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乌审旗救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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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乌审旗救灾应急预案

 

乌审旗救灾应急预案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部门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3.2.2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3.2.3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3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4.1.2启动程序

4.1.3响应措施

4.1.4响应终止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4.2.2启动程序

4.2.3响应措施

4.2.4响应终止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4.3.2启动程序

4.3.3响应措施

4.3.4响应终止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4.4.2启动程序

4.4.3响应措施

4.4.4响应终止

5救灾准备

5.1资金准备

5.2物资准备

5.3通信和信息准备

5.4救灾装备准备

5.5人力资源准备

5.6社会动员准备

5.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5.8救灾技术准备

5.9宣传培训和演练

6恢复重建

6.1组织核查灾情

6.2开展灾情评估

6.3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6.4核拨资金

6.5督查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动作体系,保证我旗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紧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救助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旗民政局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旗轻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特大灾、大灾和中灾在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实施)。

其组成成员如下:

指挥长:

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指挥长: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民政局局长

成员:

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看守所、地震办、气象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扶贫开发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中心、统计局、科学技术局、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旗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旗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网通乌审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乌审旗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审旗分公司、乌审旗汽车站、机场、旗供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乌审旗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

发生特大灾、大灾和中灾时,在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我旗救助应急工作,部署救助应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苏木镇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落实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支援,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我旗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需要设立灾情评估组、转移安置组、医疗卫生组、生活保障组、通讯联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等救灾应急小组。

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组,分别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发生自然灾害时,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救助工作的需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负责全旗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传达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汇集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苏木镇、部门和单位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理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部门职责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救助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旗人防办:

负责提供必要的转移安置场地。

旗教育局:

负责受灾学校师生的避险和安全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旗公安看守所:

负责看守所安全工作,妥善转移和安置拘留和在押人员。

旗国土资源局:

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旗环境保护局:

负责灾后的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工作。

旗水利局:

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旗地震办:

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旗气象局:

负责对干旱、洪涝、冰雹、大雪、沙尘暴、低温冷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进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旗卫生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医院、卫生院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旗农牧业局:

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合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和监督。

旗公安局:

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旗交通运输局:

负责为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和灾民转移提供所需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桥梁等设施的修复和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旗广播电视局:

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助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协调落实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旗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旗粮食局:

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旗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赈灾资金;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物、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助协调、指挥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旗扶贫开发中心:

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旗财政局:

负责安排旗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和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并对救灾应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旗统计局:

配合旗民政局收集、整理和汇总灾情信息,并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汇总工作。

旗审计局、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旗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驻地武警官兵、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安置灾民和转移国家重要财产等工作。

乌审旗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网通乌审旗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审旗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审旗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通讯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因灾损坏的电信和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乌审旗汽车站、机场:

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的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损毁的公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乌审旗信用联社:

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其它有关部门在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旗民政、国土资源、水保、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旗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旗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自然灾害情况。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自然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减灾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主要灾害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重点和期限,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旗级主管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自然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疏散避灾。

3.2.3、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旗民政、国土资源、水保、气象、等灾害管理部门,对灾害预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坏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当发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村(嘎查)、社区、学校以及重要自然灾害危险地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各项防灾、避灾工作。

3.3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发生特大灾害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害种类,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结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4、应急响应

4.1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d、因旱造成30万人以上饮水或生活困难。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害房屋1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旗长,分管旗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旗长,由旗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会议,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每日15时前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7)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协调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确保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9)及时协调落实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旗长提出Ⅰ级响应终止建议,由旗长决定Ⅰ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市长。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15%以上,或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旗长,分管旗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旗长,由旗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会议,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6)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8)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2)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

(1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副旗长提出Ⅱ级响应终止建议。

由旗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告分管副市长。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分管副局长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分管副旗长,由分管副旗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受灾苏木镇民政部门联系一次,要求受灾的苏木镇民政部门每日定时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3)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重大灾情简报》,报送旗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旗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视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救灾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7)根据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制定旗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并商财政局予以落实。

(8)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9)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县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12)视灾害情况决定是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捐赠活动。

(1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民政局局长提出Ⅲ级响应终止建议。

由分管副旗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旗长。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6%以上,或8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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