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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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2、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

3、设计图纸是否齐全;

4、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合格。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退回受理窗口补正。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1、建设工程类别:

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的分级;

2、建筑的耐火等级:

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

3、防火间距:

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核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

4、消防车道:

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情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

5、消防登高面:

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地的设置情况;

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8、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

(二)建筑构造

1、防火分隔:

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核查建设工程最大允许建造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核查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

2、建筑防爆:

核查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3、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4、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5、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况。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

核查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到达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出口的设置形式和疏散门开启方向;

2、疏散楼梯:

核查楼梯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

3、疏散走道:

核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

4、避难层(间):

核查设置的楼层及位置、面积,通向避难层(间)的楼梯设置情况;

5、消防电梯:

核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四)消防给水

1、消防用水水源:

利用天然水源的,应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质、水量、取水设施的设计说明;设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设置位置,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水池的补水情况核对容量;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径、供水管数量及供水能力;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核查室外消防管网的布置、管径、进水管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设置位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

核查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五)自动消防设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力报警阀组的选型、数量,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2、泡沫、干粉、气体、水喷雾等其他灭火系统:

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

3、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核查防烟分区的面积及划分情况;对于自然排烟,核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可开启面积;对于机械防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加压风机的送风量;对于机械排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对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火阀的设置情况。

(六)消防电气

1、消防电源:

核查消防用电负荷,供电形式;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核对设置的位置、数量,供电的时间;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核查系统形式,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各部位的探测器选型。

(七)热能动力

1、室内燃料系统:

核查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等;

2、核查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动力站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八)建设工程内部装修

1、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

2、核查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先子项审查、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附表)。

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子项分为A、B两类,A类子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和带有“严禁”、“必须”要求的内容,B类子项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应”要求的内容。

子项审查时内容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子项内容缺少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各子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A类子项全部合格;

(二)B类不合格子项数量不大于3项。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的综合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确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不合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所有单项均为合格。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复核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复核: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二)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具体的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

(四)综合评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对于消防设计审核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且经技术复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

表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基本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审查日期

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

工程类别

使用性质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层数

建筑高度(m)

序号

名称

评定结论

审查人员(签名)

消防设计审查基本情况和综合评定结论:

 

主责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技术复核意见:

 

技术复核人(签名):

年月日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资料审查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1)

□建筑类别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

□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

□热力动能设施防火

(7)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8)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9)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防烟、排烟系统

(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

□气体灭火系统

(14)

□其他灭火设施

注:

“□”用于选择,打√或×。

 

表2建筑类别审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检查内容和方法

要求

审核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单项

评定

重要程度

是否合格

建筑

类别

建筑类别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建规》表3.1.1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多种生产工艺并存的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建规》第3.1.2条的相关条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建规》表3.1.3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储存多种物品或有可燃包装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民用建筑的分类

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按层数根据《建规》第1.0.2条、《高规》第1.03条确定。

公共建筑按高度根据《建规》第1.0.2条、《高规》第1.03条确定多、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高规》表3.0.1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建规》进行防火设计

A

 

表3-1工业建(构)筑物、单(多)层民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审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检查内容和方法

要求

审核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单项

评定

重要程度

是否合格

工业建(构)筑物、单(多)层民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

布置

建筑耐火等级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根据建筑物构件的使用性质、确定建筑耐火等级

厂房的耐火等级除《建规》第3.3.4条、第3.3.5条、第3.3.6条等条文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规》第3.3.1条的规定

仓库的耐火等级除《建规》第3.3.17条等条文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规》第3.3.1条的规定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根据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满足《建规》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第3.2.6条的规定外,不应低于《建规》表3.2.1和第3.2.2条、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建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表5.1.1的规定和第5.1.2条、第5.1.3条、第5.1.6条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耐火极限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耐火极限应符合《建规》第3.2.10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建筑幕墙的构造及设置要求

