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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20

四、基本存款账户 20

五、一般存款账户 20

六、专用存款账户 21

七、临时存款账户 21

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1

九、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1

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21

十一、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21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21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21

二、支票 21

三、商业汇票 21

四、信用卡 21

五、汇兑 22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22

第一节税收概述 22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22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22

第二节流转税法律制度 22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22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22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22

第三节所得税法律制度 22

一、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2

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2

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3

一、税务登记管理 23

二、发票管理 23

三、纳税申报管理 23

四、税款征收 23

五、税务代理 23

六、税务检查 23

七、法律责任 23

八、税务行政复议 23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24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24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4

二、国家预算 24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24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24

五、预算组织程序 24

六、决算 24

七、预决算的监督 24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24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24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24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24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24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24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25

七、政府采购方式 25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25

第三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5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25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25

三、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和程序 25

四、财政支出的支付方式和程序 25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25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 25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本质 25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25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25

第三节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 25

一、会计法律制度 25

二、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25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25

四、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相互作用 25

第六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26

第一节爱岗敬业 26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26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26

第二节诚实守信 26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26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26

第三节廉洁自律 26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26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26

第四节客观公正 26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26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26

第五节坚持准则 26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26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26

第六节提高技能 26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26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26

第七节参与管理 26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26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26

第八节强化服务 26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26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26

第七章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27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27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27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27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27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27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27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27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27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27

四、会计职业道德修养还需要勇于开展自我批评、敢于剖析自己 27

第八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27

第一节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27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27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27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27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27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27

第二节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27

第三节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27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 27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体系,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 27

二、建立会计行业自律与惩戒机制 27

三、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奖惩机制 27

四、构建财政部门推动、社会各界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 27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由会计法律(全国人大)、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地方性会计法规(省)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93年、99年两次修订,2001年再次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撰写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邮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长签署命令并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的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25号令发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27号令发布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40号令发布

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和产生具有可比性、一致性会计资料的依据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办法》,2003年3月1日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人大第九届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

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行政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1.国务院几下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员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会计人员准入、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术职称管理。

3.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的职能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特征

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

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

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

(2)我国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

2)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4)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

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目的性原则;

第二,监督性原则;

第三,效果性原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公布与实施

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因应该知道而不知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是一种执业资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所在地的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2.会计鉴证。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

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进入会计师事务所。

3.市场监管和退出。

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2007年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有计划地按企业类(450)、行政事业类(100)、注册会计师类(350)、学术类(100),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会计领军人才。

《会计法》明确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同时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督,还应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会计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

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促进行业的发展。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88年11月成立,主要职责是: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2.中国会计学会

成立于1980年。

下设有20个分会、12个专业委员会,主办有《会计研究》会刊,《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电子期刊。

业务范围: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作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负责。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单位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管理。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依法设账。

依法设账,是设账的最基本要求。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相符合,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旨在以假充真。

——伪造

使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变造

2.必须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

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方面。

3.必须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规定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二、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位和金额

(2)填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等

2)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的公章或是个人签名或盖章

3)一式几联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

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

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款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

原借款凭据。

6)上级批示的文件也是原始凭证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记账凭证。

亦称传票。

按用途可分为:

专用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按填制方法可分为:

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

3.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按照规

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

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三、会计账簿

用途:

日记账、分类账、辅助账

形式:

订本账、活页账、卡片账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1.应当将会计要素逐项记入账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面。

3.几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

5.及时对账。

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

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账务会计报告,也称账务报告、会计报告、会计报表。

(一)财务会计执行的编报要求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账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的中期账务会计报告。

(每年分两次红利)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账务会计报告数字,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几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有钩稽关系的必须一致)

4.对外提供的报告,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对账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账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6.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账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账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

错误较多的账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二)财产清查

范围:

全面清查、局部清查

时间:

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

1.清理结算款项

2.清理存货

3.清理投资

4.清理固定资产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3.财务会计报告类:

月底、季度、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附表、附注和文字分析材料等

4.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账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账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

定期保存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五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3

汇总凭证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包括日记账

5

明细账

6

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

财务会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的财务报告

9

月度、季度账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会计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退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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