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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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处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学校机构设置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

1.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指依托兰州理工大学建立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2.校级科研机构指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简称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以及经兰州理工大学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所、检测服务中心等。

3.本办法科研机构不含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为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和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指在依托学院统筹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权,学校给予固定编制并设立特聘岗位,科研任务单列的科研机构。

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学校不设固定编制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主要目标任务:

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

建成多学科结合,科研与育人并举,与产业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向行业,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知识、新方法、新产品,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

建成面向社会开放、流动和联合,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基地。

以人文社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

建成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中心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科研或学科研究方向已经包含在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内的原则上不再申报校级科研机构。

2.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已经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的科研梯队,研究机构至少有5位主要研究人员;且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

3.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并已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其主要成员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不低于10项,其中应承担一项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三大索引论文不低于6篇,有一定的科研进款。

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承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低于20项,纵、横向科技经费到款额在200万元以上。

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不低于10项,核心期刊论文不低于8篇,其中至少应承担一项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项目,有一定科研进款。

4.有相应的依托学院(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于关系最紧密的学院)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科研及办公场地;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5.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原则上企事业每年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和工作经费,依托学院能够提供相应科研场地和科研团队。

企事业单位首次投入科研机构(包括资金、设备等)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投入学校部分不低于30万元。

第八条科研机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国家、地方或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按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学校科技处根据学校科研机构布局等情况,在整合现有科研机构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学院申报,并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推荐上报。

2.校内科研机构申报程序

(1)研究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报《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

(2)《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表》提交依托学院分管科研院长,依托学院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人事处;

(3)学校科技处、人事处对申报校内科研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

3.申请建立校企(地)合作科研机构(包括与校外单位共建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机构)除按填报依托学院签署意见后的《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外,还需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共建协议”(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纠纷仲裁等),经学校科技处、依托学院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定具体合作建设协议。

第九条校级科研机构的撤销。

校级科研机构因学科发展需要调整撤销的,依托学院提出申请,报科技处、人事处初审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撤销。

因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

第三章 科研机构人员编制的设定

第十条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学校给予5-30个人员编制;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由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负责落实,学校不设固定编制。

科研机构人员总体上分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主要分为以下5类:

1.科研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2.特聘岗位人员。

根据工作要求每个科研机构可设立1-5名特聘科研人员岗位,岗位设立由科研机构会同依托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人事处核定岗位及待遇,并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3.固定编制人员。

校内外科研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等进入科研机构,占固定编制的人员。

固定编制人员行政关系只能隶属一个科研机构。

4.兼职人员。

指依托学院或学校其他部门参与科研机构科研活动的人员,其行政关系隶属于原部门。

5.外聘人员。

人事关系未进入学校且不占固定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含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学校核定固定编制内人员(不含特聘科研岗位科技人员)的聘用由科研机构提出申请,依托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科技处审定。

超出固定编制的人员由科研机构聘用,并报依托学院、人事处、科技处备案。

人事处协助人事代理工作。

第十二条固定编制人员的津贴及奖金由学校统一发放到依托学院(单独建帐),超出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津贴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固定编制科研人员聘期原则上为三年,考核办法由科研机构会同依托学院制定,报人事处、科技处备案;特聘科研人员的考核由科研机构会同依托学院进行,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考核办法在设定特聘岗位时确定。

第十四条固定编制人员在搞好科研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学院要求完成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或学校批准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原则上建设成为相对独立科研机构。

学校鼓励条件成熟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注册为企事业法人。

第十六条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技项目,制定本机构相关科技政策,吸纳优秀科技人才进入研究机构。

注册为企事业法人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可独立签定合作协议、科技合同,学校科技处负责其宏观管理。

第十七条注册为企事业法人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理事会主要由学校分管领导、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依托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活动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注册为企事业法人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的财务接受学校财务处监管,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合同等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技术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是依托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机构是依托学院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学院要统筹安排科研和教学人员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由学校、学院共同建设。

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由依托学院负责人员编制、科研与办公用房、经费等的统筹解决;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与依托学院共同建设学校为主的原则,人员编制、实验和办公场地原则上按照科研机构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校级科研机构主任(所长)聘任一般由依托学院聘任,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主任(所长)聘任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任(所长)聘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主任(所长)的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

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聘任副主任(副所长);筹措研究经费;负责向学院、学校科技处或理事会汇报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制度创新作为机构建设的重点,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要把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科研机构“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方针有机相结合,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以及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求建立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科研机构会同依托学院进行,名单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选题,讨论本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

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兰州理工大学所有。

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兰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科研进款提留政策向科研机构倾斜,鼓励用科研经费为科研机构固化设备。

对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

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定期评估三年一次。

第二十八条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评估,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学校科技处组织协调以及学校自评工作,自评工作每三年一次;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学校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评估程序:

1.书面报告:

各受评机构应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报表》;2.现场考察;评估小组到科技机构听取报告,考察研究机构的发展情况;3.评议打分:

评估小组根据《兰州理工大学研究机构评估参考标准》对各机构进行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4.终评结果: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讨论形成评估结果,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报表》和《兰州理工大学研究机构评估参考标准》由学校科技处另订制定。

第三十条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酌情给予撤销、调整或黄牌警告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机构任务下达。

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的科研任务学校核定后,统一下达到依托学院,并作为依托学院科研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由依托学院根据科研机构实际情况下达相关科研任务,并报科技处备案,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相对独立科研机构重点考核申报承担的国家级项目、高水平论文、科技奖励等标志性成果。

科研机构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申报承担国家、省部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及应用开发项目,发表科技论文及质量、学术专著等情况;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以等情况;

3.国家创新平台、国家及省部级创新团队申报,科技获奖情况;

4.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和学生实习人数数量、质量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兰州理工大学-(企业名称或简称)××(研究主要方向或领域)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

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必须以“兰州理工大学××学院”为前缀进行命名。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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