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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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订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二〇〇

六年五月十二日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

(试行)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

3.1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

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3.5转基因食品:

本规程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包括:

A.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B.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C.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6化妆品:

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7化妆品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8销售包装(化妆品):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9格式版面:

是指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所有标示内容。

3.10符合性检测:

是对食品、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测。

4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检验管理规定。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基本要求

标签检验是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成分和含量等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检验。

6报检资料的提供

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

6.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2提供进口化妆品成分配比等相关资料。

7标签检验内容

标签检验分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两个方面。

7.1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标签的格式版面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要求”的规定;“强制标示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

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具体标示内容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第5.1条规定。

7.1.1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第5.2条的规定执行。

7.1.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第5.1条规定执行。

7.1.3保健(功能)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按照《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第8条规定执行。

7.1.4辐照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第5.1条规定标示外,还必须符合5.1.9.1条的规定。

7.1.5转基因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标注外,还必须按以下方法标注:

A.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B.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7.1.6除本规程中所列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功能)食品、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标签内容按上述标准和要求标示外,其他类食品的标签标示内容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和该产品对标签标示内容的要求标示。

7.2进口食品标签符合性检测

标签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检测应与该批食品实施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同时进行;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食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根据该食品的特点以及标签标注的内容,针对标签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符合性检测,检测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检测重点:

A.食品添加剂:

如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等。

B.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的某一内容:

如“高钙”、“低糖”、“低脂肪”、“无糖”、“不含防腐剂”等特征性指标。

C.虽为品质指标,但该产品标准中规定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技术指标:

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营养素”和“能量”值等。

7.3进口化妆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中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检验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的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中第6、7条以及《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第2.2条所规定的“必须标注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具体标注内容必须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中第6条规定的要求。

化妆品标签“其他”标注要求,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中第7条规定的要求。

7.4进口化妆品标签的符合性检测

标签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检测应与该批化妆品实施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同时进行;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化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根据该化妆品的特点以及标签标注的内容,针对标签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符合性检测,检测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检测重点:

A.功效成份。

化妆品标签中有特殊功效宣称内容:

如减少皱纹、淡斑、去痘、防晒、抗油脂、抗汗、除臭、生发、美体等。

B.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色素及其它禁限用物质等。

7.5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进行检验。

8评定程序

8.1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

8.2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

8.3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已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并结合安全卫生项目检验结果,对该批货物合格与否做出判定。

9标签检验结果的处理

9.1经检验,标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标签合格。

9.2经检验,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货物不合格,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9.2.1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

9.2.2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施检人员应一次告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以下相关单证:

9.2.2.1涉及本规程第8.1、8.2条不合格的,出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表1)。

9.2.2.2涉及本规程第8.3条不合格的,出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和“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2)或“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3)。

9.2.3对涉及本规程第9.2.2条不合格项目的货物,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9.3经检验,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10检验记录

10.1标签的检验情况应记录在检验检疫原始记录中,并能准确反映标签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的情况。

10.2记录应保持原始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10.3记录随报检单证归档,保存期限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的期限执行。

11证书用语要求

11.1证书用语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并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11.2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经检验合格的,应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检验合格”。

12信息上报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补充通知》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13标签管理

13.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首次进出口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标签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档备查。

13.2再次进出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格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14附则

14.1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4.2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或进口国(地区)的规定要求,如有修订,应执行最新版本。

我国或进口国(地区)的其他标准、技术法规包括新出台的标准、技术法规,对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4.3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表1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

报检号

产品名称

报检单位

进口单位

或其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合格原因

□提供报检资料不全。

□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

□详见“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2)

□详见“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3)

进口单位或

其代理人意见

□整改□退货□销毁

 

检验检疫人员:

年月日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1、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

表2

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

报检号

品名

标注要求

不符合

标签的

基本要求

1.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易于辨认和训读。

2.所有内容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3.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5.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其它要求:

 

食品名称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当“新创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为避免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5.其它要求:

配料

(原料)清单

1.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复合配料按要求标注。

2.各种配料应按规定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按规定要求标注。

3.配料的定量标示按规定要求标示。

4.其它要求: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3.其它要求:

原产国、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1.原产国或地区:

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名(指海港、澳门、台湾)。

2.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其它要求:

日期标示

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3.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日期。

4.其它要求:

其它

符合性检测

检验人:

复核人:

年月日

注:

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

表3

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

报检号

品名

标注要求

不符合

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标签中外文应一一对应,使用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4.化妆品标签应在正常销售、展示和使用时清晰易见。

5.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6.其他: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

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

其他: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原产国/地区

经销商、进口商或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内装物量。

日期标注。

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其中,原包装上有相关标注的,中文标签上必须相应标出。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其他

符合性检测

检验人:

复核人:

年月日

注:

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

 

主题词:

食品化妆品标签通知

抄送:

办公厅、通关司、食品局,存档

(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6年5月16日印发

录入:

周春慧校对:

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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