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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0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第三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管理运行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依

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委

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内部实行委托管理(经营)的,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应坚持适度超前原则,鼓励改革创新,加大智能手段应用。

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办法,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安排年度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

消防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

(五)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九)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

(十)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七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及单位内部有关消防的法规、规章、办法,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分析研判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实施防火检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和应急工作;

(三)起草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修、更新意见;

(五)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

(六)拟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增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审批、监督动火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动火管理制度;

(八)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九)负责消防安全会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记录及对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十一)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业务管理中,同规

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部门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安全问题;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编制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

(五)组织本部门员工对患者、家属和外来人员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和禁烟安全教育。

第十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根据单位规模、业务布局、楼层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确定队员,合理选择站房位置,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二)制定值班备勤、器材维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三)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四)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利用广播、视频、橱窗、黑板报、内部刊物、微信、钉钉、班组会议等,向员工宣传普及消防常识,提示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并参与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需具备国家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并按下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手动报警按钮报火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情;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24小时不间断值守岗位,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所有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及时通知周边人员,拨打119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参与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安全疏散路线和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途径,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与引导疏散技能;

(三)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加强与辖区消防部门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五)根据单位安排,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职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五)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单位消防演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六)指导、督促单位内其他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定交接班、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二)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

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将下列部位(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厨房等;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室、大型或贵重医疗设备室、档案资料室、信息机房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一)使用乙醚、酒精灯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二)手术室、产房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仪器设备放置应符合防火要求,定期维护保养;麻醉间要保持良好通风;手术室、产房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

(三)病房、重症监护室应保持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医疗仪器设备,保管酒精等易燃危险品,窗口、阳台、逃生门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四)库房应与其他场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剂室内的制剂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

(五)供氧站、气体间和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不得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保持供氧设备正常使用;治疗带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六)危化剧毒品库、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样品库、菌毒种库走廊以及过道里应设置显著的火警标志、说明以及应急通道标志;消防器材应置于靠近实验室的门边,以及走廊和过道适当位置,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查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八)信息机房需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负责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变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柜),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九)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

明显的标志;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五)应每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每年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1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七)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同时报消防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灭火器管理。

(一)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

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二)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三)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四)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安全疏散管理。

(一)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三)单位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门;

(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

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电气防火管理。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维保人员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至少每日1次巡查,维保经理或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负责人应至少每周1次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至少每月1次督查;

(六)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五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明火作业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安全检查,确认无遗留火患后结束工作;

(四)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第二十六条用气安全管理。

(一)单位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测试、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三)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

(四)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五)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瓶组供气站,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使用明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由专业资质清洗单位对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清洗前后影像及文字资料一式两份存档(厨房一份、医院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求,开发

使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使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平台、手机终端等手段,使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时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第二十八条根据我省消防部门“智慧消防”建设统一规划和部署,适时将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有关信息联入消防创新云平台,通过双方共同开发,实现消防部门、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之间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报警信息实时推送、处置力量及时调派。

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九条巡查、检查频次。

(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住院区及门诊区每日白天至少组织2次防火巡查,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至少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全面防火检查,各内设部

门每周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三)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

第三十条巡查、检查内容。

(一)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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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2.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3.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

4.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情况;

6.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动作情况;

7.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8.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2.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5.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整改。

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火灾隐患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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