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270291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7.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docx

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

  2017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及答案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5.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6.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7.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8.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9.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10.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11.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2.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13.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14.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15.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16.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7.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18.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19.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20.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21.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2.党必须按照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4.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5.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2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28.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_少数服从多数_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29.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30.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1.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32.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33.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34.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执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35.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6.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7.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38.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39.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40.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41.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42.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43.对于严重为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跟具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44.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45.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46.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47.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性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48.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49.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50.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5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5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53.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4.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文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5.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56.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57.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58.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59.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

  60.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

  61.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62.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

  63.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64.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65.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调动下级党委的负责人。

  66.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67.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立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68.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决不容许有人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9.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各级党委或常务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70.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71.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72.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73.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74.廉洁从政,自觉保护人民公仆本色。

  75.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6.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77.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78.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79.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80.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81.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法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8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8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84.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8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86.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87.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88.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决定或者经省(部)级(不含副省级市)决定并呈报中央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89.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90.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91.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92.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

  9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9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9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98.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99.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01.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可分为:

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102.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3.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04.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05.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06.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07.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

  10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10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坛、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义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2.故意做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3.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4.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5.对抗组织审查,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8.为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9.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0.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1.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3.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8.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9.在操办婚丧喜庆事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30.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籍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籍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2.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得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13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34.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共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融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8.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9.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0.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1.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的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