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投资政策及实务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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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投资政策及实务15页
印度投资政策及实务
一、引言
印度政府自9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以来,修改有关工业政策,简化政府审批手续,削减对外国投资的诸多限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
近年来,印度更是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与中国相比,差距还很大。
据统计,2001-02年度(印度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印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61.3亿美元,2002-03年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46.6亿美元。
据报道,2001年印度和中国吸引外资额分别为35.7亿美元和469亿美元。
为实现“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九五期间仅为5.35%)的目标,印度计划2002-2007年间年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75亿美元。
《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
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此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
此规定和工业政策搭建了外国投资法规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的《外汇管理法》只是提及外汇管理,未对税收、合资企业管理等做出规定。
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
二、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2.1概述
印度政府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印侨(NRI)和印侨控股的海外团体法人(OCB)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的不足。
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
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内,外资可以自由在所有领域(含服务业)投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RBI)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
对于其它外资,则需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即在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
2.2.自动批准类
2.2.1新合资企业
除下列情况外,其它所有的外国投资(包括FDI、NRI和OCB)按自动程序审核:
(1)需要得到工业许可证的;
(2)外国投资者已在印度有合资企业或协作的;
(3)外国投资者拟在现有印度公司中购买股份的;
(4)不符合现有行业政策或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行业中投资的;
(5)不使用自动程序而直接向外国投资促进署递交申请的。
以上特例需要经由政府批准,即由外国投资促进署审批。
在国营行业以及在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电子硬件园(EHTP)、软件技术园(STP)进行投资,适用自动程序。
但自动批准的外资仍受行业政策、股份比例限制、储备银行规定约束。
外资企业仍需遵循《1987年国家工业分类》的规定。
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SIA)负责发布行业政策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变化的信息。
除非政府公布新规定,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仍不变。
2.2.2投资现有公司
现有公司拟引进外资的,适用自动批准程序。
对于现有公司拟扩展规模的,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需经外资促进署批准):
(1)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份的扩充;
(2)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3)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
同时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协议书。
为了简化自动程序批准类外资(FDI、NRI或OCB)的审批手续,储备银行允许印度公司无须获得其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引进此类外资,但是在收到汇款30天内需通知RBI地区分行,在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股份30天内须向RBI地区分行报送相关文件。
2.3现有公司发行和估价股份
经批准(自动程序或政府审批)后,现有公司需要通过关于向外国投资者发售优先股票数量的特别决议。
可以股票市场价发行股份,发行价的标准是(a)相关日期之前的六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或(b)相关日期之前的两周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
这里的相关日期是指召开股东大会前30天。
可参照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印度储备银行的规章处理其它事宜。
2.4股息平衡
对于消费品行业的22种特定工业(不论是经自动批准还是由政府审批),在商业化生产7年后,股息流出量需要等量的出口收入来平衡(称为股息平衡)。