建筑幕墙的构造及设置应分别满足《建规》第7.2.7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木结构厂(库)房的耐火等级

除《建规》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库)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木结构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木结构建筑内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建规》第5.5.1条的规定

B

总平面

布局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一级汽车加油(气)站、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筑站的布局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部位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建规》第4.1.1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平面布局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建规》第4.1.3条、第4.1.4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房(仓库)内铁路线设置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A

防火间距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根据建筑的类别、耐火极限核对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表3.4.1的规定,《建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类厂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2条、第3.4.3条的规定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4条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5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化学易燃品设备及小型丙类储罐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的化学易燃品设备与厂房、小型丙类储罐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3.4.6条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U型或山型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同一座U型或山型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3.4.7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成组布置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成组布置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3.4.8条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内建筑与厂区围墙、库内建筑与库区围墙之间的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规》3.4.12条的规定

库区围墙与库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规》3.5.5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防火间距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3.4.10条的规定

B

防火

间距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防火间距设计应符合《建规》3.5.1条规定

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设计应符合《建规》3.5.2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的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的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3.5.3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粮食筒仓的防火间距

粮食筒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3.5.4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2.1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及储罐区内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及储罐区内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2.2条、第4.2.3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内储罐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储罐布置应符合《建规》第4.2.4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要求

除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设施的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外,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4.2.5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2.7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石油库的防火间距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2.11条的规定

B

防火

间距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除满足《建规》第4.3.7条规定的液氢储罐外,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3.1条的规定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3.2条的规定

除满足《建规》第4.3.4条规定的液氧储罐外,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3.3条的规定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3.6条的规定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液体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应符合《建规》第4.4.1条、第4.4.2条、第4.4.3条的规定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4.4条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4.5条的规定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4.6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液体石油气供应站围墙的设置

Ⅰ、Ⅱ级瓶装液体石油气供应站围墙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4.4.7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5.1条、第4.5.2条、第4.5.3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5.2.1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民用建筑与独立的终端变电所、锅炉房、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与独立的终端变电所、锅炉房、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5.2.2条的规定

B

防火

间距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成组布置的住宅、办公楼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数座住宅或办公楼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5.2.3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5.5.3条、第5.5.4条、第5.5.5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类厂(库)房、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

甲类厂(库)房、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符合《建规》11.2.1条的规定

A

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建筑物、消防水源地应设消防车道的场所

符合《建规》第6.0.1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规定的建筑物、消防水源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应符合上述规范条文的要求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及人行通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及人行通道设置应符合《建规》第6.0.2条、第6.0.3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建筑物、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坡度、回车场地、转弯半径、承载能力及其与铁路相交的情况

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坡度、回车场地以及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作业场地的承载能力、消防车道与铁路相交时应符合《建规》第6.0.4条、第6.0.9条、第6.0.10条、第6.0.11条的规定

A

消防

控制室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独立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疏散门以及与消防控制室有关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置情况

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其设置位置、与其它场所的防火分隔、消防控制室疏散门的设置以及与消防控制室有关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置情况均应符合《建规》第11.4.4条的规定

A

A

消防

水泵房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以及疏散门的设置情况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以及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设置均应符合《建规》第8.6.4条、第7.2.5条的规定

A

甲(乙)类场所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设置情况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A

工业建筑内的特殊用房布置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情况

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应分别符合《建规》第3.3.8条、第3.3.15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房内甲、乙类中间仓库的设置情况

厂房内甲、乙类中间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3.3.9条的规定

B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房内丙、丁、戊类仓库的设置情况

厂房内丙、丁、戊类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3.3.10条、第3.3.2条、第3.3.3条的规定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罐的设置情况

厂房内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罐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3.3.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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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厂房、仓库内员工宿舍的设置情况

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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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内特

殊场所

的设置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情况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设置在其它部位时,其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及隔间面积应符合《建规》第5.1.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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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情况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应按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建规》第5.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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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核对地下商店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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