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战略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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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二〇一〇年九月
中国 北京
甲方: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法定代表人:
潘贵玉
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 35 号楼
邮编:
100029
乙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超
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邮编:
1000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
系,具体协议事项如下:
一、合作背景
甲乙双方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与和谐社会建设,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广度和深
度,实现各自发展目标,愿意在多个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
长期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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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原则
(一)相互支持,互惠共赢。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积极参与、支持甲
方组织的重大计划生育工作及活动,促进基本国策的经济
社会和谐发展;甲方支持乙方在全国广泛开展以计划生育
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主的业务活动。
(二)着眼长远,长期合作。
双方以发展的眼光进行
合作,从双方长远利益出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
制,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与操作平台,保持合作的长期稳
定。
(三)积极筹划,稳步实施。
双方本着积极的态度,
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共同选定合作项目,全面论证,充分评
估,稳妥推进,使合作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诚实守信,保守秘密。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对
等合作的原则,推进和实施各具体合作事项,对合作过程
中获得的对方发展规划、计划、商业机密等予以严格保
密。
三、合作领域
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在确
保符合双方有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双方的合作领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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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相关合作项目以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
为准。
(一)计划生育工作
1、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并结合自身优势,积极
参与甲方生育关怀行动的具体活动,并支持甲方将生育关
怀行动推向纵深发展。
2、乙方积极参与并支持甲方开展的其它重大计划生育
工作项目和活动。
(二)保险业务合作
1、乙方积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针对计划生育工作者
和计划生育对象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计划,并提供优质
的保险保障服务。
2、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计划生育家庭
成员为保障对象的、以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主的
保险业务活动,促进乙方业务的发展。
3、乙方积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为甲方不断完善计划
生育对象风险保障体系,推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
作机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双方一致同意,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及双方合作
事项全面深入的展开,双方还可共同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充实合作内容,扩大合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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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宜
(一)本战略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尽快就有关合作事
项按照发展需要和紧迫程度进行具体商谈,合作的具体内
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将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二)双方联合成立合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双方合作
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
问题。
委员会主席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联合担任。
(三)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财务及
商务性机密资料,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对方发展规
划、计划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
于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
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未经对
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事项,
包括正在就可能的交易进行评估、讨论或谈判的事实,进
行公开宣布、声明、发布新闻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乙
方遵循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政府的规定
或命令的要求披露的信息除外。
一方遵循其股票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政府的规定或命令的要求必须披露
信息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
持续有效。
(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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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
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 30 日内,任何一
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五年。
本协议执行中
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
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
效。
(七)本协议如因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必须
修改或终止,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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