但对于从事这些工业活动的现有公司,在向外方发售股份以增大外资股份比例之日起实施股息平衡政策。
为达到股息平衡,企业可自由出口国家政策允许出口的商品,也可出口按自动程序审批的商品。
但是,对国际金融公司(IFC)、英联邦发展公司(CDC)和亚行(ADB)的投资,不实行股息平衡政策。
根据小型工业政策,这类企业中外资比例最高为24%。
当然,如自愿放弃小型企业地位,外资比例可超过24%。
如果在小型企业中外资比例超过24%,那么需要申请工业许可证,而且强制要求出口不低于50%。
2.5其它外国投资
通过美国预托证券(ADR)、全球预托证券(GDR)和外币可兑换债券(FCCB)等进行的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
允许印度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ADR、GDR和FCCB来筹集股本。
且对这类投资没有股份比例限制。
这主要是为了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比如电力、通讯、石油开采和提炼、港口和道路等建设。
这类筹资需要得到政府批准,且该印度公司必须至少连续3年财政表现良好。
一个财政年度印度公司(集团公司)发行的ADR、GDR和FCCB没有数量限制。
但对此类外资比例超过自动程序规定的,需先经外国投资促进署审核后送财政部审批。
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于GDR、A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
FCCB筹资需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
另外,FCCB筹资的25%可用于常规的公司重组。
2.6优先股
通过优先股形式进行的外国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
这类投资是通过自动批准程序或政府批准(FIPB)程序审批,要视情而定。
审批政策如下:
(1)优先股外资被认为是股本的一部分,不受《商业外债规定》的约束;
(2)如果优先股有兑换选择权,那么它们将被视为外国直接股份,受外国股份比例的限制。
反之,不受外国股份比例的限制;(3)优先股兑换期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或股东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取两者之较短的)来确定;(4)股息率不得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5)发行优先股需要遵循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储备银行等制定的规章。
三、外国技术合作政策
印度政府鼓励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或外国技术合作协议等形式引进外国技术。
外国技术合作包括专项技术、设计和制图、工程服务和专利(版权)等。
与外资政策相似,引进外国技术的审批政策也分自动批准和政府批准两种。
对于需要工业许可证和专为小型企业保留的行业引进外国技术、已经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向印度转让技术(商标使用权)并拟再次进行同类技术合作的,必须经政府审批。
出口导向单位和电子硬件园、软件技术园内单位引进技术的另有规定。
对于引进外国专家技术人才,代理印度海外专家,在外国试验本国原料、产品和技术,支付进口设备、机械和原料等所需外汇,按储备银行的规定审批。
四、出口区政策
印度为鼓励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立了100%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它们可享受一揽子优惠措施,比如所有资本货物、原料和消费品等免税进口。
4.1自动审批
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FTZ)发展专员负责按自动程序审批:
(1)无需工业许可证的;
(2)地点符合规定的;(3)出口业务符合进出口政策规定的;(4)可进口无须进口许可证的二手资本货物。
进口资本货物可以通过外国股票融资,进口设备等所需外汇(税后)不超过1亿卢比;(5)对于引进外国技术,一次总付金额不得超过200万美元,商业化投产后5年在国内关税区(DTA)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5%,出口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8%(均为税后);(6)出口收汇是通用货币或硬通货;(7)区内单位按海关要求将货物存入保税仓;(8)根据《程序手册》,区内单位需制定最低出口额。
如果国内关税区内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完成政府规定的出口义务,可以按自动程序申请转变成出口导向单位。
4.2政府批准
所有不符合上述自动程序规定的投资计划,须由政府审批。
外国直接投资在出口导向单位或出口加工区单位的投资,不符合自动程序政策的,须按政府批准程序审批。
五、电子硬件技术园和软件技术园政策
为了促进电子产业的发展、提高出口潜力、发展高效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印度设立了电子硬件技术园(EHTP)。
另外为了发展软件产业,印度专门成立了软件技术园(STP)。
电子硬件技术园和软件技术园基本上仿效出口导向单位政策,园内单位同样享有各种优惠便利。
5.1自动审批
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项目,由软件技术园主任或电子硬件技术园主管官员负责按自动程序审批:
(1)无须工业许可证的;
(2)地点符合规定要求的;(3)完成EHTP或STP政策规定的出口义务的;(4)进口项目所需资本货物(CIF价)不超过1亿卢比;(5)对于引进外国技术,一次总付金额不得超过200万美元,商业化投产后5年在国内关税区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5%,出口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8%(均为税后);(6)出口收汇是通用货币或硬通货;(7)园区内单位按海关要求将货物存入保税仓。
所有的生产活动须在相同地点进行,原料、中间产品不能运往保税区以外的地方供生产或加工。
5.2政府批准
所有不符合上述自动程序规定的投资计划,须由政府审批。
FDI、NRI或OCB等在出口导向单位或出口加工区单位的投资,不符合自动程序政策的,须按政府批准程序审批。
上述各类自动批准和政府批准的具体审批程序可到储备银行网站(http:
//rbi.org.in)和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网站(http:
//dipp.nic.in)上查询。
六、如何进入印度和开展业务
