况

项目建设工期(计划)

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及数字管控系统

减量措施:

£称重£道闸£视频£手持设备

建筑垃圾产生量

£工程渣土:

吨£工程泥浆:

£工程垃圾:

吨£拆除垃圾:

£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

运输单位1:

运输单位2:

建筑垃圾处理方式

£现场回用,堆存地点:

£外运处理,处理地点:

£外用利用,利用地点: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措施:

有£无£

(2)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有£无£

(3)堆土覆盖措施:

有£无£

(4)出入口环境整洁措施:

有£无£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有£无£

施工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本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合理,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有效。

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及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意见:

备案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案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有关要求,推进我县工程渣土规范化管理,加强源头管控,促进工程渣土减量化和资源化,针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事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事项

(一)核准依据。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核准范围。

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三)申请主体和时限。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申请主体,应于建设工程处置工程渣土前完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四)受理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申请核准应当提交的资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性质

备注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申请表

必要

2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必要

3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必要

4

授权委托书

非必要

5

经办人身份证

非必要

6

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必要

7

防止环境污染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含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行驶证)

必要

8

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必要

9

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必要

10

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情况清单(含接收量、受纳余量)

必要

11

消纳场的不动产权证、消纳场地图纸、进场路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必要

(六)核准受理流程及要求。

1.申请方式。

申请主体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核准申请。

2.材料审核。

递交申请资料后,由县建设局审核材料,资料完整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进入下一步现场踏勘流程;资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补全资料。

3.现场踏勘。

(1)踏勘时间:

材料审核完成后进行现场踏勘。

(2)参加单位:

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属地政府。

涉及集中类消纳的出土场地,由渣土消纳场运营方共同参与踏勘;涉及跨乡镇(街道、园区)的工程类消纳的,受纳地属地政府一并参加现场踏勘;涉及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出土场地,由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踏勘。

(3)现场踏勘内容:

①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对施工现场环境、渣土土质类型、土方量、运输路线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②对出土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保障设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核实;对于进行工程类消纳的,一并对受纳工地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卸土施工、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进行现场踏勘。

③对施工现场物联网设备安装情况进行核实。

(4)踏勘确认:

现场踏勘合格的,由现场踏勘人员签字确认;踏勘不合格的,现场告知,在申请单位完善现场条件后,及时进行现场踏勘。

4.办理行政许可。

(1)属地政府审批:

现场踏勘完成后,由属地政府进行初步审核。

涉及跨乡镇(街道、园区)的工程类消纳的,受纳地属地政府一并审核。

(2)办理行政许可:

根据现场踏勘合格意见及属地政府意见,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县建设局审批同意,由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5.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理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事项

(一)核准范围。

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事项后,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事项。

(二)申请主体。

已办理完成处置核准(处置)事项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所委托运输处置的运输企业。

(三)受理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申请核准应当提交的资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性质

备注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申请表

必要

2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必要

3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必要

4

授权委托书

非必要

5

经办人身份证

非必要

6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必要

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必要

8

申请的所有运输企业车辆信息汇总表(含附所有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密闭化的前后45度角彩色照片)

必要

9

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清单

必要

(五)核准受理流程及要求。

1.申请方式。

申请主体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核准申请。

2.材料审核。

递交申请资料后,由县建设局审核材料,资料完整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进入下一步现场踏勘流程;资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补全资料。

3.现场踏勘。

(1)踏勘时间:

材料审核完成后进行现场踏勘。

(2)参加单位:

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属地政府。

涉及跨乡镇(街道、园区)的工程类消纳的,受纳地属地政府一并参加现场踏勘;涉及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出土场地,由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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