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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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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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该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当场答复“请她放心”。

 术后半年,陈小姐的脸部虽然逐渐消肿,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望。

身边的朋友也都评价说:

左眼大、右眼小;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

 陈小姐一纸诉状,将这家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告上了法庭。

陈小姐认为,美容诊所为她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修复的容貌损伤。

对此,赵某却认为,陈小姐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的照片相比,漂亮了很多。

经法院查明,为陈小姐做手术的那名男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作为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却仍指派他为陈小姐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应退还陈小姐的手术费。

对于陈小姐提出的容貌损伤费赔偿请求,判决指出,由于个人体质、手术部位的不同,术后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而且个人的审美观点也有不同,陈小姐认为因手术效果不佳导致她容貌受损,但并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陈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三针用去一万八,十级伤残脸留疤

胡女士前往某美容医院做鼻唇沟整形术。

接待人员向胡女士推荐使用“欧特莱伊维兰”填充物,并保证说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不会留任何疤痕,一针6千元。

胡女士最终打了三针,花了1.8万元的费用。

注射后,胡女士出现出血、红肿等不适症状。

半月后,胡女士的症状并未消失,还留下了疤痕。

协商未果后,胡女士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胡女士面部损伤与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美容医院未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与胡女士出现的面部红肿、局部结节等症状无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治疗行为没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令美容医院退还胡女士手术费用1.8万元及残疾赔偿金2.8万余元。

此外,由于此次整形术,给胡女士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部留有疤痕,故对胡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1万元。

4、一名姓吴的女士到晋宁县晋城镇某美容院做美容,在该店接受了面部护理。

但是,在接受美容院所做的面部护理后,面部产生刺痛发痒并出现红点的情况。

吴女士便找到经营者要求其终止服务并退还订卡时所交的费用,另外补偿一定的后期治疗费,但商家认为吴女士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赔偿及补偿。

吴女士多次与该商家协商一直未达成共识。

于是打电话给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晋宁县消协晋城分会接到分派的投诉后,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美容协会出来帮忙,最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订卡费250元,补偿后期治疗费100元,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服务协议终止。

此次投诉成功解决。

5、巴女士到天津欧菲整形美容医院预约罗教授咨询丰胸问题,当时接待的是咨询师王医生。

因为罗盛康教授正在做手术。

王医生在丰胸方面给我详细介绍了美国的那其利产品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光面琴面假体产品。

在谈到价格的时候,王医生去问她的主管主任张某是否可以商量?

有没有货?

张主任肯定地说,有货,没问题。

在下午3点钟左右,张主任带我去见丰胸专家罗盛康教授,向他咨询有关丰胸情况,他给我量了尺寸,问我做什么品牌的假体,我说想做美国那其利的产品(约5万多元)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琴面假体(8万多元)。

这时张主任说那其利产品没有275ml型号,只有曼托公司出品的光面琴面假体有该型号275ml。

这时罗教授也劝说这是世界顶级产品,非常好,建议我做曼托公司生产的光面琴面假体。

最后我接受了罗教授的建议。

下楼后张主任又一次去医院库房核实是否有这种275ml型号的假体,确认无误后,张主任催促我赶紧去交费,说罗教授马上给我做。

我当时只是咨询来的,没带这么多钱。

张主任让我马上回家去拿,说不然教授就走了。

 巴女士称自己还在犹豫时,医院的张主任就百般催促,还派医生接送她回家拿钱。

巴女士说:

“当天王医生开车带我去我家拿卡,并立刻返回医院交了钱,共计81000元。

这时开始给我抽血化验,然后上楼,罗教授给我设计量尺寸,最后进了手术室开始手术。

我躺在手术室的床上,在给我进行麻醉之前,我问麻醉师在给我装假体之前是不是必须确认签字,才能进行手术。

麻醉师说,对。

一会儿让你看看,然后签字。

结果等了一会儿,没有人让我签字确认。

第二次我又对麻醉师说要求确认假体拿过来让我看。

这时一位护士才把假体拿过来让我看,说这就是要做的假体‘妙桃’。

这时我看了一眼盒子,上面印了一个粉白色的桃子,我说你们可看好了。

这时他们让罗教授看,罗教授看了以后说这个假体是毛面的。

我当时就急了,我定的是光面琴面假体,毛面的5万多比较便宜。

瞬间他们赚了3万?

然后他们全体医生都劝我做这个毛面的假体,说这个假体虽然不是光面的,但各有优缺点,你还是做了吧。

我当时都蒙了。

有这么骗人的吗?

明明确定好的假体到手术台后却给变了。

我如果不及时发现就做进体内了,太可恨了,这分明是欺骗行为,这时他们还在劝我做,最后罗教授问我做还是不做?

我说这个假体不是我定的那个,我不做了。

这样手术解除了。

”“我出了手术室见到了张主任,我问她是怎么弄的,她说她不知道是怎么弄错的,其实仓库里根本就没有这个产品,她拿别的产品顶替骗顾客,这个毛面假体是张主任亲自拿到手术室的,她能不知道吗?

在做手术之前两次去核实假体有没有,她都确认无误,说有。

结果张主任告诉我现在没有这种型号的假体,说回来给我调一个来再给我做,她直接给约了罗教授做手术的时间。

当时我肺都气炸了,什么话没说就走了。

当时已是晚上7点多钟。

转天一早,我就去欧菲医院找了我的咨询师王医生,王医生直给我道歉,还在发票上签字‘手术未做’。

这时我要求见他们院长,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王医生说,院长回老家过年去了,不在。

她又让院长助理于小姐与我联系,我向她说明情况,她劝我继续在他们医院做手术,说给我补偿,我没有同意。

天津市欧菲美容整形医院承认是“拿错了”。

接待她时医院极力推荐高价产品,做手术时又企图用低价产品为整形者安装,使用“李代桃僵”情况时有发生,成为隆胸手术或者整个整形美容的潜规则,怎么办?

以次充好时间长了会不会出事故?

如果都这样干还让消费者怎么有信任感?

        法院认为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难题:

一是整形美容纠纷的性质问题。

整形美容纠纷往往涉及合同,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二诉竞合,容易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角度模糊、混乱。

二是整形美容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是否适用损害双倍赔偿的规定。

三是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发生分歧时,是否需要选择特别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是没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的责任认定问题。

五是整形美容受损,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支持问题。

整形美容者对“美”的关注度及要求都很高,审判实践中,对是否变美的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比较困难。

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对当事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二诉竞合时的诉权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之诉,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混乱。

    二是对整形美容纠纷中出现的新型疑难问题,如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变美的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建议上级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标准,对如何操作进行规范。

    三是关于整形美容造成损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实施美容手术的机构是正式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应按医疗事故处理。

如果是一般美容院,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四是建议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加大对没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的处罚力度,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正常营业,引导整形美容市场良性运行。

五是建议整形机构和整形者加强沟通和交流。

整形机构完整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做好各阶段影像资料留存。

整形者准确了解整形内容及流程。

一旦发生纠纷,因证据比较齐全而容易解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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