6.1进入印度
外国公民(尼泊尔和不丹公民除外)进入印度需有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
印度驻外使馆和领事馆为外国人签发来印的旅游、入境、过境、开会、商务及就业签证。
目前中国商务人士可申请半年多次商务签证。
如印驻外使馆签发的商务签证需要延期,必须到新德里印度内政部办理手续。
外国公民要想在印工作,其必须在主要城市的外国人注册处获得居留证。
如果在小城市,可在警察站获得居留证。
持有180天以上有效签证(除旅游签证外)的外国国民需要在到达印度15天之内向外国人地区注册处注册。
另外,除就业、学生签证外,入境签证一般不予延期。
居住迁移方案适用于在印度长期访问的外国国民。
根所此方案,外国国民可免税进口某些个人用品,但要提供银行保函,居住人在印度居住一年后可退回保函。
这些用品须在外国人到达印度前两个月内或到达印度后一个月内运送。
此方案项下带来的物品归进口人或其家人所有,时间至少一年。
6.2如何再印度开展业务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德里公司注册处注册联络处、代表处、项目处或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经营业务。
也可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和独资子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
设立外国公司还需要得到印度储备银行批准。
作为非印度公司
联络处或代表处
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代表处、项目处或分公司,但必须首先向印度储备银行及授权机构申请,在30天内向当地公司登记处(ROC)完成这些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开办和运行代表处的依据是《1999年外汇管理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印度,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即不能在印度赚取任何收入。
代表处的活动仅限于收集市场信息和机会,向印度潜在客户提供公司和产品信息。
代表处的经费应全部来自于总部汇出款项。
代表处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等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印度储备银行。
办事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并可延续。
关于建立办事处,可洽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理司外资处。
项目处
在印度执行项目的外国公司可建立临时项目处或现场办,设立项目处需得到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主要审核项目的批准机关、项目资金来源等。
关于建立项目处,可与当地印度储备银行分行联系。
分公司
印度政府允许从事制造业和贸易业务的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个案审批,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申请者在全球的经营历史和拟在印度开展的业务。
分公司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制造、加工活动,所能从事的活动仅包括代理母公司、研发、进出口、技术和财务合作、技术支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
分公司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等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印度储备银行。
在向相关银行提供必要文件后,分公司能汇出利润。
关于建立分公司,可与印度储备银行外资处关系,联系方式同上。
作为印度公司
外国公司可根据《1956年印度公司法》向公司登记处(ROC)注册后在印度组建公司并开展业务。
外国公司在印度的投资股份比例受政府投资政策规定约束,最高可达100%。
一旦外资公司合法组建完毕,该公司与其他印度国内公司一样必须遵守印度有关法律法规。
与印度合伙人合资或独资
外国公司可与印度合伙人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在印度开展经营活动。
建立合资公司有以下好处:
(1)利用印方已有的营销和市场渠道;
(2)可用印方的财政资源;(3)可用印方的社会关系,使得经营更顺利。
印度企业组织的主要类型为:
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合伙;独资。
在印度组成的公司和外国分公司受《1956年公司法》约束。
具体管理公司设立事务的政府机构为财政部公司事务司。
根据公司法组成的私人公司有以下特点:
转让股份权受限制;持股成员最多为50个(不包括雇员);不能向公众出价认购其股份和债券。
公众公司定义是非私人公司。
换句话说,公众公司不受上述限制。
关于公司注册程序,请参考网站http:
//dipp.nic/invindia/flowdchart.htm和http:
//dca.nic.in/steps.htm。
投资新项目,还需要很多部门的批准,如环保署、电力署、市政公司等(见网站http:
//dipp.nic.in/invindia/appclea.htm)。
七、机构和法规简介
7.1外国投资促进署(ForeignInvestmentPromotionBoard)
外国投资促进署是非自动进入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批机构。
该署原设在商工部,2002年后并入财政部。
由财政部经济秘书为署长,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秘书、贸易秘书及外交部经济关系秘书为成员。
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如必要该署可与印政府部长、秘书和其他财政机构、银行高级官员及工业和商务专家协调。
7.2外国投资执行署(ForeignInvestmentImplementationAuthority)
该署在由印政府30个部或部门组成的快速跟踪委员会(FastTrackCommittee)协助下,监督外国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为项目解决困难。
政府部委向各邦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派有联络官员。
如有困难可与联络官员联系,由该官员向外国投资执行署反映情况。
7.3外汇管理
(见网站http:
//rbi.org.in/index.dll/25?
