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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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

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 户口管理

一、户口登记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未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非婚生除外)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父母都是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现役军人除外),户口登记机关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在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2、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和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户口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的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4、本区县或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

(有未满14周岁的人员迁移的除外)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在迁入地办理。

5、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凭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户口登记。

7、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着迁移自愿的原则,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9、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不需要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的。

凭批准手续、接收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10、以下申请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

优秀农民工,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优秀农民工证书或文件、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大中专学生,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学校就读证明办理。

迁入学校集体户,凭《农转城申请表》、《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名单表》办理。

农村籍退役士(官)兵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退役士兵(官)证办理。

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五保对象证明办理。

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办理。

“三投靠”人员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或《受理户口回执》;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年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和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2、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4、农业居民间和跨区县、跨主城区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和跨本区县或跨主城区“三投靠”落户;

5、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7、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

   8、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

   9、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

   10、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

   11、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

1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3个工作日办结。

1、购买商品房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房产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2、务工经商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务工经商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3、投资兴办实业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纳税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4、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签发证件,可随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由携带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孩户口簿、照片,在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第二部分 居民身份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身份证人像、登记指纹信息。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居民身份证补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四、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限

1、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取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为40个工作日。

2、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的证件,在辖区公安户政办证厅或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其他区县和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塝派出所辖区的证件,在市公安局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民自愿要求邮政快递的,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邮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五、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管理

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渝府第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一、登记办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做暂住登记,不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单位或者雇主出具的务工及居住证明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租赁合同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对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延期

《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登记备案制度;1年期届满后须在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者,将视该证为无效证件,须重新登记办证;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三、变动迁移

暂住人员办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跨区、县(自治县)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在10日内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进行登记备案,不再重新办证;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无效证件;《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第四部分 户政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

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每证4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2、门(楼)牌工本费:

大门牌,小门牌。

根据渝财综〔2012〕2号)文件规定,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3、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2)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户口簿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5、流动人口居住证:

免费办理

第五部分 咨询投诉电话

户口咨询投诉电话:

居民身份证管理咨询投诉电话:

流动人口管理咨询投诉电话:

警务督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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