sectionhomepage)
《外汇管理法》于1999年由议会颁布,2000年6月1日生效。
该法全印度都适用,也适用于所有分公司、办事处及在印度以外由印度居民所有或控制的机构。
外国国民可在印银行开立账户和从国外汇入资金。
如外国国民得到印政府就业许可和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汇回其完税后75%的收入。
如果就业时间很短,不必得到批准,但汇款数额应在准许范围内。
7.4印度税收
(见网站http:
//siadipp.nic.in/publicat/invpub/taxation.htm)
印度税收分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城乡政府三级。
中央政府征收的主要是所得税(不含邦政府征收的农业所得税)、关税、中央消费税、销售税及服务税。
邦政府主要负责征收销售税(邦内货物销售税)、印花税(财产转让税)、邦消费税(酒精生产税)、土地税(农业及非农业用地税)、娱乐消费税和职业税。
城乡地方政府主要征收财产税(建筑物等)、货物入市税(入市后在本地区内使用、消费的货物)、市场税、公共设施如:
供水、污水排放等设施使用税(费)。
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收入5万卢比以下,免征所得税。
年收入5-6万卢比,征收10%。
年收入6-15万卢比,征收20%。
年收入超过15万卢比,征收30%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
印度公司交纳35%加5%附加税,外国公司(含分公司和项目办事处)交纳40%加5%附加税。
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子公司按印度公司对待。
非印度居民和外国公司扣交税
非印度居民扣交税率以议会历年通过财政预算法案为准。
现行税率如下:
a.利息:
总金额的20%
b.红利:
10%
c.版税:
20%
d.技术服务税:
20%
e.其它服务税:
个人,净收入的30%;公司和法人,净收入的40%。
以上为通用税率,适用于与印度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
避免双重征税。
印度已与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65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协议规定对提供免税和在一个国家已纳了税的收入免除双重征税。
中国已与印度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税率如下:
红利、利息和版税均为10%。
工业一般税率优惠措施如下:
符合下列情况者,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10年:
a.从事开发、维修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如:
道路、公路、桥梁、飞机场、港口、铁路、工业城、内河航道、供水工程、水处理系统、灌溉工程、卫生和污水工程,固体垃圾处理工程的任何企业;
b.200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发电企业,或发电并输、配电企业,或配电企业;
c.经有关当局批准,2003年3月31日前从事科技和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的任何企业;
d.2006年3月31日前从事开发、运营、维护工业园区或经济特区的任何企业;
e.被认可在东北地区包括七个东北邦和“锡金邦”设立的工业企业;
f.开发建设地方当局于2001年3月31日前批准的住宅项目并于2003年3月31日前竣工的企业;
生产或提炼矿物油的公司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七年。
符合下列情形者,前五年减免100%所得税,随后五年减免30%所得税(除公司外,个人扣除25%所得税):
1.2003年3月31日前开始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司,无论是基础还是移动电信服务,包括无线寻呼、国内卫星服务、网络或中继、宽带网、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2.位于某些工业特别落后的邦或地区的工业公司;
3.2003年3月31日前开始运行农产品冷藏连锁设施的公司;
4.从事食品处理、储藏、运输业务的公司。
从事建筑业,拥有并经营2005年3月31日前建成的多功能剧场或会议中心的公司,前五年减免50%所得税。
位于电子硬件技术园和电子软件技术园的新工业企业以及100%出口型工业企业,到2009-10财政年度的十年里100%免除出口利润税。
在经济特区成立的单位,前五年减免100%出口所得税,随后两年,甚至到2009-10财年以后,减免50%出口所得税。
位于综合基础设施开发中心或东北地区的工业发展中心的新工业企业,100%免除出口利润税十年。
从总收入中减免50%出口利润税。
2003-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
宾馆和旅游业经营者,减免外汇总收入50%税。
2003-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
计算机软件或电影软件、电视软件、音乐软件出口,可从出口总收入中减免50%出口所得税。
2003-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
按照申报的红利,扣除某些关联公司的红利税。
免除红利、利息所得税,免除基础设施资本基金的长期资本收益税,免除以参股形式投资的基础设施资本公司的长期资本收益税,免除从事开发、维修及经营基础设施的公司长期提供资金的长期资本收益税。
中央销售税。
制成品中央销售税为4%。
本地销售税。
在邦内从事的销售活动,需要缴纳本地销售税。
该税是按照有关邦税法进行管理,一般为15%。
消费税。
多数商品的消费税率为0-16%,但七种商品消费税为32%。
这七种商品有摩托车、轮胎、含二氧化碳的软饮料、空调、聚酯长丝纱线及咀嚼烟草制品等。
汽油消费税30%,另外每升加收7卢比消费税。
中央增值税(CENVAT)适用于所有制成品,以免重复征税。
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卢比的小型企业免交消费税。
海关关税。
印度关税制度的依据是《WTO关税估价协议》及《1962年海关法》。
除例外情况外,采用从价税,以货物CIF价计算。
目前印度进口关税的组成为:
基本税(BasicDuty),税率范围5-25%。
目前资本货物税率为10-25%;原料税率为5-25%;消费品税率为5-25%。
工程项目进口资本货物关税为0-25%。
附加税(AdditionalDuty),又称平衡税(CountervailingDuty),此税税率等于对印度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所征的货物税(ExciseDuty),自2001年4月1日起此税率统一为16%。
特别附加税(SpecialAdditionalCustomsDuty,简称SAD),税率4%。
进口关税的计算方法为:
基本税=货价×基本税率;附加税=(货价+基本税)×16%;特别附加税=(货价+基本税+附加税)×4%;进口税=基本税+附加税+特别附加税。
举例来说,假设进口基本税税率为25%,则总进口关税税率为50.8%。
另外,资本货物出口促进(EPCG)计划项下进口税为5%。
研发项目进口关税为5%。
以进养出项目采用退税方式、税务登记本和预先许可制度。
各类工业企业,如:
100%出口导向区(EOU)以及自由贸易区的企业实行零进口关税制。
7.5劳工法规
(见网站http:
//labour.nic.in/glance/molglance.html)
在印度经营业务的主要适用法规如下:
《1952年职工准备基金及杂项规定法》、《1948年职工国家保险法》、《1923年工人补偿法》、《1961年产妇福利法》、《1972年酬金支付法》、《1948年工厂法》、《1986年码头工人(安全、卫生及福利)法》、《1972年矿井法》、《最低工资法》、《1965年奖金支付法》、《1970年合同工(规定和废除)法》、《1936年工资支付法》。
(详情请见网站http:
//siadipp.nic.in/publicat/invpub/lobourlaw.htm)。
7.6各邦鼓励政策
印度为联邦制国家。
多数邦正在为简化工业企业的建立和经营手续而努力,并为建立工业企业设立了一个窗口审批制。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很多邦提供不少投资鼓励政策,如各种税收优惠,资金及利息津贴,降低电力税等。
关于各邦的外资鼓励政策,请参见http:
//siadipp.nic.in/state/stateince.hlm。
其中马哈拉斯特拉邦的网址:
http:
//maharashtra.gov.in/english/indolicyshow.php,查strategies。
卡纳塔卡邦的网址:
http:
//kar.nic.in/industry/pi.htm#policies。
7.7其它
属“自动核准”的外国投资,向印度储备银行(RBI)申请。
属“非自动核准案”的外国投资,向外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